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正式适用于外国投资审批程序的条件,旨在确保外国投资者符合澳大利亚税法规定。条件包括与清偿未付债务、持续税法合规及向澳大利亚税局(ATO)提交年报相关的要求。
这些条件正式确立并拓展了在评估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时关于税务问题的考量,外国投资审批程序的主要类别,并显示了与外国投资法规相关的争议及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日程趋于统一。
适用这些条件将造成若干影响,可能影响交易审批的时间安排与确定性,并为外国投资者增加了持续合规与报告义务。
这些变更与2015年范围更广的外国投资改革相结合,强调了尽早与法律、税务与财务顾问合作的必要性,以谨慎规划及准备外国投资意向书。
具体内容
国家利益测试
澳大利亚政府对符合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外国投资向来持欢迎态度,根据1975年(联邦)外国收购与接管法(FATA)规定,这是评估外国投资意向书标准。
FATA刻意未具体规定澳大利亚“国家利益”内容,从而使担任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顾问的财务部长可根据每份投资意向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而无需受法定规范约束。
FIRB公布的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减轻了这一措施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固有的不确定性,针对在评估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时经常会加以考虑的多种因素提供了指导条例。
保护澳大利亚税基长期以来一直是FIRB与财政部长以来在考虑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时会考虑在内的因素。随着澳大利亚政府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程度提高,对税务的关注近年来与日俱增。
新的外国投资审批条件
财政部长有权向外国投资意向颁发无异议证书,包括FAT第74章规定的前提条件。一直以来皆是针对某特定意向书的重点关注问题施加条件。即我们所了解的,譬如审批附带取得ATO税务个体情况裁定的前提条件。
财务部长在2月22日的声明中确认了规定将适用于投资意向审批的标准条件;简要来说,这些条件要求申请者及尽力确保其相关方做到投资意向相关的下述方面:
遵守与投资意向及关联交易相关的澳大利亚税法规定;
向ATO提供投资意向及关联交易适用或可能适用澳大利亚税法相关的信息;
就任何已经或将与投资意向或关联交易产生联系,可能适用澳大利亚税法的转移定价或反避税规定但尚未通知ATO的重大交易或买卖通知ATO;
付清在投资意向日期到期应付的任何未付税额;以及
向FIRB就上述条件的合规情况提供年度报告。
财政部长已预示将在那些存在重大税务风险的领域附加两大额外条件,申请人需:
秉持诚意与ATO沟通,解决投资意向相关的税务问题;以及
定期提供ATO要求的信息,包括预测应付税额。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变动进一步加强了ATO的权限,强调其在投资者寻求外国投资意向审批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重要的是,FRIB审批如今部分取决于澳大利亚对税法的司法解释。违反财政部长所提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将遭到处罚,取决于FATA第5部分的制裁规定,包括可能的刑事责任与民事处罚。
较广范围内的外国投资改革进程
财政部长宣布在2015年大刀阔斧的进行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框架改革后施加这些额外条件。改革程序包括40年来对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框架做出的最大规模调整,包括:
为充分利用ATO更广泛的资源与技术水平,将FIRB某些特定责任转给ATO,特别是与合规与执行相关的责任;
正式化澳大利亚政府机构信息共享;
针对特定类型的收购修改筛选门槛;
建立外国投资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制度;
引进在FIRB考虑投资意向前缴纳高额申请费制度;以及
对FATA整体重写。
虽然对外国投资审批程序的关注度和资源投入不断增加,目前新制度刚刚起步。很多习惯了旧制度的外国投资者将其当作”走程序“而非实质性审核。
新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认真准备外国投资意向,包括进行所需的分析,以清楚表达交易的商业理据,将产生的税务影响以及交易将给澳大利亚带来的好处。这对避免申请处理延期及投资意向被不必要的归入更高风险等级(这可导致施加额外条件)来说,重要性日趋提高。
总结
施加条件确认了税务合规在评估是否符合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时的核心地位。条件将导致对外国投资意向的税务影响严格审查,特别是与跨国集团的企业集团重组相关的税务影响。
可能要求向ATO提供大量信息,加上持续的年度报告要求,对外国投资者施加了额外的合规义务。
这些新的条件紧接着2015年较广范围内的外国投资改革进程实施,奠定了投资者以全新的尽调方法谨慎规划外国投资意向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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