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联邦、州、到地方政府,不同政治层级,有不同权责。美国《合众国宪法》不仅确定了联邦政府的结构和权责,而且也对州政府有基本规定。同时50州各有独立完整的政权,各有州宪法,州之下有各级地方政府。从中央至地方的各层政府,分层决定公共事务。在此政体结构下,针对年金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决定权限,亦可跨区相互参照。于是乎,各区各群体依其需求,设计制定不同的年金机制,发展出多元的年金体系,也在多元机制中看到若干共同特色。
建立个人退休帐户,并把租税纳入美国年金制度之激励措施,为一大重点。美国通过租税延后缴纳来鼓励储蓄,相关规定订在国税法第401(k)条中,故简称为401(k)计划。由劳工雇主申请设立401(k)退休金帐户后,雇员每月提拨薪资某一比例至该帐户,提拨额度可自行决定。当劳工离职时可以选择将其中金额拨往某金融机构的个人退休金帐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 简称IRA)或是新公司的401(k)帐户。该提拨金可以从雇员的当年申报应缴税收入中作为扣除额,不计入当年应缴税所得,等到退休提领时再纳入应缴税所得予以课税。
美国的退休计划有许多类,401(k)原只应用于私人公司的雇员,遂而影响了公务员、大学职员之制度,其在修改退休年金制度时,也在相关条例加入了个人帐户与租税优惠作法。例如: 美国联邦政府在1987年7月建立的FERS(Federal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适用新进人员退休制度,除了确定给付的基本福利计划(Basic Benefit Plan)之外,同时推出TSP(ThriftSavings Plan), 乃属于401k延税型退休储蓄计划。此外,各州之政府员工可适用457计划,教师可适用403(b)计划,均是提供租税优惠以鼓励累积退休基金,加州即采取此制度。有些州制度容许个人同时拥有401(k)、403(b)、457三种帐户。
由于个人帐户的建立,每个人所提拨金额明确,故而奠下可携式年金制度(portable pension system)之基础,个人移转职场之后,保留原储蓄或移转至新公司401k帐户或个人帐户,无损个人名下可领取额,其个人帐户依然存在,俟其退休时领取。个人对于其帐户储金得以运用,可自行选择投资组合,通过基金操作以获取收益。
401(k)计划建立于1981年,提拨时不扣税,而退休领取时扣税。2006年起美国开始施行罗斯(Roth)401k,有别于传统401k,让民众多了一项选择,提拨时扣税,而退休领取时不扣税。于是乎,每个人可自行评判其工作时与退休时的边际税率之调高或调低之可能性,进行最适合自己的计划,亦可同时拥有传统401K与罗斯401k两帐户,弹性运用。
美国年金制度除了上述措施外,各州各级政府尚有不同调整内容,包括请领条件、计算额度差异,此外另有确定给付性质之福利计划,不一而足。大致而言,美国并非制定一套全国通用制度,而是留予各州若干决策职权,以及参与者各人选择空间。自行选择的结果则是决策选择者亦需自行承担后果,吸收盈亏。
来源: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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