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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IIUSA大会上,有一场关于EB-5补件趋势的小组讨论,非常重要。原因在于,移民局近来所执行的一些政策,对于以前常规的政策做了大范围的调整,影响严重。
会议结束后,已经做过报道(参考阅读:11月7日,纽约移民局利益相关者会议|重要信息),这几天收到朋友转来的完整讲座PPT,今天,再完整整理一次,供业内参考。
*注:本文是根据PPT内容结合前文信息的个人解读,恐有误读或不当之处,仅供参考,正确与否还请与上述小组讨论的律师确认。
1. 非EB-5资金并不确凿
这里有个EB-5中的判例,“Matter of Ho”,对于商业计划的可行性的要求,需要其它EB-5资金的到位确实可行,参考阅读:如何检验EB-5项目的商业计划书? | 投资者必读。
2. 市场分析
移民局会要求商业计划书中提供市场分析数据,以证明项目可行。本例中,项目方提供了对照数据,但是项目类型差别大时间久,对照数据无法作为参考。
3. 时间表
商业计划中的项目进度表,需要符合实际。案例中,项目计划表中预计在2017年完工,但是项目网站却没有任何项目接近完工的消息,公共信息中也找不到该项目相关信息。
4. 互联网信息搜索
移民局会通过互联网搜索任何与项目招募、宣传的相关信息,并且如果发现与递交的项目材料有出入的话,据此发出RFE。
5. 收回投资
递交I-829时,投资者的K-1表所显示其已经收回了部分投资,没有在获得临时绿卡之后还在继续维持投资,I-829申请吃到补件。
6. 赎回(Redemption)条款
赎回条款,是EB-5项目文件中的致命问题,如果一旦被移民局认定在项目方给了EB-5投资者不当担保或还款承诺,致使并非所有投资款都“at risk”,那么I-526申请将会被拒。
7. 过桥贷款
在11月7日,移民局利益相关者会议上,再次提及这个问题:
在近期的EB-5行业中让很多人颇为头疼的问题是,移民局开始对以前所接受的EB-5替代过桥贷款的情况进行质疑,其质疑的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1. EB-5替代过桥是否在一开始就已计划;
2. 所替代的过桥贷款是否为临时贷款;
3. 替换过桥贷款的EB-5资金是否到达JCE,再用于归还过桥贷款。
业内对上述三点,尤其是后面两点的现实可行性十分担忧,认为这有悖于现实融资形式以及EB-5项目的审批要求。
8. 单个项目多期募集
9. 担保
个人惊讶地发现,对于NCE(新商业企业)的担保尽然也成为被拒的原因!这么多年EB-5的从业经验告诉我,各种担保还款都是可以的,只要你是给NCE担保,而不是投资者个人担保。现在给NCE的担保,尽然成为补件理由,实在令人诧异。
10. 数据出错
数据出错或者多个文件中的数据不匹配,这是非常常见的低级错误,道理很简单,一套项目文件由多个人或机构在不同时期准备的,所采用的基本数据不一致,商业计划书和经济分析报告中的数据不一样,致使移民局发出补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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