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澳洲法案承认"众筹"为一种"新兴的筹资方式。企业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从众多的投资商中筹得资金。它有潜力为创新的商业理念提供资金支持,并为零售投资者提供额外的投资机会。同时,它还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定。"
目前该法案减免了企业上交特定报告和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以免这些繁文缛节阻挡该法案的进程。和大多数的国家立法一样,现行法律是针对大型上市公司设立的,相应规则早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已经设立。该法案还将设立"特殊市场"。
该文件指出这个支持新型企业的新型筹款模式有可能会"促进创新和生产率的增长"。政府认为"众筹"对小型企业来说是一个获取资金的方式,他们可以利用这些资金开发他们的服务和产品,从而不断成长。
同时,这项法案有可能为零售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投资机会,而这部分的市场往往被早期的投资市场排除在外。
立法者表示,为了众筹这种投资模式能够长期存在,任何方案的监管框架都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即在减少目前众筹的壁垒的同时,还应确保投资者继续受到足够的保护,以避免他们遭受金融、诈骗等风险。此外,投资者还应该获得充足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定。
发行投资项目的企业必须是澳洲企业,在发行投资项目当时的总资产须少于2500万澳元,年收益也须少于2500万澳元。
近来,很多人都认识到了众筹的潜力,认为它能为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这项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资金开发产品、开发服务并积极发展。
政府表示,只有缴足股份的普通股才是用于早期众筹,但是也承认了调节其他证券的必要。
股票发行方在12个月的时间内能够筹得的最高资金为500万澳元,这个上限的设置是为了匹配许多国家规范(在美国以外的区域)。将来,这一上限有可能会被调高,只要符合相关规定,股票发行方也可以自由地为自己的项目做广告和促销。
要想从事众筹金融服务,平台还须持有澳洲金融服务执照,也有可能需要持有澳洲市场许可证。这些中介机构将扮演"守门人"的角色,确保投资者充分意识到与沟通渠道相关的风险。作为守门人,平台必须对股票发行者进行符合一定标准的检查,如果股票发行企业的董事或工作人员被认为品行不端,那么该平台将不会列出相应的投资项目。
相关费用必须在平台中注明,只要公司在平台上提供证券并注明价格,该平台就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从该公司获得利益。
尽管散户投资者有权利参与到投资项目中,但仍存在两个层次的投资者:成熟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对于所有投资者都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对于散户投资者来说还有一些额外的保护措施。在12个月的时间内,散户投资者在每个平台每个项目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万美元,同时他们可享有48小时的冷却期,在这期间内,他们可以撤销投资。
拟定的法律力求减少众筹融资的总成本,因为目前的股权融资法律费用不菲,而通过众筹的融资量却往往少于其他股权融资活动。因此,目前的监管要求限制了澳洲众筹市场的发展。有趣的是,该法案还比较了新西兰现行的众筹法规,同时该法案还关注所有参与者在众筹融资过程中的总体花销,这些参与者包括股票发行方、平台以及投资者。
澳洲早期就曾用ASSOB模型在互联网上筹集资金,但由于模型本身的一些局限性,这种模式的有效性大大减少。为了制定可行的法规,澳洲已经花了好几年的时间。现在看来,股票发行商、中介平台和行业倡导者只需稍作等待就能够鉴证具有可行性的众筹法案了。
澳洲新闻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