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美国的公司组织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普通合伙制(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合伙制(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个人所有权企业 (Sole Proprietorship)、非盈利性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等多种形式,本期我们为大家介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
股份有限公司是美国传统的公司形式,股东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信托公司或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独立于个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将投资风险限制在公司资产范围内,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股东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有C-corporation 和S-Corporation两类。
C-corporation 是美国最普遍的公司形式,公司具有独立性和延续性,当创建人退休或死亡后公司仍可长期发展下去。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相对容易些,可以通过上市公开发售股票来融资。与其他公司形式比较,它最明显的特点是双重纳税。不仅公司要对分配的利润交税,而且股东个人也要交纳个人红利的税款,但公司的亏损又不能让股东个人作抵减。不过,C-corporation可将利润不分配,再投入到公司资本中去,让资本留在公司,股东就不必对未分配的利润交纳个人税。并且留在公司净利润部分股东也不用交self-employment tax。这点比其他公司模式优越,因为无论公司的盈利有没有分配,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和大多数的LLC所有人都必须交纳这笔不轻的self-employment tax。
但是C-corporation这种形式也有不足之处,其经营管理必须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序和规范,从而增加了经营成本,这对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会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经营管理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致使公司独立法人业主个人混沌不清,美国法院可能会“揭开公司的面纱”(美国公司法的一个术语,piercing thecorporate veil),强制股东承担个人责任,使股东丧失有限责任保护,而美国法院一般很少对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S-corporation 与C-corporation 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S-Corporation 没有公司层面上的赋税义务,公司的盈利都由股东自己如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样分别自己报个人所得税,尤其在创业阶段,公司的亏损是可以在个人所得力抵税的。如果公司想把payroll tax降到最低,股东能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S-corporation也许是最佳选择。
但是S-corporation在股东人数上和股本结构上有诸多限制:股东人数不能超过75个,且它的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公司也只能发一个类别的股票,不能发行优先股。S-corporation 也不能被其他形式的公司所拥有。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一个人的公司,也可以由几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人或出资人,在法律上不称作股东(shareholder),而是称作为成员(member)。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拥有所有权的形式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一样,他们不持有股票(stock),但是根据投资的比例持有法定权益(interest)。当他们出让份额的时候,所出让的是其拥有的interest,而不是stock。但是有限公司的成员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拥有优先份额或法定权益(preferred ownership interest),正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拥有优先股(preferred share)那样。
有限责任企业最初是由怀俄明州于1977年立法确认的,但是它的发展非常迅速,这主要是因为它结合了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优点。这种形式既为公司提供了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公司的所有人又可享受合伙制企业的税收待遇,也就是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和自己其他的收入合并按照个人的税率缴税。
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避免了双重税收,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完全为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其所有人或成员不对这些债务承担超过其出资的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和损失的分配方法也比较灵活,不一定要以出资额为依据。另外,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人的人数和国籍不限,这点又优越于美国联邦税法中规定的S-Corporation。
其缺点在于如果公司今后有上市的计划,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这种形式就不太合适,因为投资者习惯于购买普通的股票而不是法定权益(Interest),且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更善于处理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票的发行。此外,LLC在一些政府给予的业主医疗保险税前抵税的优惠(Fringe Benefits)也会不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把C-corporation转成S-Corporation,也可以将LLC 转换为C-Corporation,这转换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要注意有些时间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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