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周立波案 程序正义是有钱人的游戏?
文:格致夫
图片来自网络
日前,笔者发文《周立波被判无罪 堪称教科书级案例》。出乎意料的是,在国内天涯“国际观察”论坛引发强烈反响和热议,短短几天,评论数达1800余条,点击浏览数则超过11万。
应该说,这些评论中不乏真知灼见,包括不少颇具参考价值的资料、数据和法律知识。当然,其中也夹杂很多没有价值的、重复性的发泄和吐槽。而从大量评论中暴露出来的国人法治观念之弱,即使已有这方面思想准备,仍令人跌破眼镜。
本篇除介绍该案披露的一些最新信息,主要围绕网友评论中几个典型问题再做一些探讨。
(一)事件本身的蹊跷与奥妙
周案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前文已有阐述,但随着更多细节爆出,此案本身的蹊跷与奥妙值得首先概述一下。
检方的表现令人疑惑
2017年1月19日凌晨,警方拦下周的车子时,副驾驶侧坐着麻省理工学院学者唐某。而警方也是两位警员一起出警。在辩方第三任律师提出搜查存在程序瑕疵后,控方居然没有传唤唐某和另一警员到庭作证。一刘姓华裔律师对此有个形象比喻:足球场上,明知对方(辩方)要攻球门,而检方居然放弃守门!哪有不被对方攻破球门的道理?
按出庭警员的说法,他们拦停周“S形行进”且打手机的车子后,发现可疑的手枪套,于是提出搜查车子,并由唐某充当翻译,获得周本人点头同意。而周在庭审中否认警员这一说法,表示自己不懂英语,更未同意警察搜查车和个人箱包。按常理,检方传唤唐某和另一警员到庭,即可获得更多信息。检方却未能这么做。
而据媒体消息,唐某已于去年7月底海归中国。传唤他出庭也就不太现实。至于为何没有传唤另一位警员出庭,或许是因为搭档的证词没有太多价值?
其它疑点
还有一种说法提供了更多想象空间:周立波驾车遭人举报后,纽约警方才到场拦下周的车。而这个神秘的“举报人”一直驾车尾随周的车。有人认为,这就是破绽!
而媒体挖出周第三任律师斯卡林的背景,亦颇引人注目。此君乃当地赫赫有名的大律师,有“被告最后希望”之誉。他早年是检察官出身,其父是警察,其女儿、女婿目前也都是检察官。斯卡林与警察圈也很熟,他曾为多名警察出庭辩护。这位大神对法庭的影响力,读者可以自己判断。
周立波的说法
周亲口告诉媒体:接下来我会把和这件事有关的、史上最卑鄙的中国律师慢慢和大家说,引以为戒。
—— 如果别人害你,你会睚眦必报,还是宽容?不该宽容!中国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哼,不要跟这种人一般计较”。不对!我是一个很计较的人。
—— 案子背后的故事要比大家看到的精彩地多得多得多!峰回路转、光怪陆离、十恶不赦都有,对我而言,也许故事刚刚开始。
—— 枪和毒,公诉人、法官都证明和周立波没有关系,但是枪和毒怎么到周立波包里的?请听下回分解。周用这样的口吻吊大家的胃口。
(二)程序正义、程序合法与实体正义的纠结
有网友认为:程序不是人,不存在程序正义与否之说,只有程序合法与否之别。很遗憾,这是概念不清。下面就首先探讨一下这几个概念。
根据笔者理解,程序正义的要件有二:1)法定程序内容公正、与国于民有利;2)执法过程严格遵守程序。而程序合法的要件只有一个:执法者严格按照程序执行,而与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公正、合理无关。
举例来说:审讯嫌疑人的程序内容包括禁止刑讯逼供,就是符合正义性的一条;相反,假如审讯程序容许或默认刑讯逼供,侵犯嫌疑人的基本权益和尊严,就不符合程序内容的正义性条件。
程序正义与程序合法的区别:程序是否合法,仅仅是执法层面的问题,而程序是否正义,同时还涉及程序立法层面是否确当。换句话说,程序正义比程序合法的条件更高。程序合法是程序正义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程序正义是程序合法的充要条件。严格遵循内容非公正的程序,仍属程序合法,但不属于程序正义。而警察搜查周立波车子的程序被认定违法,也就失去了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手段,是为实体正义服务的。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也就失去了保障。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对立,认为保障了程序正义,就丢掉了实体正义,这一思维方式是错误的。作为一种高水平法治目标追求,总体而言,程序正义将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而非相反。
例如,中国式高考这种对任何背景考生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模式,就是一种程序正义的选拔机制,它是实体正义(择优录取)的最佳保障,至少目前没有更好的模式。
确立程序违法取证无效的原则,是维护程序正义从而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假如容许采信这类证据,等于鼓励执法者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这是贻害无穷的,刑讯逼供、造假证,作伪证,都是其可能恶果。另外,不可仅看一个案件中实体正义是否得到伸张,应该综合衡量对整个法治体系和对社会整体的影响。
有人认为,在周案中,程序正义大过了实体正义,或者是把程序正义等同于实体正义了。这同样是一种误解。周被释放,不意味着他有罪或无罪,只是法庭未判他有罪,案子终结而已。这也是“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你可以理解为,在这个特殊案件中,实体正义没有得到伸张(未找出犯罪者)。这是为捍卫程序正义而付出的必要社会成本。
就整个社会而言,这类成本毕竟占极少部分,周立波案、辛普森案等,均属罕见特例。而在一个理想的高水平法治社会(美国也没有达到),捍卫程序正义带来的收益将是巨大的——包括保障绝大多数嫌疑人的权益利与尊严,尤其是保障实体正义的伸张!这个账需要算清。
(三)程序正义是有钱人玩儿的游戏?
在1800余条评论中,有太多评论认为,周案不是什么程序正义,而是金钱的胜利!有位网友说得很典型:在美国,只要你有钱,请得起每小时5万美钞的律师,那就啥事都不是事,杀人放火都是小case。另一位怼道:如果警察执法过程没问题,每小时5亿美钞的律师能帮他脱罪吗?
不能说,金钱对本案结局没有影响。无论中国、美国,有钱就是好办事儿(有程度不同),这是客观现实。但因此就得出极端结论:有钱就能摆平任何案子。无论能举出多少个金钱发挥作用的现实案例,都是站不住脚的。
更具体一些讲,因为目前美国的法治体系也仍然差强人意,没有完善到同时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水平,才会出现周案中请高水平大律师就能搞定程序瑕疵的结局。
而作为教科书级案例,当然需要有先进性和超前性。如果是目前已通行的东西,教科书引用的意义反而降低了。程序正义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没有被充分认识和接受,正好反映了其先进性!
但不能据此认为,程序正义只是有钱人玩儿的特权游戏,普通百姓无法受益。捍卫程序正义的法理,是法治进步的正确方向,哪怕今天还有很多差强人意之处。但随着法制体系的完善与法治水平的提高,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效果将更加显著,金钱的影响亦将逐步下降,而非相反。
一个合理的预期是,在法治水平达到更高阶段后,公检法和整个律师队伍都能更熟练地认识程序正义的方方面面,从而让绝大多数嫌疑人都可望获得程序正义的“红利”,而不只是有钱人。到那时,金钱将与程序正义没有直接关系。
换个角度看,法律的要务,除了惩恶扬善,还在于调整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法律理应成为保护弱势个体免受强大公权力伤害的保护神。美国人对此的理解应该说比国人更到位,尽管我也不认同以此为理由捍卫拥枪权。这是理念层面的认识问题。不能只用狭隘的眼光看个别有钱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更要看普通人是不是也受到了更多的保护!
再换一个视角,在收入合法的前提下,有钱人享受更高水平的各方面服务,包括诉讼案中的优质法律服务,也是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体现之一,而非相反。尤其有助于促进每个社会成员发奋图强,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些人受过往观念和怀旧情绪的支配,动辄流露出“打土豪、分田地”的绝对平均主义心态,并不健康。中国前30年和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几十年的实践已经无可辩驳地验证了这一结论。
有位网友举了一个例子:这就好比高考,有学霸考了700分,进入清华享受中国最高水平的教育资源。但有考70分者却愤愤不平地抱怨,绝大多数人只能享受很低水平的教育!这究竟怪谁呢?难道如文革电影中靠手上的老茧进大学,才是公平?才是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