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后的相关税务影响

2015年09月03日 美国华人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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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在美国有个相当热门的话题,6月26日当天,美国最高法院第14次修改了宪法,同性婚姻在全美各州均为合法。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一宪法的修改所带来相应的税务问题。

这一修改将会对现行的雇主影响深远,因为他们要对员工提供配偶的福利、传统配偶退休福利、社会安全福利。其中配偶部分的福利将含括同性婚姻者。两年前由于(DOMA-保卫传统婚姻法条例)的实施,在税表申报上存在着联邦与地方不同的处理方法,加上收入结构差异,原有家庭的状况不同,资产保障忧虑等因素,在这一群体中税务安排显得更为重要。

例如:已注册的同性者,联邦税务上是已婚,但是在州的税表上只能以单身(Single)或一家之主(Head ofhouse hold)身份处理。同时,现行的税制有一明显的缺点,并不是对所有已婚同性纳税人提供最佳的税务优惠。




那么同性者是否一定要选择结婚呢?在税务范围内的答案会出人意料,从税务的角度上看,同性婚姻未必是最佳选择。


对同性婚姻者的情形:

-在特定的收入结构下,联合申报是合适同性配偶的,联合申报也能节省税金。若选择维持单身,分开申报未必有利。

假如配偶一方,没有工作或没有医保,另一方的雇主有提供的免税医疗给同性配偶,此时同性婚姻反而有利。

同性配偶间的赠与没有金额限制。换句话说同性婚姻后,相互的赠与免除赠与税,维持单身的同居个体,就不能享受这项福利。

类似资产转移,同样适用于遗产税上。同性婚姻一方过世,另一方接受遗产是没用限制。维持单身,同时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就会对在世的一方不利,且缺少法律的保障。

50%的赠与分配也同样适用。假如陈先生在2015年赠与2万8千给侄女,这个金额超出了年赠与免税额度,如果陈有同性的配偶,2万8千就会处理成为每人1万4千 (50% 各一方),在当前的赠与免税额度范围内,同性婚姻的安排就合理,它免除了赠与税的问题。

对同性婚姻者不利的方面:

许多同性婚姻者本身的收入较高,选择结婚然后联合报税反而付出更多的税金。条件允许情况下,维持单身依旧使用一家之主的报税可能更有利。

同居但维持单身,还可以选择一方使用标准免税额,另一方是逐项免税额。结婚后则只能同时使用一种形式的免税额。

同居双方可相互认领对方的孩子,可获得认领税务优惠。结婚后就没有这种福利。

在马里兰州,同性婚姻合法伴侣将被允许申报joint income tax return,但是申报联邦纳税和申报马里兰州税需采用同一申报形式。同样的,在弗吉尼亚州,如果同性婚姻合法伴侣在这一年在联邦纳税下申报了jointincome tax return,他们必须在弗吉尼亚州采取同一种形式申报。但是,如果他们在联邦税下申报jointincome tax return或者filing separately,他们在申报州税时可能可以选择申报filingsepar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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