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PR通常是需要每隔5年续签一次的。而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朋友发现,三五年一晃而过,骤然回首,自己竟然在过去的五年里没在澳洲住满两年;更有甚者,已连续离开这个曾经奋斗过的国家超过五年......
难道好不容易到手的PR就这样失效了吗?自己再也没办法以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的身份重返澳洲了?
事实上,永居签证的“Stay period”是"Indefinite",意思是说,获得永居签证的小伙伴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无限期的待下去。同时,永居签证的批签信上都会有一栏叫做“Must not arrive after date”,这个日期距离批签日(之后)正好整整五年。
进一步的解释是,获得永居签证意味着你获得了五年的澳洲出入权(Travel facility),可以在批签后的五年内自由出入澳大利亚,想来就来,想走就走!
不仅如此,如果持有永居签证的小伙伴在"Must not arrive after date"这一天或之前在澳洲境内,只要之后不离境就可以永远在澳大利亚居住下去。简而言之,永居签证会到期的其实只是你的澳洲出入权(Travel facility)。
那么,如果在PR到期之后,应该如何正确续签呢?
PR续签其实就是申请155/157类居民返程签证(RRV)!
这类签证本质上是永居签证,允许你在澳洲永久居住。只是它们的出入权(Travel facility)分五年(155)、一年(155)和三个月(157)三种。移民局批给你哪一种居民返程签证,取决于你在澳洲的居住情况、与澳洲的连系(Ties)以及离开澳洲的时间长短和理由等因素。
下面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号入座。
可以申请155签证的三种情况:
如果你在过去五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累计居住时间满两年,申请人可以申请有效期为五年的155签证。这就是大家常常讲的,“拿了PR后,五年内要在澳洲至少住满两年才能续下一个PR”的要求;
如果你在过去五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累计居住时间不满两年但至少有一天,并且可以证明自己与澳大利亚在生意、文化、工作或个人关系上仍然有实质性的连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你将有机会获得为期一年的155签证;
当然,如果你离开澳洲的时间比较久,如连续离境超过了五年,但你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释当初自己为何必须要离开澳洲,而且你能证明自己与澳大利亚在生意、文化、工作或个人关系上仍然有实质性的连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你仍然可以获得为期一年的155签证!
上述三种情况已经涵盖了大部分永居签证的续签情况,如果你不满足这些要求,移民局则会考虑批给你3个月的157签证,具体要求如下:
如果你在过去5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累计居住时间不满两年但至少有一天,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释自己离开澳洲的原因,你仍有机会申请到为期三个月的157签证。
如果你在境外申请1年的155签证,务必确保自己在递交申请前的10年内曾是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公民!
如果这一点没有满足,就算你有令人信服的离境理由以及与澳大利亚各种实质性的连系,你仍然无法在境外申请155签证,只能先申请其它签证赴澳,再在澳洲境内递交155签证的申请了。
“令人信服的理由”,其实指的是你当初不得不离开澳大利亚的原因。换句话说,你必须向移民局证明,当时自己离开澳洲是因为一些重大事件,迫不得已而为之。至于什么样的理由才算“令人信服”的呢?移民局在Policy中给出了以下几种情况:
申请人海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
申请人在海外居住是为了和澳籍配偶团聚,两人的关系必须是持续稳定的;
申请人或申请人陪同的家庭成员在海外接受复杂或长期的医疗治疗,且无法旅行;
申请人在海外有司法程序要走,并且时间不受掌控;
申请人由于自然灾害,政治事件或其它类似的事件无法返回澳大利亚;
申请人由于重要的个人原因,推迟了返回时间。例如等待孩子在海外完成学业(通常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官在判断你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时,也会综合考虑你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时间以及之后返回澳洲定居的意愿。
简而言之,当移民官认为任何一个理智的人在你当时的情况下,都会做出和你一样的决定,就会认为你的理由是令人信服的。所以大家在准备材料时务必要注意合情合理,切勿留下让移民官生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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