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近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有关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政策的备忘录,它着重强调了政策的灵活性并重申了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目的,即通过投资拉动美国经济的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了充分达到这个目标,移民局表示他们充分认识并肯定EB-5投资移民项目的潜力,在未来会给予EB-5项目充分完整的保护,同时对于EB-5投资者来说,相应的审核也会更加人性化。这个消息对于我们广大的中国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利好的,为更多期待去美国安家置业的人们打开了更为宽敞的大门,具体有以下三点:
1. 在EB-5申请中,移民局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的标准即可。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所证明事项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即可。即使移民官怀疑申请材料的部分真实性,只要申请人提交相关可信的证据材料,并且这些材料能够证明事情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或者可能是真实的,那么申请人就被认定满足EB-5所要求的证据标准了,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可能性,而不是以前的必须或一定。
2. 100万美元直投移民——投资人只要保证把最低限度的投资额全部投入到单独的一个企业即可,而投资款可以同时流入多项项目或者项目组合中。对于非区域中心的投资,投资额最低限度是100万美元,而这笔款项可以投入到某个企业独资的多项业务项目中,只要该企业或者该项目直接创造就业机会。比如,投资人投资100万美元到美国某企业中,其中的40万美元投入该企业独资所有的某个项目或业务中,另外60万美元则投入该企业独资所有的另外一个项目或业务中,这时只要两个项目总共创造10个就业机会即可,不过,将40万美元和60万美元分别投入两个不同的企业的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
3. 在审核I-829的申请时,移民局将更加灵活地考虑到现实中的经营问题,而不再仅仅因为I-526申请时递交的商业计划书或者经营范围发生改变而拒绝永久绿卡的申请。总体来说,美国移民局对于EB-5投资移民申请人的审核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很多,美国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人投资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