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职业移民第五优先)。此类签证从1990年起实行。
根据EB-5签证规则,投资人可以依据以下任一项而取得EB-5资格:
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一百万美元并至少雇用十位雇员;
在国家认可的目标就业区域(T.E.A.)投资五十万美元并至少雇用十位雇员;
在经政府及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投资五十万美元。
为了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政府特别规划核准的行政区域,从而更为有效促进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项“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区域中心”,则移民申请的投资额可降到五十万美元,并对原移民申请条例中“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调整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资格条件的放宽,对不太熟悉美国商业经营环境的外国投资人提供了一个更有利的选择及便利。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为合法所得。投资者无须放弃自己本国的事业而亲自经营EB-5投资项目,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1 岁的未婚儿女等所有家庭直系亲属均可同时在同一个投资移民案中申请移民。
美国政府规定有条件绿卡(I-526批准后)的期限是两年。在两年届满的前三个月内,投资人可向美国移民局提出解除有条件移民签证的申请(I-829),只要此时投资人的投资仍真实存在,投资人将获美国移民局批准成为永久居民。投资人在持有条件绿卡期间,不但可自由进出美国且无移民监的困扰,也可以在美国工作及从事任何合法的经济或其他活动。
根据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显示,截至2014年6月2日,移民局已批准532个区域中心,而目前I-526和I-829的批复时间则分别为13.4个月和5.7个月。在通过率方面,2014年第二季度I-526(条件绿卡)的通过率为85%,而I-829(永久绿卡)的通过率也基本保持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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