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居百科]读懂保留金全新体制

2017年06月30日 逸居新西兰


《2002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法》)的修改法案已在2017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这些变动主要针对商业施工合同中被扣留的保留金。施工各方都需要对其管理方式保持高度警惕。


保留金机制(Retentions regime)是什么? 

图片:商业施工/Credit: pixabay

保留金是施工合同付款款项中被甲方扣留的部分。其作用是为了确保承建商能履行自己的合同责任。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新西兰的甲方(《施工合同法》称之为Party A)是不需要以信托的方式持有保留金的。

 

在2017年3月31日之后,克扣保留金时,甲方必须二选一做出选择。甲方需选择以信托的方式持有保留金,或者为保留金提供“合规文书”。这项变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全承建商和分包商(即乙方,《施工合同法》称之为Party B)应得的保留金,防止在甲方经营失败时人去楼空。


选择一:以信托的方式持有保留金

图片:你属于甲方还是乙方?/Credit: unsplash

若甲方选择以信托的方式持有保留金,这意味着甲方并不是保留金的合法所有人,而是一名信托受托人,乙方才是保留金的合法所有人,但保留金由甲方受托人“看护”。


《1956年受托人法》规定,信托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的义务,并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的管理,投资,和记录。与普通信托不同的是,保留金信托并不需要信托契据,而是由《施工合同法》直接管制。


图片:甲方和乙方在信托方式下的关系图 /Credit:逸居新西兰

其他不同点包括:

  1. 《施工合同法》下的信托受托人可以对保留金进行投资,任何收益归受托人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失败,亏损由甲方全权承担。甲方还必须保证可随时将保留金转换为现金,在实际操作中,符合条件的投资形式包括带息储蓄等。


  2. 虽然普通信托的受托人不得将私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合并管理,但在《施工合同法》下,这是明确允许的。

与普通信托一样,甲方必须为信托财产存置妥当无误的会计记录。甲方必须保证可随时提供这些会计记录供乙方检阅。因此,我们建议甲方将保留金处置在单独的银行账户内。


选择二:为保留金提供“合规文书”

甲方可选择持有“合规文书”来代替以信托的方式持有保留金。选择二减少了对甲方处置保留金时的限制。这对甲方来说,最大的益处就是可以利用保留金作为其业务的运营资金。

图片:持有“合规文书”的方式下,甲方和乙方的关系图/Credit:逸居新西兰

“文书”可以包括保证金担保金保险单等。但这些文书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时才会“合规”。比如只有持牌保险人、注册银行或法规特定方(目前国会还未颁发相关法规)发布的文书才会合规。

 

一切有关“合规文书”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任何试图让乙方来承担这份费用的施工合同条款自动作废。

图片:甲方的责任/Credit:逸居新西兰

在管理“合规文书”时,甲方有一系列管理责任。比如,甲方必须对所有有关保留金的资金流动进行记录。甲方需在“合规文书”上写明所有有关乙方的利益。如果“合规文书”含有对财产赔偿的限制,甲方也必须对此做出详细的记录。同样的,甲方还必须罗列自己如何履行了文书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若有任何违规,甲方也必须一一列明。


同选择一,甲方还必须保证乙方可随时检阅这些文书记录。


保留金发放

保留金只能被甲方用来补救乙方在履行施工合同时的不足。若乙方已履行所有合同责任,甲方必须即刻如数归还乙方的保留金。施工合同中任何试图延缓保留金发放,或增加发放条件的条款均自动作废。


可预见的问题

图片:你属于甲方还是乙方?/Credit: pixabay

所有《1956年受托人法》中有关受托人的管理条例仍然适用。

 

甲方很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比如,当甲方相信自己的文书“合规”时,可能会将保留金作为运营资金使用。但如果文书因任何原因不再合规,那么甲方扣留的保留金则会根据《施工合同法》即刻转型成为信托财产。甲方接下来将面临的问题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触犯了作为信托受托人的职责。同样的,这对乙方来说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属于乙方的保留金不再受任何“合规文书”或信托的保护。若此时甲方破产,乙方很可能会承受亏损。


图片:你属于甲方还是乙方?/Credit: pixabay

所以,我们鼓励所有的合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仔细检查自己作为受托人的职责,确保自己可履行所有相关责任。我们也鼓励建筑施工双方询求专业法律意见,分析自己要参与的工程和风险是否需要动用保留金机制。


本文由Kensington Swan律师事务所的Tamzin Dempster律师以及合伙人Stuart Robertson撰写。


Kensington Swan律师事务所拥有新西兰事务所中规模最大经验最多的建筑工程与基建律师团之一。该团队与该所的中国业务团队经常紧密合作,为华人客户提供各种工程项目上的法律意见与建议。如有需要,尽请联系该所的中国业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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