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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的周末里,主打“中高端学前教育”的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待、性侵儿童事件持续发酵(点此阅读:《红黄蓝CEO美国接受采访:我们做早教有“情怀”》)。星期六,北京警方通报涉事教师被刑拘,而编造并散布有关“老虎团”虚假信息的家长也被行政拘留(根据此前红黄蓝发表的声明,涉事教师和涉事幼儿园园长已被解除职务)。红黄蓝事件还引起有关对于幼儿园是否监管不力的讨论。星期天,北京市教委要求各区立即安排为每所幼儿园配备责任督学,加强监督。
红黄蓝是一所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公司股价也在上周五丑闻曝出后的首个美股交易日暴跌。由于和美国的这一层联系,事件传出以来,很多人讨论在美国能够对红黄蓝事件做什么、对红黄蓝起到什么样的惩罚作用。但遗憾的是,无论从股市还是法律层面,这些动作可能都收效甚微。
11月24日红黄蓝股价出现暴跌
股价已现回升
在周五遭遇近40%的重挫后,这家饱受争议的幼教机构股价却在周一迎来一丝曙光。红黄蓝股价在周一盘前便出现上涨,并一度涨到18.80元,突破18.50元的发行价。公司股价在周一最终收报18元,涨幅9.42%。
红黄蓝星期一收盘价为18.00元
一位纽交所交易员向美国中文网透露,红黄蓝的股价可能在此前超卖,所以在今天出现回调,此外该公司在上周五宣布的5000万元股份回购计划可能也起到了助推了作用,不过现在仍有卖压。目前出现的上涨如果能够稳定下去当然好(市场角度),若再有负面消息,则可能会继续遭遇抛售。但从交易员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波动性并不算什么。
当前,民众将无可发泄的怒火转移到股价上,期待着红黄蓝被做空,甚至是退市。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一家在美上市的公司会退市呢?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上市公司因私有化退市;第二种是被摘牌而退市。根据纽交所的退市规则,若公司总股东数量小于纽交所规定的标准;连续30天总市值低于5000万且股东权益低于5000万;连续30天总市值或在过去30天的平均总市值未达规定水平,总收入未达规定水平;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不再控股该公司,或者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当以上情况之一发生时,纽交所将考虑启动停牌或退市程序。
多家美国律所开启集体诉讼调查
同时,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宣布启动对红黄蓝涉嫌违反证券法的集体诉讼调查,旨在受股东委托进行集体诉讼,控告红黄蓝因没有完整披露信息,或存在误导性,而对其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最早宣布正式调查的律所之一、美国成美律所官网的声明表示:正在调查红黄蓝美国证券法下所作的披露(包括但是不限于其上市招股书)是否存在重大实质失实,遗漏或者误导性的内容,并准备代理该公司股东在美国启动证券法集体诉讼,向该公司索赔此等可能的证券法违规带给股东的经济损失。
最早发布调查消息的另一家律所罗森律师事务所(Rosen Law Firm)正在呼吁更多红黄蓝股票持有人联系该所。
根据美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一旦被法院判定确实违反了证券法,公司很可能被处以很高的和解金额,可以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
然而,美国几家律师事务所正着手进行的调查,真的能如愿成功吗?
针对这场集体诉讼调查,我们今天采访了纽约罗斯里根律师楼的孙澜涛律师,以及纽约汤学武律师事务所的汤学武律师。
从在美股东的角度来说, 这个事件上红黄蓝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孙澜涛律师:
对于纽约证交所的股民,他们必须有合法的诉因(cause of action for standing in court),才能在美国起诉。在目前一切事实还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根据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事实判断,股民或有两种不同的诉因:(1) 上市前,红黄蓝已经知晓很多虐童事实,但没有向证监会和公众披露,造成虚假和误导,致使股民直接受到经济损失;(2) 如发现上市后,红黄蓝在企业经营管理上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股民也有权利提起诉讼。
根据成美律师事务所的声明,他们将调查红黄蓝公司发布的文件中有没有隐藏消息。这一点如何证明?
孙澜涛律师:
从目前来看,要找到红黄蓝违反证券法的线索,只能从公司发布的原始文件入手。代理集体诉讼的律所必须先拿到足够数量的代理权,这个任务很容易完成——因为购买股票的股民受到了损失,一定会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集体诉讼就是司法解决的方案之一。这个案子一定是一个漫长的、耗费巨大人力物力的诉讼,但这类案子在华尔街并不少见。
然而,红黄蓝在提交给SEC的文件中的确提过“我们的商业依赖于市场对品牌的认知。如果我们不能维持声誉并提高品牌认知度,我们的行业及运营可能遭到负面影响”,也有提到4月旗下一家幼儿园出过丑闻。这个情况将对诉讼造成什么影响?
红黄蓝提交给SEC的文件
孙澜涛律师:
这个问题非常专业,我只能从一般的法律知识上来解答。股市欺诈是否成立,要看当事方在上市之前是否讲了真话,承认了一个案子的同时,是否隐瞒其它已知的案例,隐瞒了多少,性质如何。这需要开庭后,一步一步将原始文件和当事人的对话记录逐一审阅,相信相关文件会浩如烟海,再加上双语的文件和对话,没有几年时间,是搞不完的。SEC在司法上一定会根据发现的事实做出结论。代理此案的事务所如果在人力和财力上有能力承担此任,一定会将事实披露,大白于天下。现在作出判断还太早。
汤学武律师:
从目前情况来看,美国律师应该从信息误导、虚假宣传、或不实陈述等方面来起诉比较有力。用经营不善等情况起诉比较麻烦,除非找到重大失误。
起诉是一个权利,通常有基本事实就可以立案,所以该案立案应该没有问题。但当然,立案不一定就会胜诉,这要具体看红黄蓝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了误导和不实陈述,如果是有意的或重大失误,可能会判决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北京警方刑拘了一名涉事教师,这是否说明这是个人事件,红黄蓝公司可以免掉隐瞒或误导的控诉?
孙澜涛律师:
如果一个教师的个体行为是发生在工作地点,公司难逃连带责任。是否存在隐瞒和误导,那要看事实真相。现在也很难下结论。
汤学武律师:
涉事教师可能触犯中国刑法,但这个行为发生在工作地点,公司本身也可能承担监督不力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个连带责任很难逃脱。事情已经发生了,作为管理层要证明自己尽了责很难,需要采用举证倒置,证明自己没有失职。
从公司高层的管理和监督层面,起诉律师要如何证明红黄蓝有责任,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孙澜涛律师:
从公司的管理层上看,上一级要对下一级的行为负有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连带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要确认每一个层级的具体责任,那要看事实说话。
红黄蓝CFO上周在电话会议上说:警方的调查最坏的结果是“此事被认定为一起独立的个别员工做的坏事”。如果警方未来出现更严重的调查结果,红黄蓝将对股东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孙澜涛律师:
这是红黄蓝方面能够做到的最好的自我保护辩护词,也有权利这样做。至于红黄蓝公司各层面是否负有连带责任,还是需要更多的事实披露之后再作结论。
红黄蓝在美上市,那么该案是否适用于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Long-arm jurisdiction)?为什么?
编者注:长臂管辖权,指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
孙澜涛律师:
对某案行有司法权,在美国的司法体系里,只要找到被告对该州或联邦法庭所在州的最低接触(即最低联系)就可以了。既然红黄蓝在纽约上市,他们已经完成了最小接触,更何况有众多美国股民购买了股票。所以,纽约市联邦法庭不需要长臂司法权就可以接受审理此案。但还要看原告的诉因是否成立。
今天我们也联系了宣布开启集体诉讼调查的罗森律师事务所和成美律师事务所,但截至发稿没有收到回复。不过根据成美方面此前的表态来看,代理律师也认为由于立案门槛较低,该案立案的可能性很大,越多股东参与,集体诉讼的成功性也就越大。不过,目前案件仍处于最初阶段,最后结果会如何,正如孙律师所说,恐怕还要等待更多事实披露。
从律师的回答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美国发起诉讼,也只能保护红黄蓝股票持有者的权益,至于“虐童”造成的伤害及索赔等等,美国法院受理的可能性不大,案件也不适用于“长臂管辖”。
回到开篇说的股价,红黄蓝今天的股价回升可能有很多原因,但至少,民众的愤怒仍然很难平息。有网友就在微博上呼吁不要因为目前股价低就抄底红黄蓝股票,气愤的原因包括:红黄蓝迟迟不和家长见面,不对公众披露真相却第一时间召开电话会议稳定股价,不设立赔偿基金却拿出5000千万回购股票。
一位微博网友的帖子
资本无情,对于已经发生的恶行,民众也许很难得到一个自己心中公正的结果,只能希望受害儿童和他们的家庭能够得到一些赔偿和慰藉,尽快走出阴影;涉事的公司也能得到可能范围内的最大惩戒,并且给这个行业的其他公司一个警醒,希望类似的事情以后越少越好。
但比较欣慰的是,这件事并没有不了了之,可以看到从官方到社会,中国都对此保持着关注度,教委等机构也已出手,而且不只是治理,而是加强监管和预防,这可能正是未来幼教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的开始。另一方面,在舆论风波中容易产生的谣言也已及时被止住,没有产生更大的影响。对于涉事教师乃至红黄蓝公司将会有怎样的处理结果,相信法律会给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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