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聚焦 | 解读BVI的VISTA信托

2016年11月14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信托定义
信托,是指基于信任,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和处分委托财产的行为。作为现代社会理财的一个重要工具,它已经形成了一套复杂的运行规则并发展出不同的模式。

信托设立的热点地区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美国等地。本文将介绍其中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BVI”)信托。

VISTA信托
根据《2003 年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 2003)(以下简称“VISTA”)规定的VISTA信托,信托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控股公司来管理信托资产的事务。
通过查阅2013年最新的VISTA信托规则,我们形成了以下几点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在VISTA 下,对于BVI公司(简称「VISTA 公司」)的股份以及已明确指定的股份,受托人于成立信托时负有明确的保留公司股份的责任,未经董事会批准,受托人不得出售该股权。
二、 对于上述股份,VISTA 限制受托人监督及介入的义务。但如有利害关系的人具有经核准的投诉理由, 可书面要求受托人介入VISTA 公司的事务(简称「介入要求」)。 获委任的调查员(如有)有责任对经核准的投诉理由是否存在作合理的查询。受托人必须合理地时刻尽力确保该名获委任的调查员(如无委任调查员,则至少一名有利害关系的人)取得其指定的若干文件和资料(包括有关VISTA 公司现时活动的文件和资料)。
三、允许委托人赋予受托人介入解决公司特殊问题的职责。这样上述免除了受托人的监督和干预义务,实现了委托人自己管理公司的愿望后,又可以充分发挥受托人的作用,解决公司的特殊问题的需要。
四、允许信托文书制定董事任命和免除条款,委托人可以管控VISTA公司董事的委任、罢免和薪酬事宜。因此,受托人不得出任英属维尔京群岛VISTA公司的董事,也可能被禁止行使公司股份的投票权。
五、在受托人没有遵循规定时,赋予受益人和董事人员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有利于保障VISTA信托规则的实际履行。
基于以上规定,VISTA信托规则解除了传统信托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而把管理权还回到委托人手中。委托人实现了既享受信托提供的优势,又保存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回避了托管人受限于“谨慎商人原则(prudent man of business rule)”,导致的委托人的意愿和受托人的行为之间出现分歧的情况,有利于信托资产更安全和长久的持续下去。
案例精选:
A先生,四十多岁,控股多家公司,总资产上亿元。尚处于中年阶段的A先生希望移民到美国生活,但让他头疼的两个问题是:一,主要资产和经营业务在中国,但移民后,根据美国的全球财产征税要求将负担额外税费以及高额遗产税;二,育有一儿一女,均未成年,对于将来可能涉及的遗产继承分配,公司产业传承,可能卷入的法律诉讼,子女败家等忧虑。针对A先生的问题,我们能够成立信托为A先生提供解决方案,——设立BVI私人信托公司。具体而言就是A先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信托公司。指定一名持有信托执照的当地代表,提交公司章程给登记机构即可,有以下几处优势。
其一、程序上便捷。BVI私人信托公司设立程序十分便利,费用比较低廉,对私人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要求,也无需公司本身拥有信托执照,无需当地政府批准。
其二、保护客户信息。设立BVI私人信托保密性好,需要披露的信息非常少,一般只需要公司管理人员的名称。
其二、效果上灵活地满足受托人的需要。一方面通过设立私人信托公司,A先生实现了个人资产法人化,起到规避将来的遗产税得作用。另一方面A先生还成功的为自己的一双儿女的未来生活做足了安排。首先考虑到子女们年纪尚小,将来或许不具备经营企业、掌控财富的能力,通过设立家庭信托,可以使得自己的财富以信托收益的方式顺利传承给下一代,保证他们也能衣食无忧而不必担心他们能否接管自己的企业;其次,预先的安排规避了将来复杂的遗产纠纷问题。
   综上,对于有处理业务继承需要的家族业务拥有人或者由移民意向的高资产人士,在移民美国之前或者到了美国以后都可以选择信托模式,实现个人/家庭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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