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 细说“VIE”

2014年10月21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2014年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不约而同选择VIE结构,特别是近期的热门在美上市企业——阿里巴巴集团采用VIE结构,再次把公众的目光聚集在这一互联网行业境外上市通常沿用的结构上。本期让我们共同揭开VIE的面纱。

一、VIE的概念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U.S.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使用的术语,指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该企业本身对此经济利益并无完全的控制权,而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将此 VIE 做并表处理。VIE 架构得到了美国 GAPP 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 会计准则”。

实际上,VIE2001年安然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才会要求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只要这个实体符合VIE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紧急出台了FIN46,并指出可变利益实体至少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中的一种:

1)如果没有另外的财务支持,那么它的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其经营需要,也就是说它的权益等于或小于实体预期的损失。

2)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对实体的经营活动做出直接或间接的决策。

3)表决权并不按照持有人预期损失或预期的剩余收益的比例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实际上,实体所有的经营活动都代表一个只拥有很小比例的较少表决权的投资人的利益。

4)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承担预期的损失和收取预期的剩余利益。

二、协议控制模式在境外上市中的应用

20069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俗称“10号文”)。该文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而迄今为止,商务部还未有批准的先例。因此,为了规避商务部的关联并购审批,一些属于非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公司也采用协议控制的模式在海外间接上市,因为该模式不涉及境外公司对境内经营实体权益的并购,因此就不需适用10号文关于关联并购的审批。

协议控制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或境内外资公司(FIE,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和境内运营公司(内资企业,外资受限业务牌照持有者)。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出于税收、注册便利等种种考虑,可能采取英属维尔京公司、开曼公司、香港公司等多层级公司并存的架构。协议控制结构中,WFOE 和运营公司一般通过签订五六个协议来设立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主要包括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独家咨询服务协议。

即使VIE模式仍存在一些争议,中国企业采用这种模式赴美上市仍是时下的普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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