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2015年变法的时候,哪怕争议最为激烈之时,并没有在业内绝大多数人的头脑中冒出来。
但是,时至2016年,有总总迹象表明,哪怕就算国会继续就EB-5改革僵持不下,也是有不小的可能性,USCIS(移民局)绕开立法程序,单方面提高EB-5的价格。
据美国这边的消息人士透露,今年USCIS恐怕有这个通过行政手段涨价的可能。而且,在2月份的参众两院的听证会上,都能看到议员在进行施压,有议员这样质询EB-5办公室主任:
1. 移民局是否可以不要国会授权就可以提高最低投资额;
2. 在签证不够用的情况下,移民局能否涨价,以给美国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很明显的能感觉到,议员们在给移民局施压,要求国会无能为力之时,由移民局方面来涨价。
今天,来看一篇GT律所的Matthew Galati律师的文章,由业内朋友Adela义务翻译,特此感谢。
没有国会的参与,移民局能否涨价?
EB-5计划,自从成为1990年移民法的一部分以来,100万美金成为投资门槛,并且位于目标就业区的项目最低投资额减少到50万美金。去年,在国会山上,推出以及热议的,基于不同目的和条件的,增加投资额的立法行动。
一些人认为,因通货膨胀而涨价是必要的。用购买力来换算,1990的100万美金相当于2015年181万多美金。另一些人认为,维持原投资额才能凸显对比其他国家的优势,及最大化使用EB-5签证。EB-5签证一度有过十分冷清的历史,一万个配额不够用的情况近期才发生。
假想一下,如果USCIS不等国会通过新法案,就去变更投资额。有这可能吗?能这样做吗?
答案是肯定的,并且有多种方式去实施,INA § 203(b)(5)(C)(EB5Sir注:移民法)条款如下:
资金总额的要求 -
(i) 总则 — 除非本段另有规定,则资金总额被要求[…]应为$1,000,000美金。总检察长在与劳工部长、国务卿探讨后,亦可不定时得增加对前款所提及的总投资额。
(ii) 调整目标区域 — 司法部长可以,针对在目标就业区投资的情况下,规定投资额度 […],可少于句 (i)中提及的数额(但不可少其1/2)。
(iii) 调整高就业区 — 当投资时,投资位于大都会地区的统计区块内 —
(I) 不是目标就业区,而且
(II) 该地区的失业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值时。总检察长可以规定资金总额 […]大于条款(i)中所指的数额(但不大其3倍)。
该法规撰写于1990年,提到了过时的用语“Attorney General(总检察长)”;但随着INS(移民局前身 - 移民规划署)的解散,所提及的对移民调整的功能,现已被归入国土安全部部长的职能范围内了。
尽管如此,但可清晰的得出,国会已经授权过多种,在无需通过立法的情况下,提高最低投资额的方式:
1.移民局,会同劳工部和联邦,可增加当前100万美金投资额。因50万美金少于该增长,所以TEA地区的最低投资额亦可增长;
2.移民局可改变TEA的最低投资额,只要其仍保持非TEA地区1/2倍的投资额;并/又
3. 移民局也可将如下地区的最低投资额,提高到300万美金,只要项目满足:
项目位于大都会审计区块内;
项目不在TEA地区内;
项目所在地的失业率“明显低于”国家平均值。
值得一提的是,I-526表格已经考虑到投资可能会处于“正在上升的就业地区”了,尽管这些地区目前还不存在 - 参见2.b部分。
很难预测到,以上任何类似的情况发生。除非有足够的预期或计划,否则涨价必然会引发市场动荡混乱。所以利益相关者们,需要了解并且影响祖父条款、证券发行、初始投资额等定义,以便变革不会将EB-5计划扼杀。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会已将EB-5涨价的权利授予美国国土安全部了(通过同其他部门协商),但是他这样去做的能力,是相对温和的。最高法院的Chevron标准,要求规章是法条的“可允许范围”。
所以,移民局可以一夜之间,就合法地将最低投资额涨至1000万美金吗?或者,改变TEA地区的最低投资额,将其设为仅仅比普通地区投资额低1美金?
有这个可能,但是这种基于EB-5立法意图的行为,可能会引发诉讼,由联邦法庭去挑战移民局解读法律的权限。
原文作者:Matthew Galati律师
原文出处:www.eb5insight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