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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问:
我是2008年来美国的,入境时持别人的护照,但是护照上的照片是我本人的。我入境时没有遇到问题,顺利入关。后来我在美国居留下来,和美国公民结婚并有了两个孩子。一年多以前,我听说以我的情况可以直接申请绿卡,便諮询了律师,律师也认為我的案件完全可行,只是比普通的结婚绿卡多一个豁免申请(因為假护照的问题)。
按照律师的要求,我提交了所有材料,并於几个月前和太太一起去了移民局做结婚绿卡问话。问话进行的也很正常,要求我回家等结果。前几天我收到了移民局的结果,告诉我因為我不是2001年4月30日之前提交的结婚绿卡申请,所以我不符合245(i)条款,不能得到绿卡。请问这是什麼意思?
律师答:
移民法245(i)条款是条老法律,允许你这样的在美国的无证移民,如果在2001年4月30号提交绿卡申请,可以豁免入境方式和非法居留(只要没有递解令)的事实,从而直接申请绿卡。可是以你的情况是不需要245(i)就可以直接申请绿卡的。
你现在申请结婚绿卡的法律依据和245(i)没有关系,我们非常吃惊移民局居然会以这样一个错误的理由拒绝你的绿卡,这是一个低级错误,我们只能说审批你案件的移民官非常外行。你应该立刻提出上诉或者重新申请。上诉时间会比较久,重新申请则比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