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位来加18年的老移民的亲身经历,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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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在教育部门工作的女士,来加18年,入籍已多年。有一年夏秋之际,我被抽定为加拿大最高法院(多伦多)陪审员,从而参加了一个案件的全程审理。此事由于陪审员遴选过程新颖、工作纪律异常严格、案件奇特、结果出乎预料,所以使我有生难以忘却。
我经历了陪审员的事一经传出,不仅周围的华人亲朋好友感到好奇,就连西人同事、同学也纷纷来了解有关情况。(我的西人经理说,她家族世世代代在此都没遇到过这样的事。)虽然这是每一个加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真正能被选中而成为最高法院的陪审员也是凤毛麟角,概率极小。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我这件难以忘却的事情,现在就法院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写出来和大家分享,一方面使更多的人(尤其是新移民)了解这个经历,增加一些对加拿大法制方面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为今后有可能遇到这同一件事的少数人提供一些信息,使之也有个所闻和借鉴。
1.当年6月下旬,我接到了最高法院(多伦多)的通知【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全国各地均有分支机构,所以也就都一律称最高法院,而不像国内一般人认为的最高法院只设在国家首都。】,说我被随机的抽到了有可能作为一个案件候选陪审员中的一位,要求我填一份个人信息表,表填好寄出后我回中国休假去了,此事也就搁置脑后而没往心里去。休假回来后9月初了,法院又来了第二次通知,告诉我已被正式确定为300名候选陪审员中的一位(至于是从多少人中抽取300名就不得而知了),又过了半个月法院又第三次通知我:参加从300名候选人中抽取最终的12位陪审员的面试筛选。
2.面试(筛选)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在法庭的主席台正中坐着法官,面对法官有一排栅栏。代表国家的公诉方和警方为一组,被告人和被告律师及其助手为另一组;两组虽分开坐但都坐在法官对面和栅栏前的位置上。300名候选人则坐在栅栏后面,并被分成了每20个人一组一组的分开坐;我是被分在了第1个20人的组里。
法官把案件梗概的向300名候选人介绍后,由法官依序一个一个的向第一组的20人问以下问题:
A是否知道此案件?
B认识不认识:a.控方人员 b.被告方人员 c.双方证人 ?
C本人或家属朋友有无经历过类似这个案件和受其伤害过的事项?
在得到候选人明确答复后——自然都必须是否定的答案——法官先问控方一组同意此候选人做陪审员否,如果答复为同意,则再问被告方一组,如果答复也是同意,则此候选人就被确定为陪审员了。被问者意见是一票否决,所以凡是有一票不同意,则此候选人就被否定而不能成为陪审员了,当然被法官先问者是有优先掌控否定权的。
很有意思也很巧合的是,此次12位陪审员是从第一组的20位候选人当中就确定了,所以我能有幸成为了其中一员,而后面所有的20人一组一组的候选人就全没有被选中的机会了。
12位陪审员选出后,座位就是一直坐在法官的侧面了---我不无调侃的想到:这大概就是“陪审”的意思了吧。
3.我被选出后最高法院(多伦多)通知我的工作单位,预计要有一个月的时间全部脱离本职工作而到法院上班。如同公民尽义务一样,加拿大各单位都是全力支持的。(法院由工作的第11天起,付给每个人50元劳务费、第21天起为100元、第31天起为150元。该费用没有硬性规定用途,而我是全部如数交给了本单位。)
从以上的遴选过程可知,陪审员的产生完全是随机的。依此判断300名也好、20名一组也好,人员的产生和分组也应该是随机的,一点没有机构干预的征象。这充分体现了你只要是有正常思维能力的公民(18岁以上),不分男女、族裔、文化水准、职业等,就都有资格成为最高法院陪审员的候选人。
1. 我们全天均在法院内上班,作息时间是早9晚5,不得外出,中午有45分钟午饭时间可以外出,双休日照常休息;工作时间内如去洗手间有保安人员随同,而饮水则由工作人员协助提供。
2. 陪审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一点案件的信息,这是严格的纪律要求,并且预先签有保密协议。
3.最后定案时的几天(依案情难易而决定最终天数),与案子有关的每一个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安保人员等工作人员、双方律师、陪审员)都要被隔离在法院指定的办公环境内,下班后到指定的饭店里食宿,既使吃饭时也是与饭店内其他的客人严格分开;至于个人通讯用的手机、电脑则一律上交,客房内的电视也是不允许的。如有急事须与家中联系,则只能通过工作人员的中转来传递、交流。总之在定案期间要严格的与外界隔离:而且是没有双休日的——这案子就遇上了。在此间的食宿费用是由由法院支付。
陪审工作的大部分时间是由公诉人进行陈述,继而是由被告(含律师)进行答辩和双方“论战”;除此之外,尚有公诉人询问被告方的证人,以及被告律师也对公诉方的证人进行质询。法官则像电视电影中的一样,判定哪一方的意见成立与否以及主持法庭的正常工作秩序和进度。我们陪审员就坐在下面洗耳恭听双方的发言和法官的判定,以自已的能力和水平对案件进行分析与判断,在此期间只能听和思考而不能予以记录。
最后阶段是封闭式工作,由陪审员自然的最终决定出下面三个结果中的一个,即:有罪、无罪、没有结论。
有罪——必须12位陪审员一致确认有罪。
无罪——只要有一位陪审员确认无罪,则最终结果就是无罪。
没结论——陪审员需一致认为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
如定为“有罪”的结果时,则判刑就是法官的责任与权力了。简单讲即“陪审员定罪,法官量刑。”如定为“无罪”或“没结论”的两个结果之一,则由法院去履行下面的程序和职责,与陪审员就无关了。
1.加拿大陪审员的产生是绝对的随机产生,没有任何预设的条条和框框。这从300人的抽出、20人一组的确定和12位培审员的产生可以明显的看出。事后我听一位同事讲,她的一位亲戚曾被抽中过为300人中的一位,但后来没有被进一步抽中。
(也曾听我家中父辈人讲过,中国法院也有陪审员制度,但以前人员的确定则是有条条框框制约,相当于划了几个圈,各圈重叠部分中的人就是陪审员了,或者说几个条件是专门为少数人而设定的,至于现在如何选定则不得而知了。)
2.一票否决制在感情上接受尚需适应。一票否决制度已制定、理性上也能承受,但从感情上讲总难以接受。选定12位陪审员时还没有教深的感触,而在法官介绍最后的判定有罪无罪的规定时就震动很大。法官讲,12位陪审员中如果有一人不同意有罪则就定此疑似犯人无罪。从表面上看认为这就是一个人决定了疑似犯人的命运,殊不知这是制度所致。看来习惯了少数服从多数定势思维的我,从感情上接受一票否决制还得有个过程。
3.工作单位履行国家义务,使被抽中的陪审员得以安心参加陪审工作。众所周知,加国大多数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与职务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任何一个岗位缺席整整一个月,这无论是对于上层主管还是对于相配合的工作其困难都是难以想象的。我的部门经理曾几次问我能否回来几天,但最终为尽国家尽义务,工作单位还是咬紧牙关坚持了下来,使我得以安心地做了一个月的加拿大最高法院(多伦多)陪审员;同样的其他陪审员也是有始有终的整整工作了一个月零三天。这在绝大多数不是国有企事业的国度里,充分体现了国家制度和国民的整体素质。
4.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限于严格的纪律和保密协议,我不能透漏一点点有关案件的信息。但是从整个一个月又三天的时间和各项工作的进程安排来看,抛开法院和案件本身的特点,就其日常的工作与纯事务性安排来讲还是有需改进和提高的地方。因为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考虑,提高工作效率都是必要的,因为一是这些人都是在享受和开销着纳税人的钱,二是陪审员都有本职工作,原单位工作肯定受到了影响。
我这一经历有生难忘,也很高兴与大家分享。
永不放弃——特朗普自述
作者:[美] 唐纳德·特朗普、梅瑞迪丝·麦基沃 著,蒋旭峰 刘佳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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