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发改委:将允许个人境外投资

2014年08月06日 美国新锐房产投资




今后,普通市民的投资渠道将更广,甚至能够到海外价值洼地去抄底。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我国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中明确提出,将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

  发改委表示,在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面,将着力推动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其中,将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是深化和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利用外资产业和区域结构。全面推进一、二、三产业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进一步放开外资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进行补充修订。积极引导外资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开放,有针对性地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序梯度转移。


  三是统筹软硬环境建设,改善重点领域投资环境。推动把利用外资从主要依靠生产成本优势转到主要依靠人才、环境、市场上来。


  四是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完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我国将重点鼓励有利于满足国内能源资源需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化解国内过剩产能、带动设备标准和服务输出的各类境外投资,制定和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


  五是构建境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国家发改委表示将强大力培育和支持国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等相关中介机构。


  重庆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勇昨日表示,由上述国家发改委发文可以看出,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将是下一步境内外投资工作的重点。其中,通过建立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可使外商在国内的投资权益得以更好保障;修订最新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有助于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时,及时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而通过构建境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则可带动一大批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的崛起。

  目前,我国国内个人投资很大一部分还要依靠机构投资者间接进行,一旦放开后,市民的闲置资金将拥有更广泛的配置方式。市民不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投资海外的金融产品,还能自行寻找区域价值洼地,抄底当地投资性资产,如房地产等。但李勇同时提醒,个人海外投资也要预防因对政策不了解导致的陷阱。


现状:只能通过QDII投资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境内的个人只可以通过银行、基金、信托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尽管是中国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一步,但中国逐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长路漫漫。


  ●2014年5月8日,国务院提出,要“稳步开放境外个人直接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2013年12月2日,央行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确定了方向。《意见》提出,要“便利个人跨境投资”,指出“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不过,按照自贸区管委会的说法,虽然央行已经发布了关于区内个人可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性文件,但因为相关的操作细则一直未出台,因此自贸区内的个人直接境外投资业务截至目前尚未实施。


  ●2013年5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


  ●早在2008年8月5日,国务院就通过立法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外管局则早在2007年就表示,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国将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

  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和国民投资意识的提升,中国存在对个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需求。2013年5月7日,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与贝恩公司在联合发布的《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称,超过30%的高净值人士、超过50%的超高净值人士持有境外投资。在境外投资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房地产和股票是中国高净值人群的主流投资类别。而香港是投资境外资产最主要的市场。


本文来自于:美国新锐房产投资公司 www.newrichinvest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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