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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美国移民局发布了关于EB-5投资保持期的新政策。政策提出:“投资人的2年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即投资保持期。移民局通过投资人递交的证据判断其投资是否满足2年保持期,从投资人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起算。投资保持期结束后,投资人无需保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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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新政策的公众评论期于2017年6月28日结束。目前,移民局并未表示会对该政策进行修改。从积极的方面看,移民局着手改革EB-5项目,使项目和政策的实施尽量满足美国国会的立法初衷。
在新政策发布以前,许多EB-5项目采取保守的还款模式,规定投资款只能在I-829申请批准后归还给投资人。但是,中国大陆申请人排期的不断增加,以及I-829申请审核时间变长,导致投资人在数年后才能拿回投资款,这比立法者最初设计的2年投资期要长得多。
新政策发布后迅速在中国引起话题,许多EB-5投资人认为根据新政策,递交I-829申请后就能拿回投资款。但是,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例如EB-5项目首先必须用投资款完成就业创造。更重要的是,EB-5资金从就业创造机构 (JCE) 归还给新商业公司 (NCE),然后从NCE归还给投资人,都必须遵守项目协议里的规定,而可想而知这些规定当初都是以旧的投资保持期(即投资直到I-829批准后)为标准制定的。
即使项目文件可以修改成2年临时绿卡期满即可还款,项目方还需要考虑到每个投资人不同的投资时间,需要确保还没有拿到临时绿卡或临时绿卡2年期还没有到的投资人的资金保持。
基于新政策里尚未明确的部分,以及新政策会造成的实践中的难题,移民局还需要明确以下问题该如何解决:
如果项目方现在修改项目文件,规定在2年临时绿卡期满后归还投资款,这是否构成“重大变更 (material change)”?
此外,新政策还有对EB-5资金的再次投资 (redeployment) 有以下规定:“一旦就业创造完成,有风险投资要求投资资金被用于商业活动中(即商品或服务的交换),这些商业活动必须符合新商业公司的业务范围。”那么:
移民局是否会对上述规定中的“商业活动”以及“符合新商业公司的业务范围”等定义提供更多详细的解释?
如果在原项目文件中没有提到对投资款进行“再次投资”,那么项目方现在修改项目文件,增加对投资款“再次投资”的规定,是否构成“重大变更 (material change)”?
希望移民局可以尽快对这些问题作出阐述,以指导EB-5实践。
文章来源:WR移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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