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華女在入籍兩年後,因長期從事賣淫及洗錢被控罪。為求輕判,她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承認了賣淫及洗錢的犯罪事實。誰料案外生案,聯邦政府因而以其申請入籍時隱瞞犯罪行為為由,撤銷了她的公民身分。
44歲的華裔女子李虹艷(Hongyan Li,音譯)來自中國天津,1996年與其當時的丈夫王納興(Wang Naxing,音譯)移民來美,2000年獲得綠卡。2006年,李虹艷提交了入籍申請,並於2007年獲批,成為美國公民。
然而,2009年9月15日,李虹艷被捕,控以跨州賣淫及洗錢罪名。檢方指出,調查發現李虹艷從2004年3月至2009年被捕期間,時常往返美國多個州從事賣淫活動,並自2005年8月開始,將賣淫的非法所得通過金融機構、註冊的外國公司等進行洗錢。2009年11月6日,李虹艷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對賣淫及洗錢的控罪供認不諱,法庭因此判其入獄18個月。
誰料2013年1月,聯邦政府提控,將李虹艷的公民身分撤銷。聯邦政府指出,李虹艷承認了自己從2004年起便一直有賣淫及洗錢的犯罪行為,一直持續至2009年。但她在2006年遞交入籍申請及2007年移民局官員的入籍面試時,均明確表示自己「沒有任何犯罪行為」、「從未有過賣淫行為」,屬於欺騙政府。李虹艷明顯不符合入籍對良好品行的要求,因此其入籍申請的批准無效,要撤銷其美國公民身分。
李虹艷對聯邦政府撤銷自己公民身分的舉措提出上訴,指出當時自己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是因該認罪協議中寫明只要她認罪,「執法部門」(prosecution)便不再追究她的其它行為。然而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庭近日做出裁決,認定聯邦政府撤銷李虹艷公民身分的決定有效。
法庭指出,認罪協議中的「執法部門」指的是刑事犯罪的執法部門,而聯邦政府撤銷李虹艷的公民身分,是政府部門的民事行為(civil actions),與她當時和檢方達成的認罪協議無關。另外,李虹艷在申請入籍時詐欺在先,有明確證據顯示她在當時並不具備入籍的資格,而是以欺騙造假的方式取得公民身分。因此聯邦政府有權在知情之後對此前的錯誤決定進行糾正,認定李虹艷的入籍無效,必須撤銷她的公民身分。
移民律師李定一指出,成為公民後被發現入籍時有作假、欺瞞及其它不符合入籍資格的行為,導致公民身分遭撤銷的案例並不少見。李定一提醒,在申請入籍時,入籍資格、相關材料上一定不能有欺瞞及造假,否則一旦被發現後果嚴重,不僅入籍會被拒或事後遭撤銷,甚至有可能導致綠卡被撤銷或更新綠卡時遭拒。
李定一提醒,儘管有些華裔移民通過造假、欺瞞方式順利獲得了綠卡,但考公民及綠卡更新是不同的部門負責,審核嚴格。不少人綠卡申請時的作假行為,在考公民或更新綠卡時被發現,會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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