一位华人因为接续几年收到来自中国国内亲戚的汇款,税务局怀疑其中18万元是用於其经营的移民公司,因而认定为未申报收入。
当她上诉到联邦税务法庭时,法官表示,确实遇到很多类似案例,当事人往往称这些汇款是经济接济,以避免交税。不过,由於当事人的6位国内亲戚分别提供汇款凭单作证,并通过视频连线作证,法官相信了当事人的证词,裁定不需要报税。
林女士(Lucy Lin)於2008年10月开办了一间移民服务公司IVE Immigration Service,她称公司的客户主要在加拿大,但也通过一位已经回流的前雇员在中国找客户。林女士称,国内的代理如果接到生意,会给她的公司付款,并出示了发票和银行对账单。林女士的公司2011年申报收入为118,917元,2012年为127,513元,2013年为65,434元。
2013年,由於生意清淡,林女士将公司物业转租给其丈夫Leong Lin经营的石材公司Calin Stone Ltd.。同时,林女士在皇家银行找到一份按揭贷款的全职工作。工作一年後,因为压力大,林女士又辞职到丈夫的公司上班。林先生的石材公司在2011开办,头几年生意很难做,因而一直要向国内亲戚资助。
法庭出示了2011年12月至2015年7月间,国内父母姐妹兄弟(视频)相继汇款的金额。前几笔汇款单上大部分注明“海外留学”和“探访亲友”,最後几笔发生在税务局查税之後,注明“生活开支”。
这家人作证称,这些汇款理由都是银行职员填写的,银行职员还告诉他们,汇款理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姓名、账号和金额。
这家人又称,除了父母的汇款,其他汇款都是藉款,中国家庭内借款一般都不计利息,也没有单据。
税务局认为可疑的是2012年的84,960元和2013年的95,770元,应该是林女士移民公司的未申报收入。但这家人称,这些钱都是接济林先生的,并以这些汇款凭证作为证据。
税务局的怀疑理由
税务局认为,如果是单纯的家庭接济,银行职员没有必要在汇款单上写与林女士公司业务有关的“海外留学”或“探访亲友”为理由,林女士的移民公司也帮客户申请访问签证。其次,税务局认为,虽然这些亲戚的证词一致,但都是在帮自己的家庭成员。
此外,林女士在查税过程中,也承认有另外两笔与海外收入无关的收入,分别为3500元和13,200元没有申报,称是计算错误。就此,税务局认为林女士不可信。
法官裁决理由
法官在裁决中指出,税务局没有调查中国的银行汇款规则,或要求提供中文纪录,以及调查移民公司的业务等。
法官又质疑,如果林女士刻意隐瞒移民服务公司的收入,为何她还让汇款单上注明"出国留学"、"探访亲戚"的理由?为何在她结束移民公司後,还继续有汇款来。所以法官认为林女士没有隐瞒收入,不需要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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