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澎湃新闻
今年9月7日,辽宁沈阳一家药店医生孙先生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药店内的女子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10月末,他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那名女子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表示自己之所以在药店内昏倒并被压断肋骨,是因为服用了孙先生提供的一粒药丸,需要孙先生承担全部责任。而孙先生18日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经过几天的努力,他已经恢复了店内多角度拍摄的监控视频,完全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监控视频。
救护车赶到之前
药店医生为女子做心肺复苏
孙先生18日告诉北青报记者,自家的这个药店就开在沈阳市康平县的一个大型小区北门。小区人比较多,当初就把药店的位置选在了这里。孙先生说,因为自己有其他工作,所以平时药店都是由自己的父亲经营的,主要是售药,偶尔也简单地给人瞧瞧头疼脑热一类的小病,并给出服药的建议。
“9月7日上午,我没有什么事儿,就去药店给父亲帮忙看店。8点多的时候,药店里来了一名60岁左右的阿姨,她说自己前一天没有睡好,有点儿胸闷气短的感觉。我就拿出血压计,准备给她测量一下血压。”孙先生说,“就在测量的过程中,这个阿姨突然倒地,并且没有了呼吸心跳。我赶紧拨打了120,并开始为她做心肺复苏。”
孙先生表示,自己是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的,所以对这位阿姨身体状况的判断不会有错,整个心肺复苏的操作也不会出现失误。而整个按压过程持续了大概十分钟,期间这名女子曾经恢复了意识,身体也出现了明显的动作。
还原之前受损视频
欲证明抢救措施无误
“她被120急救车接走之后,我便没有再过问这件事。没想到上个月月末,却接到了法院的诉状。”孙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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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在这份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表述为:齐女士因眩晕,于9月7日8时左右到被告家药店买一种治眩晕的药,但没有这种药。被告说:“我给你一片药,这药老好使了。”齐女士吃了药感觉眼前发黑,坐在椅子上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待清醒后,发现被告正在按压其胸部,因说不出话,用手势示意别按了,但被告没有停止,齐女士疼得都不行了。而当时医院的检查结果为,多侧多发肋骨骨折、低钾血症、右肺挫伤。
当事人齐女士18日告诉北青报记者,当时确实记得曾经服用了孙先生给她的一粒药丸,但是具体是什么,她已经记不清了,“并不是说不感谢有好心人帮忙,但是如果我身体的问题是因为药店医生的失误造成的,那我就需要他来赔偿损失。”
而孙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为齐女士做血压测量后,发现其血压为低压120 ,高压200,已经属于明显的高血压症状了,于是建议其服用硝酸甘油,但是被齐女士拒绝。之后的过程中,便再也没有给齐女士用药的建议。
“整个药店的各个房间都是有监控的,之前有一段视频出现了问题,一直打不开,那个阿姨就坚持说是这个时间段内我给她用了药,让她昏迷,并导致了心肺复苏后的12根肋骨骨折。但是18号,这段视频也已经被修复了,现在整个事件过程的视频都还原了,我相信自己可以证明自己是没有错误操作的。”孙先生说,“还是有点儿寒心,但是我不想多辩解什么。我没做错,就不后悔。”
法律人士:病人索赔
需证明在药店曾服药
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急救员培训教员告诉北青报记者,心肺复苏需要以每分钟100次左右的频率按压施救对象,而且要求力度较大,而肋骨相对较细,所以在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非常容易造成骨折或者骨裂。但是他们一般对急救员的要求是,相比较于肋骨的骨折和骨裂,抢救生命肯定是要被放在第一位的。
而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灏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齐女士要主张索赔,在药店和医生否认给齐女士服药的情况下,齐女士首先要向法院举证证明在药店服用了这种药品。在齐女士完成举证责任后,法院还要审查齐女士出现的身体异常,是否与服用这种药物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关系药店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这个药店医生是一种好意施救行为,这种好意施救行为显然没有主观恶意。在医生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医生及药店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陈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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