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报道出来的红黄蓝事件又一次刷新,不,是重创了国人乃至世界的神经。
正如网友所说,善良和道德限制了人们的想象力。
2017年4月27日,台湾地区作家林奕含在家上吊自尽,原因是她年幼时曾被补习家教老师强暴、性侵。所留下的阴影伴随了她的一生。
2017年7月20日,林肯公园(Linkin Park)的主唱Chester在家中上吊自尽,而此也与其从7岁开始,遭受长达6年的性侵有极大的关系。
2017年7月16日,微博大V 徐豪杰 被爆卷入“恋童癖”的指控,开设相关儿童色情网站并涉嫌交易。
2017年8月12日,网友爆出在南京火车南站候车室,一名男子在大庭广众之下胆敢对一名女童进行猥亵,警民千里接力,最终嫌疑人被警方抓获。
以上种种,令人瞠目结舌。而我们吸取的教训是,儿童色情和性侵事件层出不穷,需要被了解和重视。
而红黄蓝事件,则是让人震惊。虽然调查还没有结束,而且我们也希望这件事情不是像网络流传的那样。
但是如果一旦被证实,那该会有多可怕,因为它们的魔爪,可能已经伸向了幼童,幼儿园里的孩子!
而这些,仅仅是暴露在公众视野里的事情。背地里不知道还有多少肮脏的现象在发生,毒害着这些没有反抗能力,甚至都不理解为什么别人要这样做的儿童们。
而这些让人们扼腕痛惜的例子的出现,也让儿童色情和性侵问题渐入了人们的视线,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儿童色情和性侵方面的立法问题。
1989年,多个国家的世界领袖们一致认为需要有一份关于儿童保护问题的重要文件,于是这些国家联合签订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这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上的人权化走向是一致的。
而我国也是积极参与公约的制定,也是众多缔约国里最早加入,同时也是决议草案的提案国之一。截止2015年10月,该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了196个。
公约的第三十四条提到: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儿童色情和性侵无处不在,会给身心成长尚不完全的儿童带来心理、身体等各方面的严重创伤,许多人到了成年后,这种痛苦仍然如影随形,对其影响甚至可能会伴随其一生。
因此,许多国家严禁触碰儿童色情和性侵这条“高压线”,触碰儿童色情和性侵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如在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对性侵儿童的罪犯实施化学阉割。
(下列内容来自江苏检察网)
美国很早就制定了儿童色情和性侵防治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立法体系,各州尽管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无一例外的都将其视为重罪。
多个州的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某些州甚至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
科学地采用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先后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等法令,取得的效果显著。主要措施有以下三点:
1、建立网络安全计划
欧盟委员会通过互联网行动计划,对旨在使分级和过滤系统更为有效的工作进行了投资。欧盟委员会实施网络安全计划,鼓励未成年人采取自我管理措施,亲身参与到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的活动中去。
2、建立市民热线,打击非法内容
欧盟要求各国加快建立热点的步伐并融合到现有的热线网络中,实现资源数据的共享。公众通过热线举报非法内容,然后由热线网络将相关信息报告各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设立行业自律原则
欧盟制定互联网行业规章,建议社交网站执行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欧盟加强社交网络安全原则》,规范了互联网行业的内容,得到了多家主流网站的大力支持。
2010年3月,欧盟通过了严打对儿童进行性侵犯行为的新指令,新指令把在互联网上观看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列入犯罪行为,表明了欧盟打击对儿童进行性侵犯行为的强大决心。
英国是西方第一个禁止观看及下载色情图片的国家,其对儿童色情和性侵的立法保护以1978年通过的儿童保护法(Protection of children Act)为核心,规定拍摄、散布、持有、出版儿童不雅图片或视频的,均将构成违法,最高处以10年有期徒刑
1997年颁布的《性犯罪法案》规定了要记录性侵犯者的姓名、地址及信息变动,由专门的覆盖全国的性侵犯者信息系统记录,系统要求性犯罪者在一个地点逗留时间超过7天即需告知警察。
2001年,英国内政大臣组建了“互联网思想库”,将政府、执法机构、儿童组织和网络业的各方工作人员联合起来,为了更好地在网上保护儿童,共同献计献策。
2003年12月19日,香港《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正式生效,禁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持有和发布,任何人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或出口儿童色情物品,都属于犯罪。
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CrimesActs1900》第64章规定,任何人强迫、引诱或允许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5年及/或罚款1500罚款单位;而根据第65章规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亦属违法,最高监禁5年及/或罚款500罚款单位。
新南威尔士省《CrimesActs1900》第91G章规定,任何人强迫、引诱或允许18岁以下儿童进行儿童色情行为即属违法,最高监禁14年;第91H章规定,任何人故意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亦属违法,最高监禁5年。
2017年5月30日,澳大利亚官方宣布将立法禁止在案的恋童癖和儿童性侵犯者出境,这在全球范围内是首次出现。
反观中国大陆,目前在我国对儿童色情没有明确的定义,尚缺少针对儿童色情和性侵的单独立法,但相关法律法规一直在不断更新和补充中,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14岁以上男性如明知对方为不满14岁的女性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此处“性行为”有专门的司法定义,指任何以性为目的、与性相关的行为。对女性生殖器亲吻、抚摸等,甚至热吻等前戏都会触犯此条例),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方自愿亦追究刑事责任。14岁─16岁男性,可以从轻处罚;14岁以下男性,如果双方自愿,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但应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复制、浏览淫秽作品虽然不当,但如果不传播,不用作商业用途,并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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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立法完善制度的声音不应该被忽视,而来自社会的聚光灯也不应该再被轻易转移。
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或许不应该去恶意揣测,去“散播谣言”,但是也绝对不能让其他人,把这件事情一笔带过!
随着儿童色情和性侵日益猖獗,通过立法保护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目前许多家长认为儿童色情和性侵不会发生在自己孩子的身边,缺少足够的认识和警惕,对孩子缺少相关的教育,导致孩子在面对侵害时不能够很好的保护自己,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对儿童进行侵害,制作、传播儿童色情的照片和视频,给社会、给儿童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所以,作为家长,是否应该正视孩子的“教育”工作。是否应该让孩子知道,什么样的事情,会超越了“正常”的底线?
因为回避解决不了问题,留下的只会是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