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nry Yang
这是我们早已熟悉的一幕:加州大学的新生录取政策引起了重大争议。支持Affirmative Action的一方认为,为弥补黑人和西裔等少数民族受到的种族歧视,加州大学录取新生时应照顾少数族裔,让他们的录取人数与人口比例相符;反对方则认为,这种录取方式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不过,这一幕并不是我们正在进行的反SCA5的战斗,而是一个叫Allan Bakke的白人状告University of California因照顾少数族裔而不公平地剥夺了他的入学机会;时间也不是2014年,而是整整40年前的1974年。加州大学的逆向种族歧视历史可谓源远流长。
要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需要再往前回溯到五六十年代,以黑人为主导的民权运动的胜利,基本在制度上消除了美国历史上对少数族裔的长期歧视,并导致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的诞生。Title VI of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以最清晰的语言,明确禁止接受联邦资助的所有机构进行种族歧视:
“No person in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on the ground of race, color, or national origin . . . be subjected to discrimination under any program or activity receiving Federal financial assistance.”
要在法律上绕过这段文字实行“特定种族照顾”(即所谓Affirmative Action),需要非凡的语言能力,奇异的逻辑推理,和指鹿为马的巨大勇气。但是“特定种族照顾”的提倡者们硬是做到了这一点。他们矫枉过正,在消除对少数族裔种族歧视的过程中,加进了对白人的逆向歧视,后来慢慢扩展到对亚裔的“良性”种族歧视,就像一个蹩脚的软件工程师,为修复一个影响系统运行的重大Bug,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只是试图简单地掩盖症状,结果导致更多Bugs。
UC Davis医学院就是这样的蹩脚工程师。该校每年100个新生名额中,84个名额由所有族裔(包括少数族裔)申请者竞争,其余16个特殊名额专门用来照顾少数族裔学生。Allan Bakke连续申请两年都被拒绝,而他的申请评分高于所有特殊名额的少数族裔录取学生。因此,从1974年起,Bakke的官司从加州地方法院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到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时,已经是1978年。这就是高校录取Affirmative Action的关键案例Regents of Univ. of California v. Bakke。
在判决中,九名大法官意见严重分歧,共发表了六篇意见书,没有一个意见书得到半数以上大法官的完全同意。但是大法官Lewis F. Powell意见书中的两点意见分别得到另外两组(每组各四位)大法官同意,从而构成最高法院正式判决:
1. UD Davis医学院的特殊录取政策无效;学校必须录取Allan Bakke。赞同此意见的五位大法官是:Powell,Burger, Stewart, Rehnquist, and Stevens。
2. 如果符合substantial state interest,种族可以作为大学录取的一个考虑因素。赞同此意见的五位大法官是:Powell,Brennan, White, Marshall, and Blackmun。
这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判决,关键在于第二点意见:那就是最高法院首次允许在大学入学中考虑种族因素。但第一条意见判定UC Davis死板僵硬的种族配额招生政策无效,这就向全美大学的招生办公室发布了严正警告:从今以后,你们要再进行种族歧视,能不能不要这么明目张胆,吃相难看好不好。你们要歧视得隐蔽点,含蓄点,巧妙点行不行。各大学招生办对此心领神会,从此发明了各色各样的种族歧视新招,什么“heuristic review”,什么"top X percent plan",推成出新,花样无穷,在歧视白人的同时,进一步演变成对历史上同是白人种族歧视受害者的亚裔的“良性”种族歧视,持续不断,经久不息,最终触发四分之一世纪后的另外两场高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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