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一次性收到与之贸易经营和商业相关活动超过1万美元现金,或关联活动连续收到超过1万美元现金,就必须申报8300表格,即“商业交易报告(Report of Cash Payments)。交易行为通常包括货物买卖、售卖物业、物业出租、现金交换、借贷行为等。
同时,任何人在一次性收到超过1万元与贸易和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都需要在15天内申报至美国国税局犯罪调查科,并要求申报人留存5年时间。如果迟报、漏报和瞒报8300表格,根据法典18之3571条款,民事罚款包括民事非故意违法和民事故意违法,罚款2.5万美元至10万美元。如果被控告刑事故意违法,罚款高达个人25万美元,法人50万美元,并有可能判监5年。
美国的金融机构在接收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会要求客户填写“8300表格”,上交国税局备案。由于在美国信用卡和支票的使用已十分普及,一般随身携带的现金数量不会超过500美元。因此监管机构通常会将巨额现钞与犯罪活动相关联。
如果想通过以低于1万美元单笔现金存款的方式避开金融监管,别忘了美国政府有一系列追踪监管手段对付:洗钱、走私货币、打击境内外恐怖主义的资金链条。
根据2011年的《Patriot Act》法案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在24小时内收到同一个人的累计1万美元或以上现金存款,就需要建议存款人上报由美国国税局IRS和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调查和执行科要求的“8300表格”,从而由上述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如果在30天内,银行怀疑存款人故意每次存款不超过1万美元,就有可能牵涉洗钱、逃税或其他犯罪活动,银行也必须向美国国税局IRS申报可疑活动的报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
根据美国国税局程序,一般在发现未申报的情况时,会向存款人邮寄申报表格并要求其在30天内填写好并回复,通常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都会请求律师或税务会计师的帮忙,填写好表格并回复至国税局,事情就可以有效协商解决。所以收到8300表格,一定要及时填写寄回。
之前英达的罚款,其实分为两部分:
1、因为结构性拆分行为被冻结17.6万美元存款;
2、因为该拆分行为引发了美国国税局对其2009年-2011年间联邦个人所得税税表1040的缴税状况的调查,发现其偷税漏税,因此判处补税、利息加存款共计14.3万美元。
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的第5324节(a)(3)条款规定,任何人不得通过“结构化拆分(structuring)”的方式,逃避法律规定的金融记录报告。而(d)(2)条款规定,任何人如果涉及使用特定模式违法并在12个月之内涉及10万美元非法活动,则面临罪行总收益的双倍或最高10年刑期,或两者皆有。
从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英达居住在美国康州期间,采用整钱零存的方式,先后将46.4万美元存入他和他妻子的联名账户。他每次存钱额度都低于1万元,前后分50次存入。而他和妻子联名在大通银行、美国银行、富国银行等四家银行开了六个银行账户。
康州联邦检察官Deirdre M. Daly在报道中称,英达的存钱模式被认定为结构性拆分行为(Structuring),是有意避开交易报告的要求。根据联邦法律规定,借用第三方账户或是在多家金融机构,通过多次存入单笔少于1万美元的交易,从而规避申报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2月16日,英达在康州联邦法庭达成和解,同意冻结他在康州拆分存入的17.6万美元现金。
这样看似完美的拆分行为,是如何被检方美国国税局犯罪调查科IRS发现的呢?
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指控书,被告英达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工作并获取劳动收入。其与妻子和家人居住在美国康涅狄格州。在他频繁来往于美国和中国期间,将其资金全部兑换为100美元面额的现金,每次随身携3万-7万美元,总计约63万美元进入美国。其中的46.4万元被联邦国税局认定为与商业交易行为有关的大额现金存款,从而引发了“8300表格”的申报问题。而剩下的17.6万美元无法解释清楚其收入来源的合规申报的问题,从而被联邦法院冻结。
同时,英达的拆分行为也引发了美国国税局IRS的犯罪调查科的查税行动。该部门通过审计、查核英达在2009年至2011年间的个人所得税表,以逃避税款对其进行指控,课以缴纳税金、罚款和利息11.3195万美元。
英达作为美国绿卡持有者,虽然他还不是美国公民,但是美国税法要求绿卡持有者的全球收入必须申报美国个人所得税表1040表格。英达在拆分大额现金整钱零存的时候,忽略申报了这46.4万元的中国所得,从而,美国国税局对其2009年-2011年三年的个人所得税表查税,将其46.4万美元全部列为海外收入所得,被课以个人所得税。
美国税法第911条款对海外收入其实有相应的免税额度的规定,如果美国纳税人连续在美国以外地方工作超过330天,其海外收入按照当时2011年的免税额度,可以高达9万美元之多。
美国税务居民必须申报披露其美国之外的银行账户和金融资产。只有及时合规申报披露海外金融资产,才是让其资产在美国合法合规的正确方式。这也是全球反避税的大势所趋。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洗钱规则的国家之一。为了防止洗钱,1970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银行保密法(BSA)》。根据该法,美国国税局出台了FBAR(Foreign Bank Account Report)的一系列规定和条款,要求所有美国税务居民必须使用TD F 90-22.1表格来申报海外银行账户。2011年美国再次出台《Patriot Act》法案,对跨境反洗钱和反避税可以进行更大力度的防范和打击。
从2013年开始,美国财政部开始使用新的FBAR FINCEN 114表格(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对全球的美国税务居民来监察其洗钱行为。FINCEN 114表要求美国税务居民必须报告其在海外银行账户,只要其银行账户拥有超过1万美元的资产和可以短期兑付80%以上金融资产的签名权时,就需要上报美国国税局。
申报披露个人资产是信息公开、保护个人资产和财富合规合法的合理行为,漏报瞒报海外银行账户则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将会面临最高达账户金额50%的民事罚款,甚至还会有刑事责任。
随着2010年美国FATCA(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出台,申报披露海外金融资产更是加大了执法力度。也正是美国FATCA法案的出台,催熟了目前全球反避税浪潮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行动,全球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共同申报准则也随之落定。
长期以来,许多海外华人由于不了解当地法规,或个人原因偷税漏税误入“洗钱”陷阱。除了使用拆分账户、转换现金的方式,目前还有利用美国海外赠与的渠道,通过申报3520海外赠与表格将现金资产从海外银行账户汇入美国银行账户。如果一个年度跨境汇款超过10万美元现金,则需要在第二年4月15日前申报3520表格。然而,大笔频繁汇款,仍然会被美国国税局追踪调查,并不是填写3520表格申报的资产,就一定能被国税局认定为赠与资产。
披露和申报海外金融资产的方式,无论是FATCA(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还是CRS(统一报告标准),披露思路都是一样的,公开披露,才是保证财富最安全的方式,隐匿资产或者各种灰色手法都会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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