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当地时间7月13日,移民局召开了EB-5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收集关于以下主题的意见:(1) EB-5区域中心的存立;(2) EB-5项目样本 (exemplar)申请程序; (3) 近期开展的对EB-5项目的实地查访;(4)间接就业的计算方式。电话会议讨论内容限制在上述主题,以及根据2017年1月11日发布的《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项目的法规建议》提出的“提高项目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提高移民局审案效率、以及增加区域中心项目的诚信程度”的建议。
遗憾的是,这次电话会议以收集意见为主,移民局代表没有对任何问题进行实质回答。
以下是对打进电话的公众意见的总结:
很多意见提到,对区域中心的设立、维护、关停的要求和标准,移民局需要给出更明确的指示,来保证区域中心移民项目的可预测性,提高申请质量,并且减少审核时间。具体建议有:
在某些区域中心“意向终止通知” (Notices of Intent to Terminate) 中提到区域中心有责任“对资本投资活动以及就业进行合理监控和管理”,希望移民局给出书面的具体指示。因为区域中心可能对就业创造公司的财务和运营不具有实质控制权。
移民局应该对区域中心的成立资格采取更严格的把关,包括要求申请成立区域中心的人证明其有能力和经验以移民局法规的标准来经营区域中心。
当区域中心决定终止与某个EB-5项目的合作时,如何保证其区域中心资格不受影响,如果保护善意EB-5投资人,建议移民局给出书面指导。
提供更好的与投资移民办公室的沟通渠道,提高I-924申请质量。
为区域中心颁发“营业执照”,区域中心负责人必须持续满足政府要求才能保证营业执照有效。
建议给首次成立的区域中心5年的运营有效期,以后每3年一续。以此提高区域中心资格的可预测性。
有人质疑移民局给没有承载实质项目的区域中心发出“意向终止通知” 是否是浪费资源。IPO是否应该把资源集中在EB-5项目上,在欺骗投资人、滥用资金、以及失败的项目上。
重复发出“意向终止通知” 的问题。有人提到移民局给一个区域中心发出了“意向终止通知” ,区域中心回复之后,移民局认可了区域中心的资质。但是在仅仅数月之后又给该区域中心重新发出了一份“意向终止通知” 。还有一种情况是移民局发出了第一份“意向终止通知” ,区域中心回复后移民局没有给出任何反馈,又发出了第二份“意向终止通知” 。
当区域中心的上诉成功后,被拒掉的I-526申请应该可以自动复活。
公众普遍同意EB-5区域中心的存立规定需要改革,以保证EB-5项目的公允和经济效应。同时,还提到移民局在实施改革时应该采取的方式,比如给出提前通知和公众评论期。有利益相关人指出,任何影响移民局改革的信息都应该事先公开评论。还有人指出,移民局颁布新规定时,应该留给EB-5业内一个“过渡期”来适应新规定。我们也提出了希望移民局在颁布新规定时,指导业内如何改变现状来满足新规定,以及这样的改变是否算作“重大变更”。
大部分人同意强制项目方递交样本申请,这样有利于EB-5项目的公允性,保证进入市场的EB-5项目都是获得移民局批准的。但是目前IPO冗长的审核时间(目前I-924平均审核时间为21个月),使强制性的样本申请变得不可想象。具体建议有:
规定移民局在90天或180天内必须完成对I-924的审核。一位利益相关人表示,如果有明确的审核期限,会大大增加EB-5资本市场的活跃性和吸引力。
有人建议不同类别的I-924申请单独排队,可分为:(1) 基于虚拟项目的区域中心首次成立申请;(2) 基于实质样本项目的区域中心首次成立申请;(3) 基于虚拟项目的区域中心修改申请;(4) 基于实质样本项目的区域中心修改申请;(5) 非重大变更申请(应该免除17,795美元的申请费)。
移民局是否可以考虑对过桥贷款的现行规定,以及在I-924样本申请和I-526申请之间产生的“重大变更”情况。
建议允许EB-5项目方按照移民局新政策修改项目文件,允许临时绿卡期满后退还投资款,而不造成“重大变更”。
将IPO的资源重新分配,着重在已经获得批准的项目的投资人申请上,加快I-526的审批速度。
取消2016年12月颁布的区域中心位置限制。
取消区域中心虚拟项目申请。但是有的人也认为可以通过虚拟项目成立区域中心可以保证项目的灵活性,特别是考虑到移民局冗长的审核时间,以及对“重大变更”的规定。
建议允许加急审核I-924申请。
很多利益相关人提到移民局已经对很多EB-5项目和区域中心进行实地查访。移民局代表不愿意提供访问细节。具体建议有:
移民局应该公布现场考察要点,帮助EB-5项目方和区域中心更好地准备。
应确保视察人员了解EB-5各方的角色和责任,如区域中心,NCE, JCE,投资人。
一位利益相关人建议移民局联系EB-5投资人作为实地考察的一部分,以确保项目方提供给投资人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
公开项目实地考察的结果。
具体建议有:
公布移民局允许的间接就业计算模式。
重新考虑对间接就业的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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