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美国移民局发布了关于EB-5投资移民签证类别的政策指南。(点击回顾)
该政策指南提到了EB-5计划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对区域中心、I-526申请和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裁决的要求。新政策指南是移民局将之前的裁决备忘录与现行的裁决政策相结合的产物,自2016年11月30日发布起生效。
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此次新EB-5政策指南的重要内容:
投资资金
该政策指南阐明了可用于投资新商业企业的“资金”类型。并规定,使用贷款收益作为投资资金(最普遍的是房屋抵押贷款)的投资人,应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且本人应对其资产抵押的债务负主要责任。另外,用投资人资产抵押的贷款,其额度不能高于抵押资产的公平市值。政策指南还提出了用期票(付款承诺)作为投资资金的要求,期票的债务需要用投资人的资产担保,并根据当地法律被适当完善,且美国债权人对期票债务拥有控制权。
投资返还与赎回协议
在有条件居留期间和就业创造之前,移民投资人可以通过来自新商业企业的利益分配获得资金返还,只要利益分配不是投资资金的一部分,或是向投资人保证的回报。对于股权融资的投资人,可能不会有赎回协议授权移民投资人返还部分投资资金的要求,即使是在投资人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以后。
目标就业区
一个曾经符合目标就业区(TEA)判定的地理区域,有可能会因为就业率或人口的增长而不再符合资格。因此,如果后来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移民投资人就不能依赖于之前的TEA判定。移民局判断投资人的投资是否符合最低投资标准取决于做出投资的时间:如果投资资金已经注入到新商业企业(或区域中心范围内的就业创造实体),其判断的依据在于该区域在投资时是否符合目标就业区。如果在递交I-526申请还没有注入投资资金,则判断的依据在于该区域在递交I-526申请时是否符合目标就业区。另外,移民投资人在递交I-829解除绿卡条件申请时,不需要证明该区域是否仍然符合目标就业区资格。
实质性变更
该政策指南还阐明了“实质性变更”这一复杂概念。其规定,在递交I-526申请之后,移民投资人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之前发生的导致投资人不合格的变更将被视为实质性变更。这一定义似乎过于模糊。2013年5月30日的政策备忘录对批准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之前发生的变更很严格,但是批准之后发生的变更较为宽松。这对于正在等待排期的中国投资人来说尤为重要。
I-829裁决
移民局提出,解除绿卡条件的I-829申请中应包含与I-526申请同时递交的全面商业计划书和经济学报告。移民局还阐明了只要投资人创造的就业为永久就业,在I-829裁决时,并不要求就业依然存在。
作者:Bernard Wolfsdorf,Joseph Barnett
本文系移民超市翻译,原文链接http://connect.wolfsdorf.com/?p=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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