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常见签证解释:B1/B2、L1、H-1B、EB-5

2014年09月07日 华人投资美国房产



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创建起来的国家,首先它的移民政策是相对宽松的,只要符合美国移民法的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途径获得绿卡。有些申请人可 以通过先获得美国工作签证进入美国而后在申请绿卡如L1、H-1B类签证。更多的申请人则选择直接申请投资移民如EB-5类移民签证。

  下面就针对不同种类的签证,美房吧给申请人做一下简单的知识普及:

  B1/B2签证

  B-1/B-2签证是美国每年签发最多的非移民签证。申请B-2签证的事由相当广泛,美国住外使领馆也没有明确的限制。一般来讲,凡到美国 观光旅游、商务、娱乐、探亲访友、就医、参加会议、赴展、处理个人事物等等都可以申请B-1/B-2签证。B-1/B-2签证可分为三个月有效期,一年有 效、三年有效、五年有效、十年有效和永久性有效。入境次数也分为一次和多次入境有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美国使领馆或同一使领馆的不同领事,对签证的有效期 或入境次数都有极大的酌处权。目前香港和台湾的居民比较容易申请一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的B-1/B-2签证,中国大陆居民比较容易申请的是三个月至一 年、一次或多次入境有效的B-1/B-2签证。申请B-1/B-2签证的难易视不同的国家和情况而定。美国对部分国家的观光实行免签证,如奥地利、比利 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新西兰、西班牙、瑞典、英国等。

  L-1工作签证

  在美国有公司(如子公司、附属机构或合资企业)的外国公司可申请将重要雇员临时调入美国。本签证适用于在提出申请前的3 年内已经在美国以外的外国公司连续工作1 年的管理人员、经理及某些技术人员。如果企业、工作及个人能够满足最低资格要求, L-1 签证持有人最长可在美国工作7 年。该7 年时间不是一次性批准的, 而是分期批准的,其中每期的长短有赖于雇主在美国成功运作的时间。许多人此後可以很容易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外国公司与其美国的子公司必须有合格的关系, 如母公司与子公司、附属机构或合资企业关系。雇员在海外从事的工作及在美国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符合美国政府有关管理人员资格、经理资格及需要专业知识的定 义要求。在多数情况下, 可将申请信邮寄给USCIS 来申请L -1签证。

  目前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和防止欺诈的费用。通常申请人可在大约90 天内得到结果。如果申请人支付了加急费, 则政府将在15 个天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得到批准, 则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办理第二步(向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批准通知书。

  中国公民持有的L 签证最长有效期为两年,尽管美国移民局最长可以批准的留美时限为三年。如需旅行,可申请签证延期。获得L-1 签证者的配偶及(或)符合条件的孩子可申请“L-2”身份。“L-2”身份的配偶有一个明显的优势, 即经过有关批准后可以找工作。“L-2”签证持有人进入美国后, 可提出工作许可申请。L-1 签证可转绿卡,申请人在获得首次批准的L-1签证到期成功续签后,可提交EB-1C类的杰出管理人才绿卡。

  H-1B工作签证

  本签证适用于来美国临时从事专业工作的外国国民。 专业工作是指需要使用专业理论和需要实际运用专业知识的工作。 获得该签证最基本的要求是学士学位, 或同等的教育背景及(或)工作经验。 这是能从事该类工作的最低要求。 人们在考虑与计算机有关的职业及其它大学学位的专业时,多数会申请本签证。 但本身份适用于多种类型的工作,只要政府认为某工作的确是复杂的。雇主可向符合H-1B 签证要求的人员提供H-1B 工作机会, 即使有美国工人能从事该工作。但是, H-1B 名额每年只有65,000 个, 因此需要认真做好计划并及早提出申请。

  H-1B 签证持有人的最初入境期限可长达3 年, 然后还可延长3 年, 从而最终可长达6 年。H-1B 签证的费用包括:初始的申请费,特殊培训费,视雇主所雇用的具体雇员人数而定)以及审查和防止欺诈费用。假设还有H-1B 签证名额, 整个申请过程需要90 天或更长。申请人可以额外加快费,来缩短申请时间。在此情况下, 政府将在15 个日内审查该申请。但是, 如果签发的签证数量超过了年度配额, 则即使申请人的申请已获得批准,也要等待签证。在办理第二步(向国务院申请入境签证)时必须提交H-1B 批准通知书。如果得到了签证, 申请人在希望进入美国时必须提交H-1B 签证批准书。获得H-1B 签证者的配偶及符合条件的孩子可以H-4 身份在美国停留同样长的时间。获得H-4 身份的个人不得在美国工作。

  EB-5类投资移民,直接申请永久居民即绿卡

  申请人在新建立的或既有的美国企业有相当金额个人投资的个人可以获得永久居民的资格,也就是很多人所谓的“绿卡”地位。这类申请(一般被称 为“EB-5”申请)的基本要求是,该个人要作出达到最低要求金额的个人投资,而且该投资有亏损的“风险”。一般而言,这就意味着该人以现金或资产进行直 接投资,该投资可在长达两年的期间作出。要求的最低投资金额可能是50 万或100 万美元,根据投资地区的失业率确定。对此类申请来说,非常重要的是必须要创造就业机会。作为投资的结果,必须要创造至少10 个新的就业机会。除非投资对象是政府确认的经营失败的企业,该要求不可以避免。

  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求不再是创造10 个新的就业机会,而是防止减少投资时已经存在的职位。这类申请是明确被要求具有风险的,其中一项风险是:美国移民局对于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请作出决定的以前 很长时间,投资就往往已经完成,或者已经开始进行。EB-5 申请是拿到“绿卡”的好办法,但是,投资人最重要的考虑应该是建立或维护一家成功的企业,“绿卡”则是附带的好处。

  而目前国内被热捧的则是基于区域中心模式的EB-5投资移民,暨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授权的区域中心运营投资项目,并且需 要向USCIS报批项目后才能在市场上公开寻找投资人。尽管不需要投资人再去亲自参与管理,但获得永久绿卡的条件还是不变的:1)50万或100万的有风 险的投资需要在2年内不间断的投入。2)2年后需要创造10个新的全职、合法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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