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专题 | 0.3秒的判断:警察究竟何时能开枪杀人?(下)

2017年11月20日 澳洲中文台





只有在涉及到生死关头时,警察才可以使用致命武器。但问题来了——谁来界定“生死关头”呢?在执勤过程中,怎样才能准确判断嫌犯是否会危及他人生命?到底什么时候开枪才算是制止犯罪,而不是在杀人?

文/图  柯梅品




【上期回顾】-- 新快专题 |  0.3秒的判断:警察究竟何时能开枪杀人?(上)


监控录像显示战略行动组对马丁广场的Lindt咖啡馆发起进攻的瞬间。(图片来自网络)


开枪与不开枪都是错?


幸或不幸,在社交媒体十分发达的今天,警察判断形势时往往还伴随着公众的关注和批判,不论开枪与否都会面临舆论压力,这让警察们在做判断时更加谨慎,甚至犹豫不决、瞻前顾后。


2014年的悉尼咖啡厅人质劫持事件,恐怖分子莫尼斯与警方对峙了将近17个小时,其实狙击手在晚上7点35分就已经瞄准了枪手,但迟迟没有接到开枪的命令。直到凌晨2点13分莫尼斯杀死了第一名人质,警方才发起强攻。事件最终演变成枪击流血事件,造成3死4伤。事后,民众纷纷指责警方行动迟缓、策略失误,导致了这场失败的营救。


今年1月,墨尔本市中心发生驾车冲撞人群事件,肇事司机加加苏拉斯(Dimitrios Gargasoulas)驾驶着深红色的车辆在墨尔本市中心冲撞行人,并最终撞入伯克街购物中心,造成5人死亡,30人受伤。加加苏拉斯随后被警方开枪击伤胳膊,拖出车中逮捕。


从网上流传的视频中可以看出,司机开车在人流量巨大的弗林德斯车站前疯狂兜圈时,警察持警棍试图上前敲打逼停车辆,但并没有开枪。有读者质疑警方为什么在悲剧发生前不当机立断击毙司机,等撞进人群时才开枪,毕竟,车辆曾在弗林德斯车站前兜了大概十几圈,给了警方充足的反应时间。


这是个非常外行的批评,在面对高速行驶的车辆时,开枪是错误做法,不仅很可能制止不了高速行驶的车辆,很还会导致其失控撞进人群,造成更混乱的局面。


但公众是很难取悦的。另一个例子是,今年7月,悉尼中央车站的一名亚裔男子手持剪刀在花店中与警方对峙,此时正是下班高峰期,警方在男子持刀冲出来时连开4枪将其当场击毙。事后,这名30岁的泰国籍男子被确认一直患有精神问题,但确实有民众质疑,为什么警方直接开枪毙命,而不采用非致命方式制止该男子的暴力行为,例如,射击躯干以外的非致命部位,或使用泰瑟枪等。


泰瑟电击枪。(图片来自网络)


什么时候可以用泰瑟枪?


与枪相比,泰瑟电击枪是种相对温和的方式。


最早,泰瑟枪只配给新州警方特别行动小组警员,那时,每个月平均会被使用31次。2008年后,泰瑟枪开始普及到一般执勤的警员中,每个月平均使用次数上升到84次。在72%的案件中,泰瑟枪都成功解决了问题。


但泰瑟枪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首先,它只能在警员自身或民众面临伤害和危险时使用;其次,警察必须站在离目标15-25英尺的地方才能有效使用,目标距离过近或过远时无法使用。


而且,泰瑟枪也并不总是安全的。它刺穿皮肤后,迅速地释放出电流,对被射对象造成巨大疼痛。 对于有心脏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人,泰瑟枪释放出了5万伏电流很可能致命。澳洲曾发生过多例起泰瑟枪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例子。


警方的另一个担心是,过于依赖泰瑟枪可能会削弱警方的沟通谈判技能,损害警员们在没有武器的情况下对局面的控制力。因此,泰瑟枪在以下情况中不可以使用:1. 对象逃跑或被铐住时;2. 对象已经服从警方指令,没有威胁行为时;3.在对象消极抵抗时。


此外,在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也不可以使用泰瑟枪,高危情况指的是:1. 嫌犯所犯罪行情节严重;2. 嫌犯明显有使用致命武力的意图;3. 有合理理由相信嫌犯会使用致命武力,并造成死伤,或嫌犯威胁要杀死或打伤他人;4. 嫌犯有暴力史或正在实施暴力行为;5. 有无辜民众牵涉其中(人质或围观群众)。


显然,在上述高危情况下,尤其是恐怖事件中,警方应该更加当机立断,直接开枪一击毙命。


打击恐怖分子时,警察应拥有更多权利。(澳联社图片)


警方有权先发制人 击毙恐怖分子吗


谨慎使用致命武力是好事,但澳洲警方在悉尼咖啡厅人质劫持事件中陷入了“瞻前顾后”的死胡同。当时,狙击手没有开枪不仅是因为没有接到上级命令,也是因为当时莫尼斯没有伤害人质,他们觉得一旦开枪,事后将无法为自己进行合理辩护。


悲剧发生后人们开始思考,在面对恐怖分子时,这样的谨慎还合不合理?如果歹徒持枪,但枪口没有对着警察或人质,此时应该开枪吗?警方是不是应该拥有更加果敢的、先发制人的开枪权利?


新州警察局长富乐(Mick Fuller)称,在先发制人地使用致命武力方面,确实存在着不确定性。“在那一瞬间里他们必须要决定自己究竟能不能合法开枪……决策时不可能带有确定性,如果有不确定因素,你就能理解他们为什么犹豫了。”


悉尼咖啡厅人质事件聆讯后,新州死因裁判官巴恩斯(Michael Barnes)提出了45项建议,其中一项就是:政府应当立法“确保警察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能够针对恐怖事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将公众危害降至最小。”


巴恩斯的全部45项建议得到了新州州长贝瑞吉克莲(Gladys Berejiklian) 的全盘“接受与支持”,以她为代表的许多政客开始着手修改反恐法,要求扩大警察开枪的权利。这样,警方在面对恐怖事件时才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当机立断地开枪将风险降到最小。在枪杀恐怖分子后,警察也能得到合法保护,而不必面临指控。


一旦这个“开枪射杀”权利得到落实,富乐表示,警方指挥官将能够非常迅速地做出行动,并制定周密行动计划。像悉尼咖啡厅人质事件这样的事,指挥官就能够下令狙击手开枪射杀,或者狙击手自己就能下决定,而不一定要先通知上级。


当然,这种开枪射杀权利的扩大仅能应用在反恐方面,在面对其他治安事件时,警方仍然需要有节制地使用。富乐说:“我必须要先宣布事件定性为恐怖事件才行,这样才能保证这种权利不会被警察应用在日常的情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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