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澳洲房产大全
第504篇原创文章
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多次提到,海外人士,无论个人,公司或者基金(trust),在购买住宅类土地或者房产时,绕不过的去的几个坎:海外投资审查(FIRB),印花税附加税和土地税附加税。很明显,这些都是针对海外人士对于澳洲住宅类房产投资的限制。
(点击可查看大图)
Duties Act将会引入新的104ZJA,简单说来,虽然开发商是海外身份(foreign person),但是因为其购买的土地用作建新房卖新房的用途,因此在适当时候,之前缴纳的印花税附加税是可以申请退回的。具体条件是:
· 开发商在购买的住宅土地上开发盖起新房;
· 开发商之后将新房卖给非与开发商有关联的的购买人;
· 并且从建成到买卖成交期间没有占用使用房产或者作为开发商的自住房
当然此申请必须在新房成交后的12个月之内提出并且不能晚于开发商购买土地的5年期限内。如果开发商在5年之内只卖出了符合以上要求的一部分新房,则开发商只能按比例获得退回。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政策将会对2016年6月21日之后购买土地的海外开发商都适用。也就是说,之前所有交过印花税附加税的开发商都有权利申请退回。
(点击可查看大图)
同样的,关于土地税附加税的退回和豁免,也是针对符合以下要求的开发商:
· 开发商在购买的住宅土地上开发盖好新房;
· 在去年12月31日0点之后,开发商之后将新房卖给非与开发商有关联的的购买人;
· 并且从建成到买卖成交期间没有占用使用房产或者作为开发商的自住房
土地税附加税退回也需要12个月之内提出申请并且不能晚于开发商购买土地的5年之内。如果开发商在5年之内只卖出了符合以上要求的一部分新房,则开发商也是只能按比例获得退回。
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新州政府在对于纯海外房产投资者和有海外注资的开发商开始采取了区别对待,而这也让本土开发商和有海外背景的开发商重新回到了一样的标准上,当然FIRB的要求还是一部分限制。这可以明显的看出,新州政府对于海外开发者持支持和包容态度,并且需要海外的开发商可以参与进来,与本土开发商一起为新州带来足够的新房供应,已解决房屋短缺问题。 当然,这退回的具体实行办法和指导意见新州税局还没有公布出来,所以具体细节以后有机会再给大家奉上。
下期见。
本篇文章版权归Ethan Wang,Brightstone Legal Pty Ltd所有。
更多轻型开发的解读请参见我往期专栏:
打算做轻型开发,土地购买中的注意事项(下)| 小轶说法 11(原创)
打算做轻型开发,土地购买中的注意事项(中)| 小轶说法10(原创)
如果你打算在澳洲做轻型开发,要特别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上) | 小轶说法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