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在澳大利亚,公证是中国驻澳使领馆对在澳中国公民的文书进行直接证明。领事认证是中国驻澳使领馆对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办事处认证过的文书进行证明。经公证或认证程序办理的文书,效力相同,均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在澳中国公民可以向驻澳使领馆申请公证,也可以通过领事认证的方式办理文书,通常有两种选择:(1)直接按照领区划分,到驻澳大利亚大使馆或相关的总领事馆申请公证;(2)在澳大利亚当地公证员处办理公证,然后在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驻各地办事处申请认证,最后按照领区再向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或相关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但澳大利亚主管部门(如政府机关、学校等)为中国公民出具的证明如需到中国使用,则只能通过领事认证程序办理。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对澳大利亚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直接进行公证。
澳大利亚公民(含澳籍华人)在华使用的文书,只能通过领事认证程序办理。认证是由中国驻澳使领馆按照领区划分(不可跨领区)对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或其办事处认证过的文书进行证明。在送外交贸易部及其办事处认证前,通常需先向当地公证员处申请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