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今日加拿大
一名中国大陆男子早年在申请加拿大留学签证时谎报自己年龄,之后在申请移民加国时再隐瞒先前留学的经历,被移民当局发现之后,以诚信问题剥夺其永久居民资格并驱逐出境。
一名中国大陆男子早年在申请加拿大留学签证时谎报自己年龄,之后在申请移民加国时再隐瞒先前留学的经历,被移民当局发现之后,以诚信问题剥夺其永久居民资格并驱逐出境。当事人向移民上诉庭申请特赦被拒,再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法官考虑不能因为父母过去的行为及诚信而忽略3名年幼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意案件发回移民局重新考虑。
申请留学签证时年龄少报5岁
案中现年40多岁男当事人于2002年申请加拿大学生签证。他声称当时听从国内留学中介的建议,谎报自己的出生日期,将其年龄少报了5岁,以便令自己显得年轻以增加取得学签的机会。
3名子女均在大陆出生
当事人在2002年成功取得学签来加学习。他在加拿大遇见了现任妻子。其妻子于1997年移民加拿大并在2002年取得公民身分。当事人于2004年完成学业之后回国经营其服装进出口生意。其妻也于2005年返中国,两人于2008年在大陆结婚,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同一年在大陆出生。两人目前育有3名子女,均在大陆出生。
称移民顾问教他隐瞒留学经历
当事人于2009年透过其妻子配偶担保申请加国永久居民身分。这一次在申请资料当中他提供了自己真实的出生日期,但是在申请时隐瞒了自己曾经在加拿大留学的经历。他声称这样做又是听从了移民顾问的建议。他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并于2010年1月落地,但办完落地手续后不久即返回大陆,声称照顾其父亲。他父亲此后不久过世,当事人又指他母亲健康恶化且被诊断为癌症,他夫妻二人成为主要照顾其母亲的人。
东窗事发被剥夺永久居民资格
当事人于2014年5月接到加拿大移民当局通知,指他之前的永久居民申请中存在问题,案件已转到移民局进行审核。移民局于2015年6月展开听证,判定当事人因在申请加国身分时说谎,剥夺其加拿大永久居民资格并向其下达驱逐令。
上诉要求人道理由特赦
当事人向移民部移民上诉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IAD)提出上诉,要求IAD依据移民法第67条(1)款,以人道理由给予其特赦(special relief on H&C grounds)。
案件于2016年2月在IAD展开听证。当事人全家人在听证之前两个月由中国返回加拿大,并出席听证。
承认犯错不挑战驱逐令
当事人向IAD承认曾经在2002年申请学签时故意谎报其出生日期,以及在申请永久居民时故意隐瞒早前的留学经历。
他表示不挑战将其驱逐出境的合法性,但是希望IAD考应其3名年幼子女的最佳利益,以人道理由给予其特赦。 IAD于2016年4月拒绝了其上诉要求。当事人于是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得直发回重审
联邦法院法官于6月13日在渥太华对案件做出裁定,指3名身为加拿大公民的年幼子女的最佳利益,应该是案件考虑的核心,IAD不能因其父母的诚信问题,以及未能及早将子女带回加拿大生活,而忽略对子女最佳利益的考虑。法官准许当事人司法覆核请求,将案件发回IAD重审。
法官在判词中表示,「我没有看到满意的事实显示,IAD在听证过程中充分找到并定义了孩子的利益,且报以巨大的精力、充分考虑所有的证据,去检视孩子的利益。」
法官指移民部未考虑3孩利益
法官指,IAD以其父母没有及早将其带回加拿大为由拒绝特赦,忽略了孩子可能因其父被驱逐而被留在中国时会面对的困境,包括孩子年龄,对父母的倚赖程度,在中国面对的制度及个人的歧视,以及医疗、教育、食品安全、环境健康等。 「IAD在拒绝特赦时,考虑的更多是父母(的过失和诚信),而不是孩子利益。」
指其子女在中国要靠贿赂才能入学
当事人在IAD上诉申请特赦时表示,由于在大陆父母的健康状况,他在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后每年只能在加拿大居住两个月。他又指由于其子女已到上学年龄,他们已讨论回加拿大定居。他指全家在中国生活在人口最密集的地区,教育质量不如加拿大,食品安全成问题,又没有户口,只能靠贿赂才能令其子女在中国入学。他声称如果自己被驱逐出境,全家人都只能回中国生活,因妻子一人难以独立照顾3名年幼子女。
----我是一个安静的广告位----
上诉庭指当事人生意住房都在中国
IAD裁定当事人提出的情况不足以构成人道理由,拒绝其特赦申请。首先,他移民后,每年只回加居住一个月,每次返加时都居住在朋友家。相反他在中国仍有4居室的公寓,仍在中国经营生意,也提不出证据会将生意转到加拿大。这表明当事人在中国的定居程度,远高于在加拿大,即使回到中国,也只是继续现有的生活,并未产生不良后果。
多次对移民局说谎 已没有特赦的理由
IAD又指当事人在申请加国学签及永久居民时,多次对移民局故意说谎,严重超出了应该给予特赦的理由。此外,IAD认为,当事人只是因为被驱逐出境,对家庭产生影响,才对自己的行为起悔意。
他将一切问题推到听从留学中介及移民顾问的误导,证明他对自己的行为本身缺少悔意。
当事人不见棺材不落泪 缺少悔意
当事人向IAD陈述了许多孩子留在中国会「受罪」的理由。包括孩子不是中国公民,在中国要买保险,在入学时会受到歧视。中国的空气污染令孩子外出时必须戴口罩。中国的食物不安全等。
当事人已选择让孩子在中国生活
IAD指,上述陈述在诚信上有很大问题。当事人的3个孩子均在中国出生,直到IAD听证前六周才返回加拿大。当事人在中国从事生意,没有证据显示他曾试图来加拿大定居,或试图将子女移居到加拿大生活。在移民部发现其造假取消永久居民资格前,当事人主动选择同子女定居在中国,没有试图令子女返回加拿大生活。 「当事人和其妻子直到2015年12月,都主动选择令孩子在中国生活,并相信这是孩子的最佳利益,尽管孩子有资格随时返回加拿大。」
在其特赦请求被IAD拒绝之后,当事人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IAD未能考虑孩子做为加拿大公民的最佳利益,未能正确理解当事人表达的悔意以及他们与加拿大的联系,在考虑当事人及其证人的诚信时也未能采纳合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