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了岛国身份开户,为什么还是逃不掉CRS的追踪?

2018年06月26日 诺德仕海外



此前,从CRS避税角度来分析,我们就岛国护照能否避税展开过详细介绍,答案是:没那么简单(详情见:【原创】岛国护照,真的能避税吗?太天真!)。


这次,我们来讲讲,如果我用的是岛国身份开银行账户,我的账户信息还会提交给中国政府吗?能达到规避CRS的目的吗?


今天,就来简单的说说这个事。从两大方面来说明: 已经存在的银行账户(存量账户)和新开立的银行账户。


账户已经开了,再用岛国护照可以避CRS吗?


首先, 我们来看看存量账户。通过买岛国护照或者税收居民身份来规避CRS,其作用大吗? 答案是:几乎为零(除非联合金融机构造假)。


账户余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账户


对于2015年12月31日(第一批CRS执行国)或者2016年12月31日(第二批CRS执行国)账户余额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个人账户,CRS是要求金融机构将其当成“存量低价值账户”来进行尽职调查。对于这类账户,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规都允许金融机构适用“现有居住地测试来判断账户持有人是否需要申报。


如果金融机构已经获得了账户持有人现有的居住地址,直接依据该地址来判断其是属哪国税务居民。


举个例子,张三小姐是中国大陆居民,做矿产生意积累了一些财富,其2014年在某离岸地(CRS参与国,且已经与中国“匹配”成功)的银行存了现金99万美元,并按照反洗钱要求提交了其在北京的住址和中国大陆的护照信息。2017年该银行对该账户进行CRS尽职调查时发现,张三小姐现有的居住地址,并在最近的通信往来中张三小姐仍在使用当初提交的北京住址。那么此时,该银行会直接将张三小姐的账户作为需申报账户报送给当地税务机关,并由其传递给中国政府。


值得一提的是,有一些国家的CRS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在把个人账户信息在CRS下做申报时,需要提前通知账户持有人,但是这种通知,更多的是一种告知义务,即告诉账户持有人其账户信息会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报送给政府并传递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


但金融机构并没有义务将具体的申报信息和程序都告知账户持有人,有的是在一堆开户合约中的加那么几个小字,可能大家根本就没有注意到。对于那些没有规定这种通知义务的国家的金融机构,通常就直接按照CRS要求上报了信息,而账户持有人全然不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小姐买上一百个国家的护照和居民身份可能也是“然并卵”。


账户余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账户


对于期末余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高价值账户,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程序就更为复杂,不仅要开展电子信息系统的记录检索,还要进行过去5年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所有与账户相关纸质记录检索,看该账户信息是否包含有需申报国家居民的“标识”(例如身份证明、住址,通讯地址,转账指令,电话号码等等),同时还应询问客户经理是否存在其负责的客户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况


如果金融机构发现了需申报的“标识”,那么通常会让账户持有人提交一份自我声明,声明其税收居民所在国,并提供相应的纳税识别号。


同样以张三小姐为例。假设张三是中国大陆居民,做矿产生意积累了一些财富,其2014年在某离岸地(CRS参与国,且已经与中国“配对”成功)的银行存了现金600万美元,并按照反洗钱要求提交了其在北京的住址和中国大陆的护照信息。那么此时银行的电子系统里已经有了若干张三的中国“标识”,包括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而且银行对张三的账户和相关身份资料都有纸质原件或者复印件存档。此外,张三的私人客户经理对于张三的具体情况相对了解,其长期居住在中国,还拜访过其公司。


按照CRS的法规要求,鉴于张三持有的是存量高净值个人账户,该金融机构需要依次通过电子系统检索,纸质文档检索以及客户经理询问等环节层层识别账户持有人张三的“标识”。此时张三若干中国的“标识”,通常就会要求张三提供一份税务身份的声明文件(大部分客户去年或今年年初都会收到),看是否可以排除张三被申报的可能,也就是CRS中所谓的“ standard curing procedure"。


我们假设张三在CRS实施以后即刻办理了移民,获得了某岛国的护照,同时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花钱购买了一份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


在给金融机构的声明文件中,张三声明自己为某岛国税务居民,并且提供了当地的地址,同时还提供了当地的护照和税务身份证明文件。从表面上看,似乎已经不存在任何问题,金融机构直接把张三当成某岛国的居民对待就好了,那么其账户信息也不会被申报和传递给中国政府。


但是这仅是张三的一厢情愿。从金融机构的角度,他们对于声明文件有一个很重要的义务,那就是“合理性检验”(Reasonableness Test), 需要把声明文件中的居民身份以及住址信息等与金融机构在开户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可以公开查询到的信息进行对照或者验证,看是否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那么需要账户持有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或者重新提交一份有效的声明文件,以排除此前已经存在的“中国标识”。


如果通过“补件”,相关“中国标识”仍无法排除,那么银行可能会考虑将张三当成所有与“标识”相关国家的税务居民,其个人账户信息会被分别申报和交换到相应国家。当然,如果金融机构冒着风险,协助客户,那就另当别论了。


拿着岛国护照新开账户,能避CRS吗?


持有岛国护照后,个人新开的账户,我一开始就用岛国的护照、岛国的地址,这下总没问题了吧。


其实这个问题比存量高价值账户的处理更为简单,因为对于个人新开账户,CRS所要求的基本都集中在个人声明文件上,并没有电子系统检索、纸质文件检索以及客户经理咨询等程序。


举个例子,张三在2017年10月购买了某岛国的护照,并在当地购房和取得了当地税务机关卖出的税务居民身份。张三以某岛国居民的身份申请在香港某银行开户,拟存入现金100万美金。从反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的角度,张三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双重居民身份)和资产来源的证明。从CRS的角度,张三需要填写个人税务身份声明文件。


如果事实是张三本人居住在中国大陆,并且扔持有中国护照,但又坚持只提供某岛国的身份信息,那么这个账户能不能被香港银行接受,是否会通过银行反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等相关合规程序,是个问题,因为一句英文都不会说的张三,跟银行说她是某岛国居民,必然会引起银行反洗钱与合规部门的额外关注。此外,从CRS的角度,如果金融机构发现张三的声明文件与其了解的事实存在冲突,那么该声明文件无法通过“合理性测试”,那么很多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规避的目的可能会考虑不予接受张三的开户申请。


结语


由此可见,购买岛国护照或者居民身份并不能达到规避CRS的目的,因为获得了外国国籍身份并不代表你就自然获得了当地的税务居民身份。而即便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岛国税务居民身份,如果你长期工作生活在中国,那么你仍然是中国税务居民(或者双重税务居民)。如果开户人瞒报或者故意欺骗,那是要依据开户金融机构所在地法律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例如香港的CRS法规就规定,对于个别账户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证明予财务机构时,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便属违法,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客户弄虚作假的,最高可处3年监禁。


CRS的全球性落地实施才刚刚开始。无论是应急还是终极解决方案,都要找专业人士,做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切莫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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