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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修订草案指出,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金;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修订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对于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根据修订草案,取消若干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条款,相应建立证券买卖申报登记制度”。
修订草案取消了七类行政许可: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2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3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4变更注册资本,5变更章程重要条款,6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7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修订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
①明确了证券的范围。
②建立了证券发行制度。
③规定了证券发行的一般原则。
2004年8月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主要内容
①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监会审批改为证券交易所核准。
②取消了对溢价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审批。
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主要内容
①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②增加了发行保荐制度和首次空开发行股票的预披露制度。
③增加了上市保荐制度,规定又证券交易所审核证券上市申请。
④明确了证券上市条件和暂停、终止上市条件的规定。
⑤延迟了收购人持有股票的锁定期。
⑥授权证券交易所对重大异常的证券交易账户限制交易。
⑦增加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⑧增加了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2013年6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主要内容
①将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改为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及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②取消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审批。
2014年8月3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主要内容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将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修改为公告。
文章源自综合,编辑: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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