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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历程,经历了从初期以绿地投资(在东道国新设企业)为主到现在转向以并购投资(收购东道国已经存续企业)为主的一个过程。为了给考虑收购国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本文将简要介绍世界三个主要国家,即美国、英国和德国,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规定。
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方式是要约收购,即收购方通过公开方式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下文将从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反敌意收购、强制排除权等几个方面介绍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
1. 信息披露
收购交易信息如果提前透露到市场上一般会引起目标公司股价的波动,所以各国要约规则都要求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后进行公告,以确保公众获取信息的公平性。
收购方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时,需要在10日内向目标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收购方在此之后持股比例变动每达到1%,必须向上述机构进行补充备案。如果收购方最终发出了收购要约,就必须向目标公司股东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在收购要约正式开始之前60日内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进行的所有交易。
2. 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通过公开方式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作出购买股份的意思表示。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确保收购方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一定保护。该制度是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体系中最重要内容。根据法律对收购方所要求责任不同,要约收购分为强制性要约和自愿性要约。
美国的要约收购制度属于自愿性要约,即不要求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后必须向剩余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方可自主发出要约,自行确定要约比例,但是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要不断的就收购人的背景、收购意图、收购计划等信息予以充分详细的披露。该制度是在保护大股东能自由转让其控制权的同时,通过施加信息公开义务和控股股东对其他小股东的信托义务来实现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3. 反敌意收购措施
敌意收购是指收购方提出的收购计划并没有得到目标公司管理层(主要是董事会)支持的收购交易。常见的反敌意收购措施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要约出现前的一般防范性措施;二类是要约出现后的针对性防守措施。
美国采取董事会决策模式,即只要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在按照对目标公司的尽责和忠诚义务来采取行动,董事会无须股东特别授权就可以在收购要约发出前或发出后实行相应的反收购防御策略。其基本的理由在于:(1)董事对公司的受信义务是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基础。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者,因此当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一项收购出价不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法律会赋予其权利采取反收购措施。(2)目标公司股东与收购方之间交易地位的悬殊,客观上需要董事会来承担起反收购的义务。(3)董事的社会责任也是董事会有权采取反收购措施的一个重要因素,即董事会还考虑收购是否会损害除股东以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4. 强制排除权(Squeeze Out)制度
收购方在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一定比例(一般90%到95%之间)之后,很多国家法律会赋予收购方一个强制排除权,即有权要求剩余小股东必须将其持有的股票出售给收购方。其理由是当收购方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比例后,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做法就是让收购方全资拥有目标公司,以避免收购方与剩余小股东之间的种种博弈。
美国联邦法没有明文规定强制排除权,但是,美国有些州法允许收购方采用二次并购的方式来达到同样目的。如果收购方在第一次要约收购中取得了目标公司90%或以上投票权,收购方就可以再发起一次不需要股东投票决议的交易,将目标公司和自己的一个子公司进行合并。在二次收购中,收购方可以仅让目标公司寄给股东一个简短的信息通告而无需再次投票。如果异议股东对要约价格不满意,该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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