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石独家:高净值家庭的终极目标 – 美国财富传承信托|投资广告

2018年07月02日 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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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中国人,最初是通过“信托公司”,一批中国政府授予执照进行资产管理的企业法人,进行投资才接触“信托”一词的。而“信托公司”和围绕个人的财产处置需求而设立的“信托”完全是两个不同概念。后者作为一种高净值人群的服务在中国出现只是最近几年的事情,还远谈不上普遍,目前也缺乏完善和高度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来支撑。


不过,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信托很早就成为高净值家庭常用的投资,财富传承和法律保护工具,有着悠久的历史和高度的可操作性。


在全球绝大部分国家积极参与“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全球财富因此进一步汇集到美国的今天,高净值家族财富管理的最佳模式到底是什么?


财富所有人如何能够在财富价值长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完全按照个人意愿完成财富的家族传承,在传承过程中彻底避开赠与税(Gift Tax),遗产税(Estate Tax)和隔代传承税(Generation Skipping Transfer Tax)?同时还可以为自己的财产构筑健全的法律保护?


所有这一切,都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单一的法律框架一步到位高效完成!这就是美国的财富传承信托(Dynasty Trust)。今天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基础概念。



信托基础概念



信:信任,托:委托。信托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契约。信托涉及的主体分别为:委托人(Grantor /Settl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ies)。

简单来说,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代为管理、处置、和分配该财产或财产权利,从而为受益人获得利益。

 

不难看出,信托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安排制度。信托中三大主体的分工各不相同:


  • 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人,也是信托资产的提供人。信托的协议条款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设立。


  • 受托人是信托条款的执行者。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的要求,严格履行受托责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拥有专业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


  • 受益人指的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资产利益的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信托资产将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的子女,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实体。



美国信托的类型


 

美国信托类型多种多样,基本来说可以划分为两种:可撤销信托(Revocable)和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美国最常见的信托为可撤销信托。顾名思义,可撤销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在世的时候可以随意撤销和调整信托的条款和内容。委托人表面上是把财产放到信托里了,但其实是保留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美国最常见的生前信托(LivingTrust)就是可撤销信托。生前信托可部分替代遗嘱的书面法律文件,可依照委托人指示分配遗产,不受法院监督和介入,避免繁琐的遗嘱认证程序。


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但是,对于大部分新移民高净值家庭来说,可撤销信托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资产保护和税务规划的角度考虑,不可撤销信托更受美国的高净值家庭欢迎。

 

不同于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立了不可撤销信托,信托财产变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不得修改和撤销。不可撤销信托相较于可撤销信托,具有两大显著优势:

 

优势一:资产隔离

不可撤销信托作为独立的实体,一般都有会向IRS专门申请一个税号。信托资产和委托人完全切割开来,达到资产保护的作用。因为信托财产已经不属于委托人,当委托人发生债务纠纷,破产、离婚等情况时,资产不会遭到分割,保障了其子女或指定收益人日后的经济利益。

 

优势二:税务优惠

不可撤销信托的另一大优势就是税收优惠。总所周知,美国联邦遗产税高达40%,美国的高净值家庭在进行财富传承规划是,首要考虑的就是如何避免高额的遗产税。委托人以当前价值将资产放入不可撤销信托中,通过专业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该笔财产不仅仅会产生升值,资产不断积累,同时分配给子女的时候将不会算作遗产,从而避免40%的高额赋税。

 


美国财富传承信托



由专业机构担任受托人的财富传承信托(Dynasty Trust)通常都是不可撤销信托,集投资管理,财富传承,法律保护等多功能为一体,是高净值家庭不可或缺的财富“工具箱”。

 


财富传承信托的首要功能是可以在不用支付任何资产转移税,比如赠与税,遗产税,和隔代传承税的条件下将家族财富一代一代传给后代。此信托在信托协议最后一位受益人去世后仍然可以存续21年时间,总存续期理论上可以长于100年,跨越3-4代人。由于财富传承信托存续期的长度和财富管理的专业度都要求很高,一般而言,受托人都是有专业资质的金融机构。由于是不可撤销信托,因此,一旦资产转入信托,委托人将不再控制这些资产,也通常不能再修改信托协议。

 

当资产转入财富传承信托时,如果资产价值超过个人遗产税免税额度,超过的部分需要按照赠与税纳税。否则,转入财富传承信托的资产无须纳税。更重要的是,资产未来的收益部分,以及财富转移给下一代的过程中都不再需要支付任何赠与税,遗产税,和隔代传承税。这部分税务优惠价值之大是难以想象的。我们来举例说明。


美国税务居民在2018年的个人遗产税免税额是1120万美元。委托人(比如父亲)在2018年向自己设立的财富传承信托转入了1000万美元资产。由于转入资产的价值不足个人遗产税免税额(1000万美元少于1120万美元),这个资产转入信托的过程委托人无须缴纳任何税金。


当1000万美元的资产进入信托后,假定每年产生5%净收益,20年后信托内资产总额就会达到2653万美元。这里信托投资净收益的1653万美元不用再支付任何资产转移税。如果20年后委托人去世,这笔资产全部转给信托的受益人(比如儿女),则全部2653万美元都可以全部“免税”给到受益人手中。


如果委托人没有使用财富传承信托,假定他的1000万美元资产继续按照每年5%净收益的速度增长,20年后,个人名下的资产规模也同样达到2653万美元。如果此时他去世,财产需要传给下一代,问题就来了!假如当年的个人遗产税免税额仍旧是1120万美元,那么2653万美元的资产中,有1533万美元必须缴纳40%遗产税,纳税额为613.2万美元。相比于20年前建立财富传承信托并把1000万资产转入信托,此时的“净损失”就将达到613.2万美元。


如果信托中资产继续成长,未来进一步传给再下一代受益人,则这个差距还将进一步加大。 



财富传承信托的另一大优势是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协议中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设计资产传承的对象,时间点,具体方式,家族保护性措施(比如不把资产转移给子女的离婚配偶)等细节,并由专业受托人付诸实行。

 

当委托人设立财富传承信托的时候,受益人往往年龄还小,从受益人一生对财富的需求角度看,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把适当量的财富传给受益人比一次性“倾泻”式把财富传给受益人要科学高效的多。财富传承信托允许委托人进行充分的规划,根据不同传承“场景”预先设计传承方式和传承资产规模。


举例来说,对于还未成年的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每年支付一定比例的“生活费用”,特殊情况再支付一定的“特殊费用”。在受益人成家结婚时,委托人可以设计好一笔费用支付给受益人缓解经济压力。在受益人有自己的后代后,委托人也可以“隔代”支付给受益人后代一定的生活费用等。这些预设传承场景,传承方式,和具体传承资产规模都可以通过文字在信托协议中确定下来,只要委托人签署了协议,未来可以由专业受托人严格执行。

 

最后,财富传承信托对信托内资产有很强的法律保护能力,这是财富传承信托的另一大价值。

 

由于财富传承信托是不可撤销信托,从资产进入信托那一刻起,这些资产在法律上就不再是委托人个人名下的资产。此后如果委托人破产或必须承担巨大经济赔偿责任,这部分资产法律上都不在债权人的追偿范围之内,而是被完整彻底保护起来,未来仍将按照信托协议规定传承给受益人。另一方面,在这些资产离开财富传承信托,交付给受益人之前,受益人个人并不拥有这些资产。如果受益人在接受这部分资产之前破产或必须承担巨大经济赔偿责任,这部分资产法律上同样不在债权人追偿范围之内,未来仍然可以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方式传给受益人。


海外财富传承信托



如果财富传承信托的委托人并非美国税务居民,则设立的信托就成为海外财富传承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这一类信托的基本特点与普通财富传承信托类似。不同之处是资产转入信托时是通过海外赠与方式,从而不受美国个人遗产税免税额度的限制,转入信托的资产没有任何税务负担,因此转入信托的资产总量可以更高,更适合规模较大的财富管理和家族传承需要。


如果海外财富传承信托的受益人是美国税务居民,这类信托带给委托人家族的综合利益则进一步扩大,给委托人家族的财富管理带来难以想象的巨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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