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经商基本法律法规2015】之十一 — 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法

2015年07月01日 澳大利亚豪力法律服务



此前我们发布了有关《在澳经商》总体政策及常见领域法律的文章。目前其中一些领域的情况及规定有所变化,因此我们制作了《在澳经商》系列的新版,新版的相关文章将陆续发布。


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法


反垄断和竞争法规

2010年(联邦)竞争和消费者法 (ACCA),前身为 1974年贸易行为法 (联邦),是澳大利亚最常见的诉讼立法之一,受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管理,ACCC旨在确保遵守ACCA的竞争、公平交易和消费者保护法。


关于竞争或反垄断问题,ACCA禁止的各种反竞争行为包括:

  • 卡特尔(共谋)行为

  • 联合抵制

  • 价格限定

  • 转售价格控制

  • 独家交易

  • 滥用市场力量

  • 在澳大利亚的某一市场严重削弱商品和服务的竞争的其他安排(包括兼并、收购和并购)


违反ACCA时,每次违约将导致针对公司不超过1000万澳元和针对个人不超过50万澳元的罚款,以及禁令、资产剥离命令、以及民事诉讼赔偿。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卡特尔行为(两个竞争者之间商定价格、限制其供给或固定投标的安排)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一经发现,将可能面临刑事起诉和处罚,包括监禁(以及高额的经济处罚)。


然而,如果是基于公共利益,上面的某些行为在提出申请后可能被ACCC批准。


消费者保护

ACCA通过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ACL)对消费品的成分、设计和标签进行管控。 类似的州规定适用于个人。另外还详细规定了最低安全和信息的需求,使消费者可以做出明智的购买。官方会进行抽样检查,以确定合规性。调查也可以由消费者或竞争对手的投诉引发。

不合规行为可能导致罚款,且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可能会被拒绝进入澳大利亚。消费者也可以提起个人法律诉讼。


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以及不合情理的行为

ACL第18条(前身为TPA第52条)禁止一个公司进行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可能存在误导或欺骗的行为。州公平交易法中存在适用于独家经营和其他类型的企业结构的相应禁令。


不要求有意误导或欺骗

普通法中对于假冒侵权的规定,也保护企业的商誉及声誉不被非法窃取,并防止竞争者损害或不当利用该商誉和声誉。


原产国标签

未能正确地指出其原产地或原产国的产品可能因误导性和欺骗性的行为导致责任。原产国的描述是任何陈述、声称或暗示该商品的来源国家的标签、包装、标志或广告,例如“日本制造”或“法国产品”。


澳大利亚标准

澳大利亚标准要求某些商品符合特定的性能特性、成分、生产方法或工序、制作、包装规则或可能规定了需要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类型,但经常是自愿性质的且不具有约束力,除非是被法律采纳的标准。


不遵守法律采纳的标准即属违法。然而不遵守自愿的或强制性的标准可能是疏忽的证据,表明该产品存在缺陷或不适合其用途。


危险和不安全产品

含有被认为可能对人或环境有害的成分的产品受监管控制。强制性安全标准适用于被认为很可能特别危险的产品。ACCC实行强制性产品安全并禁止不安全商品。


贸易计量

在澳大利亚,其部长有权宣布某些商品是不安全的,或对其施加某些规定。此外,国家立法中含有针对包装食品的特定标识规范。


广告宣传

关于产品的某些类型的虚假、误导性的或欺骗性的宣传(包括广告)是被ACL明确禁止的。企业在其广告中不得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款式、型号或历史、该商品是否全新、性能特性、商品和服务的优点和用途、是否提供修复设备或配件、原产地、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的需要以及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免责条款。


关于价格的陈述是由ACCA和ACCC监管的。当一个企业存在以下行为时,该企业可能被裁定为违反ACCA:

  • 进行虚假的或具误导性的价格对比

  • 虚假地将广告价格表述为商品或服务的总价

  • 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商品或服务的供应量不足的情况下以一个特定的价格宣传其商品或服务


广告标准局(ASB)通过ASB和广告赔偿委员会实施一个广告自律的国家制度。 ASB处理关于语言使用、对人的不公正描述、暴力、色情、裸露、健康和安全、儿童福利以及向儿童推销食品和饮料的投诉。


法定保证

法定保证适用于ACL和州公平贸易法中所规定的某些商品和服务。这些隐性保证不能被零售商或供应商外包、或拒绝、更改或限制。此类保证包括:

  • 无可争议的商品所有权

  • 服务基于应有的谨慎和技能提供

  • 商品和服务符合其用途并具有适宜销售的品质。

零售商和供应商还可以提供额外的明确保证,例如:

  • 退款保证

  • 商店退货政策

  • 商店退换政策

  • 法定保证责任的排除


违反法定保证的责任不能被豁免,且只限于ACL所允许的程度之内。根据ACL的规定,意图排除法定保证的行为可能构成误导或欺诈行为,并导致民事和刑事处罚。


产品责任

当存在缺陷的产品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除了疏忽、违反合同或担保,ACCA提供了另一种索偿手段,并允许受影响的人向生产商或进口商索赔。


根据ACCA,如果商品没有达到消费者一般有权期望的安全程度,该商品即有缺陷的。可以追偿的损失(自导致损失的日期或知悉制造商身份的日期起,不超过3年)包括:当一个产品导致受伤或死亡时,相关人士遭受的随之而来的损失,以及对商品或土地的损害。


然而,如果可以证明该缺陷是提供该产品之后产生的,由强制性标准导致的或生产时的科学或技术状态无法发现的,制造商可以进行辩护。如果该产品是一个成品的组成部分,还可以进一步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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