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上市案例研究 | 融360成功在纽交所挂牌上市

2017年11月24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中国互联网金融公司融360旗下简普科技于美国东部时间11月17日正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为:JT,发行价为每股美国存托股(ADS)8美元。


本次交易共发行2250万股 ADS,公司通过首次公开招股共募集1.8亿美元资金(不包括超额配股权)。


融360也成为继宜人贷(2015年12月19日上市)、信而富(2017年4月28日上市)、趣店(2017年10月18日上市)、和信贷(2017年11月3日上市)、拍拍贷(2017年11月10日上市)等之后,又一家赴美上市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公司。



上市基本信息

上市主体:Jianpu Technology Inc

行业:互联网金融

资本市场: 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最终版招股书公布日期: 2017年11月17日

股票代码: JT

发行价: 8美元/股

融资规模:1.8亿美元


公司概况

简普科技以融360品牌(以下称“融360”)经营贷款平台业务,通过接入上千家金融服务提供商(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FSP),以平台的角色,为用户提供贷款(包括现金贷)和信用卡申请服务。公司平台上的各类金融产品,包括消费者和其它贷款、信用卡和财富管理产品等。贷款产品涵盖个人贷款、小微企业贷款、车贷、房贷。公司的信用卡开卡推荐业务于2013年上线,根据艾瑞数据,融360是最大的独立第三方信用卡申请平台。用户2016年通过融360平台完成650万信用卡申请。


公司2016年发布的集成解决方案Gold Cloud系统,使得公司可以从FSP提供的不同信贷政策和地理覆盖范围内,根据每个用户的具体财务状况从广泛的产品中为他们找到最合适的产品,并推荐给他们;用户可以很容易地比较平台上不同FSP产品的条款和条件。该系统将FSP的获客、贷款申请、贷款服务统一接入融360平台,极大推动了公司的业务增长。公司的月平均访问用户从 2016 年的 3480 万,已经升至 2017 年上半年的 6360 万人。公司的用户既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也有新兴的技术支持型金融服务提供商,这些庞大多样的金融服务提供商都在利用公司的平台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开始出现在中国的互联网平台上,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也增长迅速。根据艾瑞咨询的报告,中国网络借贷市场的交易规模从 2012 年的 7000 亿元人民币(约合 1033 亿美元)增长至 2016 年的 6.2 万亿元(约合 9145 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73.5%,并有望从 2017 年的 10.7 万亿元(约合 1.5783 万亿美元)增长至 2020 年的 40.4 万亿元(约合 5.9593 万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55.9%。


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从 2012 年到 2016 年,中国在线借贷市场的交易总额从人民币 7000 亿元(约合 1033 亿美元)增至人民币 6.2 万亿元(约合 9140 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73.5%。预计今年中国在线借贷市场的交易总额将达到人民币 10.7 万亿元(约合 1578.3 亿美元),到 2020 年将达到人民币 40.4 万亿元(约合 5959.3 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55.9%。

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2015年总营收为1.68373亿人民币,2016年总营收为3.56387亿人民币,2017年上半年的总营收为3.93388亿人民币。


公司 2015年净亏损1.96174亿人民币,2016年净亏损1.82125亿人民币,2017年上半年净亏损4904.3万人民币。



      公司上市结构搭建

公司上市时结构图如下:

注:图中实线代表股权控制关系,虚线代表协议控制关系。


2011年11月10日,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用以筹备融360平台的建立开发。


2012年,Rong360 Inc作为境外的控股公司成立,并于同年设立了子公司Rong360 (Hong Kong) (以下称“香港融360”)。香港融360分别于2012年6月25日和2012年9月25日,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两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北京融联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融联世纪”)和天津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鉴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外商投资的限制类领域,在2012年,境外的控股公司Rong360 Inc通过与内资公司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融世纪”)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协议,从而实现对北京融世纪的实际管理控制。北京融世纪成为公司在境内的主要业务运营实体。


从2017年起,公司开始进行结构重组。先是在2017年6月1日,RONG360 Inc.在开曼群岛成立全资子公司Jianpu Technology Inc.(“简普科技”),也就是本次公开上市的主体。随后,在2017年6月19日简普科技在香港成立全资子公司Jianpu (Hong Kong) Limited(“香港简普”)。


在境内方面,2017年3月3日,内资公司北京融点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融点点”)成立,其原始股东为境内的主要运营实体北京融世纪;2017年10月17日,融点点的股东由北京融世纪变更为几位自然人。2017年8月21日,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融七牛”)成立,其原始股东为香港融360和北京融联世纪;2017年10月27日融七牛的股东变更为香港简普,成为外商独资企业。


此外,北京融联世纪和融七牛还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将其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转让给融七牛;北京融世纪也和融点点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转让其所有的资产和负债。至此,公司的平台运营所产生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转移到了新的运营实体中。


融七牛和融点点又签订了一系列新的VIE协议,包括:

 独家购买权协议(Exclusive Purchase Option Agreement. )

 股权质押协议(Equity pledge agreements)

 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Exclusive Business Cooperation Agreement)。


通过这些VIE协议,能够实现虽然不直接持有运营公司融点点的股权,但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实际控制和管理,并从运营公司处获得实质性的经济利益。


公司的结构重组就此全部完成,RONG360 Inc 旗下的开曼公司简普科技作为控股公司,香港简普作为间接控股公司全部持有境内的WFOE融七牛,融七牛则通过VIE协议最终管理控制境内的主要运营实体融点点。


结构重组是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重要一环,红筹结构的搭建需要有对中国法律和美国资本市场都有着深刻的了解和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团队进行辅助,才能有效地完成。如有对结构重组业务了解的需求,可垂询([email protected]),共同探讨。


 主要风险因素

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 若公司无法与金融服务提供商们维系良好合作,公司业务和增长前景将会受到负面影响;

* 若公司为用户推荐匹配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不够有效,将导致双方都对公司服务不满;

* 公司可能不能有效确保平台上金融产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司把控金融服务提供商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的能力有限;

* 公司业务将受中国信贷市场的发展情况和竞争格局的影响;

* 中国关于网络消费金融法规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关于个人征信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未来会有进一步变化和解释,若公司被认定为从事个人征信业务且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公司业务将会受到极大负面影响;

 若公司平台上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商被认定违反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公司业务和发展将会受到负面影响;

 若公司使用平台上的个人隐私信息或数据有误,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业务和名誉也将受损;

 若平台产生隐私或安全漏洞,公司的业务和名誉将受损;

主要监管法规

除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监管:

有关增值电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1月1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

有关互联网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修订)》(主席令第22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红筹分析

10号文

据公司的中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进行的此类发行不需要通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所规定的的审批程序,主要基于两点原因:

1)公司的外商独资企业是通过直接投资建立的,而不是通过10号文规定中所说的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而建立的;(2)目前尚未有相关规范说明,外商独资企业(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之间的协议安排属于应受10号文规定规范的交易类型。但是,公司也在招股书中的风险因素在中披露,目前尚未出台对10号文更详细的定义和解释,10号文在实践中的实施尚存不确定性。未来如果公司被要求需要依据10号文规定获得相关审批,则可能给本次发行造成很大不确定性,会对公司的业务、声誉及股票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也面临无法获得审批的风险。


37号文

公司所有已知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权益的中国籍股东,均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等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初始登记。


根据公司中国律师的意见,上述股东目前无需去做37号文变更登记。但是公司不能确保已告知所有的中国籍股东或是受益人(自然人或法人)需进行37号文登记,亦不能强制他们遵照37号文等的相关规定去完成登记。如果这些中国籍股东未能根据37号文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和变更登记,则这些中国籍股东或中国境内公司可能受到罚款等处罚。

B&D Team为拟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支持,团队对美国上市和资本市场有深刻的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帮助数十家企业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在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以及OTC市场等多个板块完成上市;除传统的IPO方式外,还以RTO, Self-registration,SPAC和Form-10等方式助力企业赴美上市。同时,帮助已上市企业进行升板 转板 私有化 红筹回归等相关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发行人,还包括保荐人、财务顾问、基金投资人、公司大股东等。

 

如果您的企业拟进入美国资本市场,

请联系我们:([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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