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 月 2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2017年版《目录》”),并将于 7 月 28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本次修订的特点
▷ 推进重点领域开放。坚持开放发展,积极主动扩大开放,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外资准入。在进一步总结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措施。
▷ 突出负面清单特点。适应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要求,调整优化2017年版《目录》结构,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不再列示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对外资准入实行限制性措施,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实行备案管理。
▷ 保持鼓励政策稳定。继续鼓励外商投资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领域,支持外资广泛参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更好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的重要变化
▷ 提高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开放水平
服务业取消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制造业取消了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研发与制造,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制造,摩托车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并取消了同一家外商在国内建立纯电动汽车生产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采矿业取消了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锂矿开采、选矿,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 删除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
2017版《目录》不再列示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删除了2015版《目录》限制类中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禁止类中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等条目。
▷ 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2017版《目录》中明确提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说明。根据“说明”部分第一条的规定,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措施所涉及的产业领域,国家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管,而非不再限制。
根据“说明”部分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及其与鼓励类重合的条目,适用备案制。再结合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适用备案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主要应完成如下程序:
(1)完成“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wzzxbs.mofcom.gov.cn/),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3)按照所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办理其他设立备案手续;
(4)领取营业执照及备案回执。
此外,在关联并购方面,“说明”部分的第四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而依据现行有效的《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关联并购情形应报商务部审批。而在实践中中,取得该审批仍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鼓励类政策进行的调整
2017版《目录》鼓励类条目共348条,与2015版《目录》相比,新增6条,删除7条,修改35条。
新增的鼓励类条目包括智能化紧急医学救援设备制造,水文监测传感器制造,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设备研发与制造,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加氢站建设、经营,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经营等。删除的鼓励类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与修理,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轻型燃气轮机制造,额定功率350MW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制造,会计、审计,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等。
另外,2017年版《目录》将非关联并购、且不涉及准入限制行业或领域的外资并购从负面清单中排除,这与 2017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处理一致。2017年版《目录》中关于负面清单的说明仅就“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项下的关联并购)做出规定,要求仍按现行规定(即商务部审批)执行。除此以外不涉及限制行业或领域的外资并购,包括上市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均将纳入备案管理。这一变化,将大幅简化外资并购手续,省去审批制的要求,投资和交易条款可更加灵活安排,更能满足交易主体的实际需求。但是,外资并购备案制度的落地将依赖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的最终出台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商务部于 2017 年5 月 26 日公布,但其具体颁布日期尚不能确定。
2017年版《目录》发布后将有30天左右的过渡期,2017年7月28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后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7年版《目录》执行,在此之前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依照2015年版《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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