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经商基本法律法规2015】之八 — 外商投资

2015年06月12日 澳大利亚豪力法律服务



此前我们发布了有关《在澳经商》总体政策及常见领域法律的文章。目前其中一些领域的情况及规定有所变化,因此我们制作了《在澳经商》系列的新版,新版的相关文章将从现在开始陆续发布。

外商投资


澳大利亚政府的外商投资政策是通过联邦立法实施的,即 1975年外商收购和接管法案(联邦)(FATA)。


根据FATA,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 (FIRB)对提案进行评估,并向负责管理法规和审批属FATA管辖的外商投资的联邦财长提出意见。


FATA适用于外国权益提出的投资建议。外国权益包括非常住澳大利亚的自然人,以及非常住澳大利亚的自然人的公司或外国公司控股(实质性的)的公司。


在澳大利亚的公司、企业或信托中的实质性外国权益是指由单一外国权益及任何联营公司持有15%或以上,或由两个或以上外国权益及其任何联营公司(不论是否相互关联)合计持有40%或以上。实质性权益将被跟踪,因此如果一个实质性权益被另一个公司或信托持有,那么该第二个公司或信托也将被视为外国权益。FATA的第5部分也列出了其他会被视为联营的关系。


外商投资是否必须通知FIRB取决于投资者的国籍、该投资所属的行业板块以及投资价值。下文列出了截止于2015年3月的这些阈值的例子:

  • 收购价值为2.52亿澳元的现有澳大利亚实体的实质性权益。对于美国、智利、日本、韩国和新西兰的非国企投资者而言,此阈值为10.94亿澳元;对于在以下“敏感行业”的投资而言,此阈值为2.52亿澳元:

- 媒体;

- 电信;

- 运输;

- 培训或人力资源;

- 军事及防御力量物品、设备及技术;

- 加密和安全技术及通信系统;及

- 铀,钚和核设施

  • 接管澳大利亚子公司或总资产的价值超过2.52亿澳元的境外公司

  • 外国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的所有直接投资,不论大小(包括所有国有企业或SOE)

  • 对涉及以下收购的城市土地权益的收购(包括通过租赁、融资和利润分配安排以及城市土地公司和信托权益的收购产生的权益):

- 估值不低于5500万澳元(对于美国、智利、日本、韩国和新西兰投资者,此价值为10.94亿澳元)的已开发的非住宅商业房地产,或价值不低于500万澳元的遗产

- 价值不低于5500万澳元(对于美国、智利、日本、韩国和和新西兰投资者,此价值为10.94亿澳元)的住宿设施

- 空置房产,不论其价值是多少

- 住宅房地产,不论其价值是多少;及

- 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司或信托财产的股权或单位,不论其价值是多少

  • 从2015年3月1日起收购的价值超过1500万澳元的农地,该阈值之前为2.52亿(注:在本刊发表之时,该变化已被提议但还未开始实施,因此,“收购”是否是指全额收购或收购控股权或是其他还未明确。而这项更新阈值是否只与永久产权地有关亦或也包含租赁权及其他专有权益等也尚未明确)。


含有带有准权益性质的债务票据的融资安排将被视为外商直接投资。


2014年8月,中国与澳大利亚完成了关于自由贸易协定的历史性谈判(中澳自贸协定)。预计将于2015年正式签署的中澳自贸协定总体上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利用澳洲资产与项目的便利条件(中国的私营企业接受澳洲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批的门槛金额从2.48亿澳元提高到10.87亿澳元),就此与澳洲和美国、日本、韩国及新西兰的自由贸易协定保持一致。价值超过1500万澳元的农业用地将会面临外商投资审查,对农业企业超过5300万澳元的投资及所有外国国企的投资也将受到该审核。


外商投资申请将通过网上外商投资通知系统来操作。有些收购需要与递交法定表格一起递交若干其他资料。申请正式递交至FIRB后,将有30天的审查期以及10天的通知期。一旦超过这一期限,FIRB将依照FATA规定失去其阻止该交易或附加额外条件的权利。然而,对于比较复杂的提案,该审查期可以被延长至90天。


一般情况下,只要提案不被判定为违背国家利益,都可以通过审批。批准自通过之后12个月内有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干货——助您成功投资澳洲业务

欲查阅之前我们发布的【在澳经商基本法律法规】主题系列以及与您生意相关的其他资讯,请进入订阅号点击右上角按钮,选择“查看历史消息”:

  • 在澳大利亚成立公司须知

  • 澳大利亚相关背景,例如包括澳大利亚政府制度、法律制度、企业结构

  • 其他常见领域法律与规定,例如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法、合同法、公开接管、电子商务、商业移民和雇主担保签证、房地产、环境法等

(原创文章,欢迎转发,谢谢关注!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