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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房产税起源于殖民时期。1796年之前,15个州的14个州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征税。当时特拉华州不征收物业税,而是从它的收入中征税。在一些州,“所有财产,除少数例外,被征税;其他州有特定名称的税种。土地在一个州是按数量征税,在另一个州则是按质量征税,在第三个州则不收税。在某些情况下,评估和征收税款是州的责任,在其他州则是县或乡镇的责任”。佛蒙特和北卡罗莱纳州依据土地数量征税,纽约和罗得岛则基于土地的价值征税。康涅狄格州根据土地的使用类型征税。手续有很大差异。
从1796年到内战时期,人们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原则:“所有物业的征税,无论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的、固定的和个人的,只要在美国,就实行统一税率”。在此期间,房产税基于价值进行评估。这被引入了许多州的宪法。
南北战争结束后,无形财产,包括公司股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税务管辖区发现很难对这类财产征税。这种趋势导致了州一级的替代物业税(如所得税和销售税)的产生。物业税在低于州一级仍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大萧条导致了物业税的高违约率和减少。另外,在1900年代,许多司法管辖区开始豁免某些物业的税额。许多地区对退伍军人之家实行房产税豁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州用“上限条款”的规定取代了豁免,限制住宅的增值。
很多经济因素都曾经激发了各州纳税人对于限制房产税的积极性。加州第13号提案(1978年)修增了加州宪法,将整体的房产税限制在“房产全部现金价值”的1%。它还限制了不动产评估价值的增长,考虑到通胀因素每年不得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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