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EB-5投资移民项目以较为平价的投资金额获取全家美国身份的时代,有可能一去不返。福布斯中文版遍访权威人士,解读“美国梦”最便捷通道EB-5的变化迷局。
今年的9月30日,世界国际资产配置格局及投资移民趋势即将发生变化,因为世界上最大的移民国家——美国,将在其现行的区域中心法案到期之际做出二十多年来重大的调整:50万美金的投资门槛最高可上涨至120万美金,这意味着,通过EB-5投资移民项目以较为平价的投资金额获取全家美国身份的时代,即将一去不返。
一轮股市的跌宕沉浮之后,如何更为合理地配置资产,无疑是这个炎炎夏日里更为令人焦灼的话题。如今,全球资本流动速度加快,海外项目的大量涌现让中国投资者有了与以往不同的丰富选择。对于个人及家庭而言,投资移民作为其中较为便利的手段,近年来获得不少投资者的认可。通过将一定金额的资产投入海外项目,不仅能获得可期的收益,同时还可以享有与投资目标国公民相同的福利和待遇。
对于投资者而言,移民数量及投资金额同时也受到投资目标国政策的制约。尽管近两年来欧洲一些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陆续推出极为优惠的投资移民政策,中美洲及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投资移民门槛又普遍较低,但美国依然是不少投资者的首选。
原因何在?良好的商业氛围,健全的社会福利,完备的保障体系,高质的教育资源以及150多个国家或地区免签的待遇……这些都使得美国成为投资移民选项中最为强有力的竞争者。在《泰晤士报高等教育》2014-2015年世界大学排行榜的前200中,来自美国的高校超过三分之一,前十名的席位更是被美国名校占去了7个。此外,在音乐、电影等艺术专业院校的数量与质量上,美国也拥有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对于注重家族传承与子女教育的投资者来说,大洋彼岸的美利坚合众国无疑是移民的极优之选。
目前在移民美国的几种途径中,“EB-5”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是投资者们最为熟悉的,它素以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且无“移民监”(即在美居住时间规定)而著称,可谓实现“美国梦”的一条便捷通道。自1990年开始发放此类签证,美国政府曾多次调整政策以促进投资移民的发展,特别是1993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但EB-5投资移民项目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2001年就曾受当时政策影响一度陷入低谷,直到莫里斯•布里兹上任美国移民局(USCIS)EB-5投资移民局长后,通过一系列改革扭转了这个局面。如今的EB-5移民项目,见证着每年多达数十亿资本通过投资移民进入美国,在近5-7年间已经吸引了200-250亿美金的投资,成为美国最为有效的融资机制,并为美国创造出数以万计的工作机会。
EB-5移民项目于2005年进入中国,十年间吸引了大批的中国投资者。随着中国大众富裕阶层的崛起,EB-5移民项目中来自中国的投资申请者数量日渐增长。
2014年,中国投资者已占到EB-5签证的大约85%。以至于美国移民局在2014年10月到2015财年开始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暂停向中国投资者发放EB-5签证。但排期的出现并未消退投资者的热情。“美国梦”的召唤使这个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加之英国、澳大利亚投资移民门槛金额的大幅提升以及加拿大投资移民政策的全面收紧,都让自上世纪90年代设立之初就一直是50万美元门槛的EB-5移民项目显得极具性价比。
不过,随着美国经济缓步迈向复苏,美国国内让EB-5涨价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今年6月4日,美国参议院委员会司法委员会高级参议员Patrick J. Leahy,代表他及主席Charles E. Grassley将一份名为“促进和改革外国投资和美国就业创造”(To promote and reform foreign capital investment and job creation in American communities )的EB-5改革方案即S1501提案摆在了公众面前。新提案基本提前确认了EB-5投资移民政策即将产生的一些变革,如:区域中心法案延长至5年,投资金额上涨至80-120万美元。这意味着,再过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最低以50万美金就能投资一个项目并实现全家移民美国的梦想,可能成为阶段性的历史记忆。
而9月30日之后EB-5投资金额门槛的提高,仅仅是让投资者至少再多花上几十万美金吗?不然。新法案的推出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绝不仅是数字上的变化:首先,美国移民局对资金来源的审核将会越来越严格。如果最低投资金额变为80-120万美元,那就需要更多的文件来证明投资款的来源,增加了资金来源解释的难度。其次,投资金额增加后,对于投资人来说,所需承担的风险也越高。特别是一线城市的项目,投资门槛极有可能都在100万美元之上,而二三线城市的投资潜力又较低,投资者的项目选择面将大大缩减。第三,申请周期将被拉长。原先EB-5的申请周期在12-18个月之内就能完成,新法案推出后,此周期恐将延长至2-3年。
此外,由于中国外汇管制的原因,每人每年只有5万美元的外汇额度,目前50万投资款需要10-11个人协助完成,今后则需要25个人才能完成所有投资款的换汇,换汇时间也会从原本1周延长至1、2个月。时间成本的增加也会是投资者面临的全新问题。
尽管新法案的重大调整将给投资者带来诸多困扰,但EB-5移民项目未来的发展趋势却不会因此衰退。
外联出国顾问集团董事长何梅表示:相较于其他国家的投资移民项目,EB-5申请人要求简单、绿卡含金量高以及有利于对子女教育的长期规划依旧是很多投资者选择美利坚合众国的初衷,而大城市的某些热点项目的高投资与高回报率也会打动一部分投资者。她特别指出,有移民倾向的人群,对于EB-5移民项目的认知存在一定偏差,实际上,其中一些项目原来也需要百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金额,并且这是一种投资而非单纯购买美国的居留权。在她所促进的EB-5项目中,已有二十个做到了投资收回。因此在经济平稳发展的短期内,这些因素都将驱使投资者继续将目光停驻在EB-5项目上。
但毋庸置疑的是,9月30日以后的调整不但会改变美国投资移民的平价时代,而且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微妙地影响国际资产配置的格局。投资热点是否会发生转移?欧洲、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投资移民状况是否将受其影响?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能否在这次国际资产配置格局的变动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或许这些问题才是比930更值得观察与思考的。
EB-5提案之生效时间及其影响分析 | Peng & Weber律所版
我们再回到EB-5变法,EB-5新提案。最近有个问题越来越突出,虽然参议院6月3日推出的新提案,各方争议特别大,但是毕竟是重量级议员提出来的,通过的可能性(或者说在妥协修改之后)还是比较大的。
那问题来了,这份新提案,对于项目、区域中心和投资者有几个关键的变化,在9月30日之前,乃至9月30日之后,将带来哪些影响。从现有的律师们的分析,以及提案条文来看,一旦提案通过并生效,那么就立即对于几个关键变革,如:就业创造条款、TEA(目标就业区)的认定、最低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发生至关重要的变化,而在这4个重大变革中,TEA和最低投资额,可能会因Grandfather(延用旧律)条款而继续沿用老的法案。
今天,EB5Sir找来了两篇文章,分别是业内朋友Vanessa转来的本篇Peng & Weber律所的文章,以及另一篇Ronald Klasko律师的文章。就这两篇解读而言,Peng & Weber律所的文章更加简洁明了易于理解,Ronald Klasko律师的解读更加专业细致,朋友们可以参考阅读。事先申明下,如果越读越糊涂,别发愁,毕竟立法者自己没有说话,USCIS(移民局)没有发声,都是律师们的个人解读。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早点递案,避免不确定因素,也是唯一可以控制的。
S.1501提案建议的EB-5最低投资额增加和TEA限制
S.1501提案的第四部分包括两个改变,这两个改变会影响EB-5最低投资额并且会对投资者有直接影响:
1. EB-5最低投资额增加到120万美元(TEA地区增加到80万美元)。目前,低就业地区(TEA)的最低投资标准是50万美元,非TEA地区最低投资标准是100万美元。新的提案将TEA的最低投资标准增加到了80万美元,非TEA地区最低投资标准增加到了120万美元。
2. TEA“高失业地区”的重新定义,使之仅包括一个人口普查区——这使得项目所在地更难 成为TEA,从而使得投资者更难使用较低额投资标准。目前,EB-5的管理条例授权每个州 可以指定“一个特定的地理或者政治细分区域”作为高失业地区,假如这个指定地区的失业率是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或者更高的话。根据这些管理条例,美国移民局允许包括该投资项目的几个连续的人口普查区的合并来定义一个高失业地区。另外,美国移民局的现有政策是顺从州政府所做的有关高失业地区的决定。然而,S.1501提案限制“高失业地区”的地理范围到“一个【单独】的人口普查区”——即只涵盖该项目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区 ——并且说明国土安全部会自行划定高失业地区而不受到其他联邦或者州立实体的决定的 限制。
最低投资额和TEA改变的生效日期
以上两个条例将会同时适用于标准EB-5投资和区域中心项目投资,并且会在该提案颁布后生效 (最迟2015年9月30日一定会颁布)。生效日期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况:如果区域中心项目在该法案成为法律之前就已经递交或者获得“商业计划批准申请”的预批,与这些区域中心项目相关的I-526/I-829申请将不受到新的最低投资额和TEA规则的影响。这些申请会得到“延用旧 律”的权利,仍然使用现有的100万美元和50万美元的最低投资额,以及现有的TEA定义。但是非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则不会得到“延用旧律”的好处。
区域中心投资者获得“延用旧律 - grandfather条款”权利的关键:递交“商业计划批准申请”
S.1501提案的第四部分没有解释“商业计划批准申请”的定义,但是看起来它指现有I-526预批申请过程,因为这是目前区域中心的实际项目文件获得预批的唯一方法。换句话说,S.1501提案似乎说明如果要使一个项目(以及该项目的未来投资者)获得“延用旧律”的权利从而继续使用现有的最低投资额和现有的TEA规则,区域中心必须要在该提案颁布前递交I-526范本申请。 投资者自己在该法案颁布前递交I-526申请是不足以获得“延用旧律”权的,但是看起来区域中心递交I-526范本申请可以。
EB5Sir注:在提案中的条文是要求向USCIS递交“商业计划批准申请“,不过没有详细解释。在这里,律师将其解释为:I-526预审批(或者叫I-924预审批,或叫范本认证)。
I-526示范申请预批程序的背景
当USCIS在2009年宣布预批程序的时候,区域中心对此举是非常欢迎的。该预批程序允许区域中心获得一个“I-526示范申请”的预批准书,“I-526示范申请” 包括I-526投资者将会向移民局递交的所有实际项目文件。因为USCIS的特惠政策(在此政策下它通常不会推翻此前做出的决定),预批申请的批准对于项目和投资者都有重大好处。项目方可以期待USCIS审理员对他们的I-526申请给予一致性的批准,同时USCIS“预批”也可以在在市场上带来很好的信誉。投资者也有一个办法来评估项目的EB-5可信度,也增加他们对自己的I-526申请批准的信心。
一开始,预批申请是不收费用的,并且可以在短短几个月内就可以获得批准。2010年11月开始,预批申请要和I-924表格一起递交,并且要交昂贵的申请费用6,230美元。同时,EB-5项目 的爆发式增长导致了处理时间的延长。万事具备的项目的预批申请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才 能到达审理员面前,这极大地限制了示范申请的有效性。2013年5月,USCIS宣布,示范申请批准之后项目的重要变化会导致项目无法享受特惠政策,这更进一步地降低了示范申请的有利作用——同时USCIS并没有给“重要变化”精确定义,从而移民局可以对之进行广泛的 解释。2015 年7月,USCIS对I-526示范申请(通过I-924表格递交)的处理时间仍然是一年以上,并且目 前没有加急申请的程序。 尽管有其缺陷的存在,鉴于S.1051提案中提到的可能享受的“延用旧律”的权利,示范申请现在有了其重要价值。
预批申请的材料
假设S.1501提案中的”商业计划批准申请“是指现有的预批申请程序,该批准应该包括以下材料:
. 将通过新商业企业获得EB-5投资款的就业项目的详细商业计划书。应该包括可信的商业描述,市场和竞争力分析, 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信息,市场策略,组织结构,财务报表;并且说明项目活动将会如何保证每个EB-5投资者在I-526批准之后的2年半内创造至少10 个工作机会。
. 有关项目目前状态的文件。如果适用的话,这些文件可能包括,项目设计材料,第三方可行性分析,融资承诺函,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能显示商业计划执行进度的其它证据。
. 解释EB-5投资项目会如何创造工作机会的经济分析,该分析应该使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工 作机会。
. 认购文件草稿显示拟投资项目的条款是符合EB-5要求的。
. 相关州机构提供的TEA认证信(如果适用的话)。
. I-526表格样表(隐去投资者姓名)和附函,以说明该项目是如何符合EB-5要求的。
要得到I-526预批申请的批准,区域中心可在递交I-924表格的修订申请中包括以上材料(目前 申请费用是6,230美元)。
结论
目前起草的S.1501提案内容可能会也可能不会成为法律。如果提案内容成为法律的话,按目前理解的预批申请可能会也可能不会被认为获得“延用旧律”权,足以使项目使用最低投资额和现有TEA定义。然而,基于该提案成为法律之前递交预批申请可能带来的巨大好处,有实际项目要做的区域中心应该考虑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交预批申请。最后,准备和递交预批申请应该咨询专业的EB-5法律顾问。
原文作者:Peng & Weber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