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作为EB-5资金来源更新

2015年04月29日 美国移民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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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移民局举办的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上,有一些关于抵押贷款的重要信息可能会影响现在及潜在的EB-5投资人,总结如下:

赠与的情形

当抵押贷款并非贷给申请人或者并非由申请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一定要在贷款赠与的时候清楚的写明赠与是不期望返还的。我们暂且不管移民局关于这个问题的主张在法律上有着怎样的争执。针对这个问题的实用指南是,一定要准备一个将贷款赠与申请人的赠与合同,合同上一定要用清楚且没有歧义的语言写明赠与是无条件、不可撤销,且不期待返还的。

贷款目的/用途

贷款目的/用途不能排除用于EB-5投资。在会议开始,移民局首次告知我们关于贷款协议上所记录的贷款目的/用途的问题:移民局知道一些贷款协议对贷款用途有所限制,从而使得贷款人不能将其用于EB-5投资。移民局担心贷款申请过程中的欺诈问题,因此对于贷款人无视上述贷款限制而将贷款用于EB-5投资的情况将有可能被视为非通过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资金。在问答环节,移民局澄清他们不要求贷款协议上明确指出是用于EB-5投资。因此从实用角度讲,在申请贷款时要注意贷款用途的限制。应当避免使用有特定的非EB-5投资用途的贷款作为资金来源,比如买房或商业现金流等,因为这样的资金来源有可能会导致移民局的详细审查。

文章来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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