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详细看看,广领馆面试的流程,专业级文章,详尽解释了NVC流程中,当前所面临的新挑战,非常值得一读。
在2012和2013财年,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收到了6000多份I-526 EB-5投资移民签证申请。相比2011年的3800份申请,这个数量几乎翻了一番。2014年,此数字再次剧增,达到10000多份,而USCIS在2015年收到了超过14000份申请。由于USCIS审理I-526的平均时间为14至17个月,2013年至2015年提交的一大波I-526申请通过USCIS审批流程已经结束,正通过美国国务院国家签证中心(NVC)进行领事馆移民签证程序的办理。
● 标准的NVC 程序
在批准I-526申请后,USCIS将请求领事馆移民签证程序的申请发送给NVC。在正常处理的个案中,NVC向每位家庭成员和受抚养人发出收费单。支付收费单后,家庭成员将收到付款确认(包括收据号码),这时需要开始提交DS-260在线电子表格。DS-260电子表格已经取代了之前的DS-230纸质表格,而后者已被美国国务院淘汰(参见 9 FAM 504.1-2)。投资者和每个受抚养家庭成员必须用DS-260表格提交详细的个人信息。
与此同时,投资者和每个家庭成员还必须向NVC提交个人材料和家庭关系文件复印件(按照以前的处理名称,一般称之为“3号包裹”)。3号包裹文件通常包括护照、出生证明、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的复印件。从2014年11月12日起,NVC的政策不再要求在3号包裹中递交个人材料原件。相反,投资者和受抚养家庭成员需要在3号包裹中放入向NVC递交个人材料文件的复印件,在面签时也必须要将原件带去审核。NVC进一步指示不在电子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申请人,通过邮寄邮件向NVC提交民事文件的复印件。NVC检查确认文件材料完整之后,将整个包裹转寄给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由总领事馆负责进行面签并发放移民文件。
● 标准的广州领事馆程序
广州领事馆处理中国大陆的所有移民签证申请,包括EB-5投资移民申请,这意味着全球绝大多数EB-5签证。2014年(公布数字的上一个财年),广州领事馆处理了8237份签证申请,约占2014年全球EB-5签证配额的80%。剩下的20%包括美国境内EB-5投资者身份调整申请和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处理的领事馆签证申请。这些数字明确显示,广州领事馆处理全球绝大部分EB-5签证,远远超过其他任何国家的领事馆签证和USCIS处理的身份调整申请。因此,广州领事馆的程序倾向于设定全球EB-5签证的处理模式。
通过在国家签证中心和广州领事馆移民签证程序中,为数以百计的投资者提供建议的所累积下来的丰富经验,我们发现了在领事馆移民签证申请后期阶段会导致流程复杂化和程序错误的几个问题。
● 国家签证中心的收费单遗漏受抚养人
NVC处理过程中,最常出现的程序性问题是,签证收费单遗漏配偶或受抚养人。没有签证收费付款确认函,家庭成员就无法提交DS-260移民签证电子申请在线表格,从而无法申请附条件的永久居留签证。USCIS最近的声明表明,将纸质文件转换成电子格式文件,导致USCIS只向国家签证中心发送被批准的投资者姓名,遗漏了受扶养的配偶和子女的姓名。中国境内的EB-5投资案件经理报告称,NVC发出的收费单遗漏了多达90%携带受抚养人的EB-5投资者的配偶或子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一般做法是,提交书面电子邮件和纸质信函,将遗漏告知NVC并请求补发收费单。此做法一般都会成功;NVC一般会在两个月内发出遗漏的收费单,允许所有家庭成员一起付款并进入DS-260阶段。
NVC有时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重发新的收费单:据报告,有些家庭成员收费单不全的个案在四个月后仍未得到纠正。在这些个案中,移民申请人发现了一种有效做法:支付现有的NVC收费单并为家庭成员提交相应的DS-260,然后再为所有未收到签证收费单的陪伴家庭成员提交纸质的DS-230移民签证和外国人登记申请。与在线的DS-260不同,DS-230无需签证收费单付款确认函。然而,2016年4月22日,美国国务院确认修订了9FAM502.1-1(D)(9)(b)(11),该修订排除了将DS-230表格作为基于儿童身份保护法(CSPA)寻求获得签证的证据的可能。
建议业内律师今后在准备和提交给NVC的3号包裹文件时,包含所有家庭成员的文件,包括初始收费单中错误遗漏的家庭成员。我们的经验证明,NVC一般会重发所有遗漏的陪伴家庭成员的正确签证收费单,使所有家庭成员得以提交DS-260并重新提交3号包裹文件。
● 子女面临“超龄”风险
NVC的延误可能增加受抚养孩子“超龄”的风险。CSPA 对未婚受抚养人进行两个单独的计算,以确定他们的推定年龄:先用他们的自然年龄减去I-526的审裁时间,然后将资格扩大到在一年签证名额排期内“力求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所有儿童。
在批准I - 5 2 6 申请后, U S C I S将请求领事馆处理移民签证的申请发送给NVC。在正常的个案中, NVC向每位家庭成员和受抚养人分别发出收费单。支付收费单后, 家庭成员将收到付款确认(包括收据号码), 用于开始提交DS-260在线电子表格。
支付签证收费单,被认定为证明“力求获得”永久居留权的行动。如果NVC未能向受抚养人发出收费单,该受抚养人无法采取此行动来“力求获得”永久居留权。在这类个案中,律师应告知NVC受抚养人在资格年龄上的紧迫性。在NVC错误地决定孩子“超龄”(尽管经过CSPA计算)的情况下,律师与 NVC 的沟通可能需要包括详细的日期计算,证明根据CSPA,孩子是符合资格的。
根据以往的惯例,超龄孩子的律师可向NVC提交DS-230表格。但是,如上所述,美国国务院(DOS)新采取的政策不再接受将DS-230提交为移民签证申请。因此,提交DS-230 表格不再足以锁定申请人的CSPA年龄。在最近的讲话中,DOS签证控制和报告部门主任Charles Oppenheim讨论了未来可能实施的DOS咨询公告,尤其论述了在新更改生效之日后不久提交的DS-230。他提醒说,最近提交的DS-230可能不被接受,而是需要在获得签证申请资格后补交DS-260。
因此,NVC可能会发出收费单,允许超龄儿童在线提DS-260,还可能有需要重新提交所有3号包裹文件。但是,在所有超龄个案中,根据CSPA对儿童是否有资格申请签证的决定,最终在美国领事馆面签时确定。申请人应准备在美国领事馆提交书面的超龄分析以及证据。如果NVC在投资者签证面谈之前未发出超龄儿童的收费单,此类书面分析和文件会特别有用。
● 设立 NVC EB-5 投资者服务台
在 2016 年 4 月的签证公告牌更新中,DOS 公布了设立EB-5专用投资者服务台的详情,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获取相关服务。设立这个新的服务渠道,部分是为了应对签证收费单中遗漏家庭成员这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根据签证公告牌,投资者服务台“将审查潜在附属申请人的增加和收费单的创建。客户将附属申请人的关系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也可通过此邮箱地址咨询附属申请人、儿童身份保护法和一般个案状态等相关问题。”投资者服务台可用于接收附属申请人的关系文件。这意味着,除解答纯粹的程序性咨询外,这个服务台还可用作提交主要证据的渠道。处理NVC遗漏或时间敏感的“超龄”问题的律师,可能发现这一新的电子邮件传送系统能够更好地赶上最后期限。
● 广州领事馆的移民签证程序问题
领事馆开展申请相关的实质性审查
虽然USCIS已批准,但领事馆官员会对证明文件进行广泛的调查,因为申请人必须提供“领事馆官员可能要求的其他所有与个案相关的记录或文件。”领事馆官员通常会再次查看和探究投资者的I-526申请详情,包括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不论投资资金是否已作为区域中心或投资项目作就业创造之用。建议律师在领事馆面签之前,与投资者一起复核新商业企业的名称、就业创造项目的详情和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关键要素,确保做出流利和准确的答复。
广州领事馆经常要求提供附加文件
在移民申请人无法用英语讨论时,尤其是在广州领事馆官员拒绝中国申请人用中文进行面试的申请、导致申请人不能满意地回答领事馆官员询问时,要求附加文件的可能性会更高。据了解,广州领事馆会出具最终处理函,其表示签证获得初步批准,但同时指示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但不提供进一步的说明或解释。若在询问时没有出现特定问题,律师会希望重新提交用于 DOS 审查的有关申请人合法资金来源的完整 I-526 申请材料,以确保完整性和完全合规。
撤销建议
虽然 DOS 的责任集中在审查而非再审移民申请上,但是领事馆有权将移民签证申请退回给USCIS再审查和撤销。如果官员所发现的事实让其得知或有理由相信,由于明显的处理错误、更改的事实或欺骗与虚报,受益人无权获得批准,则允许采取此行动。为达到“有理由相信”的审查层次,官员必须找到除此之外的新证据,USCIS可用新证据进行审裁。官员还必须确定,若USCIS了解此证据,此信息是否会导致申请遭拒。如果这些情况适用,领事馆官员会将申请退回给NVC,并附上解释说明,NVC将进行审查,然后将申请退回给 USCIS。通过在中国大陆进行实地调查,可能会披露新证据。在最近几年中,USCIS 和 DOS 在中国大陆进行的合作调查增多,派出由两人组成的双语调查团队走访 I-526 文件中提及的公司、雇主和其他各方,进行面谈,以核实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虽然大多数调查在 I-526 审裁过程中进行且不会妨碍 I-526 的最终批准,但在少量个案中,这些调查在 I-526 批准和 NVC 审理后进行。若领事馆申请退回NVC,法律顾问和申请人应与USCIS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IPO)沟通,而不是与NVC或领事馆沟通:“领事馆应将申请人推荐给判决申请的USCIS办公室,而非NVC。” 虽然IPO保留了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进行快速沟通,但律师可能会希望向IPO的邮寄地址发送书面信息请求作为跟进。
移民申请人需遵循 J 签证回国两年的要求
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寻求在美求学的机会,因此越来越多作为交换生的学生申请J签证并通过J签证进入美国,但一般他们不完全了解需要回国居住两年的要求。除少数例外情况外,J签证还不准许持有者申请移民签证,直至交换生返回祖国并在国内作为居民实际居住两年。EB-5投资者签证与任何其他移民签证类型一样,也需遵循回国两年的要求。通常,当投资者被安排到一个面签日期,而其希望带上未被免除J签证回国居住要求的受扶养配偶或孩子作为陪伴家庭成员时,这会带来问题。在领事馆面签时,遵循J签证回国居住要求的家庭成员,应说明其曾经是交换生。广州领事馆官员通常会在达到J签证回国居住要求后,安排二次面签,以完成程序和批准移民签证申请。如果受抚养人剩余较长的 J 签证回国居住时间,即面签日期之后超过六个月,家庭成员可考虑跟随加入。如果受抚养人与主申请人的关系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不变,则享受跟随加入的好处没有时间限制。在一个儿子或女儿将满 21 岁的情况下,如果CSPA计算在支付收费单和提交DS-260时将其视作非“超龄”,即使在因两年回国居住要求导致的必要延迟(尽管孩子结婚会导致他们不符合受抚养人的身份(独立于超龄担忧))后,孩子仍符合跟随加入的年龄要求。
F学生签证身份和领事馆程序
许多 EB-5 投资者为美国毕业生或在校生,抑或是最近在美国读书的学生。如果学生在 F 签证到期后逾期停留,则会出现更多复杂的问题。若未进行全时课程学习,或未能及时申请选择性实习训练而之后不能留在美国,却仍待在美国,则发生逾期停留。此状况会导致领事馆工作人员将签证逾期停留错误地等同于“非法停留”。
近几年,EB-5签证申请人数的剧增为NVC和广州领事馆带来了一大批案件。除案件数量增加之外,DOS核实查询增加,纸质申请变成数字申请,NVC和领事馆面试阶段也更为复杂。律师和客户可以主动接触签证申请阶段各级工作人员,以最好地达到签证申请人的目标,维护行业的诚信。
通常,INA § 245(k) 允许EB-1、EB-2、EB-3(和某些类型的 EB-4)受益人通过调整身份继续停留,即使他们已从事未经授权的工作或失去合法身份,但前提是违规时间总计少于180天。EB-5申请不在INA § 245(k) 准许的I-485申请短暂违反身份规定的宽恕之列。
在最近的一个个案中,EB-5投资者之前作为学生以F身份进入美国。在学习中遇到困难后,投资者的学习任务降到全时课程水平以下。该学生在美国停留一年多以后才回到中国,其间没有从事未经授权的工作。投资者也没有收到USCIS或移民法庭关于他非法停留美国的任何正式决定通知。投资者后来提交了EB-5申请,申请获得了批准。但是,在面签阶段,领事馆官员发出拒绝信,指明由于该投资者因曾经的F身份而在美国非法停留 (§212(a)(9)(B)),其签证申请遭拒绝。
USCIS和DOS,都支持区别对待外国人“失去合法身份”和外国人非法停留。在此个案中,我们律师事务所用广州领事馆在线咨询表提交了解释信,信中指出领事馆官员对INA§212(a)(9)(B)(ii)的误用,援引了USCIS和DOS机构。然后我们再次澄清,虽然该学生“失去合法身份”且可能遭受遣返诉讼,但USCIS或移民法庭从未判定其在美国非法停留,因此他在“失去合法身份”期间的停留不能算作非法停留。经审查后,广州领事馆工作人员重新考虑了之前的决定,并批准了他的移民签证申请。
● 结论
前几年,EB-5签证类别申请人数的剧增为NVC和广州领事馆带来了一批个案。除个案数量增加之外,DOS核实查询也增加了,纸质申请变成了数字申请,NVC和领事馆也要进行审查。律师和客户都能够获益于主动接触签证申请阶段各级工作人员,以便最好地达到签证申请人的目标,同时维护行业诚信。
文章来源:EB5Sir
原文作者:Benjamin Hu,原文出处:eb5投资者杂志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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