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要去的布里斯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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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占有/逆权侵占
Adverse Possession
反向占有/逆权侵占(英语: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指房地产的非业主不经原业主同意,持续占用对方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原业主的舆讼时限即终止,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不必付出任何代价。
澳大利亚各州在年限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在维州(墨尔本),非业主持续占用15年后即可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在新洲(悉尼)搞这种“合法占有”的机会比墨尔本要大得多 - 省去整整三年的等待时间(12年)!
自2005年1月起,在维州,反向占不再适用于女皇用地、公共交通、用水等政府部门拥有的土地。同时,如果该土地含有管道、排污管等,年限将上升至30年。
反向占有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时间限制,笔者在前面已经提到,申请反向占有必须符合一定年限,澳洲的不同州之间需要的年限各不相同。另外涉及管道的土地年限会依法延长。
2. 实际占有,申请者需要证明该土地(部分或全部)在年限内实际占用者为申请人本身,且不得使用暴力以占用土地。
3. 目的,反向占有者的目的也是重要参考条件。如果占有者拥有任何形式的土地使用许可,如租约,那么就无法构成反向占有,因为可以看出该土地持有者并没有意愿把土地白白拱手送出给占有者。
反向占有通常发生在边远地区,这些地府地多人少,疏于监管,部分土地仍用老的产权认可方式,甚至土地边界不清楚。在人口密集的区域,则发生较少。主要发生在相邻土地之间物理边界(篱笆)与实际土地边界不一致时,邻里间的纠纷。
这个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向那些产权登记者强调,如果有人非法强占了你的土地,你需要采取法律行动直至驱逐走非法占有者,否则你被默认放弃了该产权并允许把产权转给非法占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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