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福毕业中国女律师H-1B签证被拒引热议! 德州律师白话解读问题出在哪儿!

2017年12月02日 走进美国CheerinUS


本文授权转载于美国资深律所--李宝琴律师事务所(Yu, South & Associates)


微信公众号YSA-USA-9988

作者:喻青



昨天晚上,我在美国移民律师李宝琴的朋友圈中看到李律师转发的一个热点新闻故事,是一位刚从美国著名的斯坦福大学毕业不久的中国才女在美国的纽约时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连接,说的是这位学贯中外并取得了英国牛津和美国斯坦福大学高等学历的顶尖人才,在美国申请的“H-1B”的工作签证,不久前被美国移民局给“毫无道理”地拒绝了,并被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离境的“不幸”故事



目前,这位拥有香港执照的华人大律师已经离开了美国,但是她离境之前在纽约时报上以“于童”的名义发表了一篇文章,据说引起了很多读者们为她的不公遭遇而愤愤不平。下面这几段据说是她本人发表的文章里的三段原话:



“我很沮丧:美国因为反移民情绪而失去了许多有才干的工作者,这不仅对于我和同学们来说是一个令人失望的打击,而且也打击了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谷歌和特斯拉这样的科技巨头都是由移民创立的。”

 

“我无法理解,为什么一个声称要让这个国家强大起来的政府会急于摆脱我们。我们失去了梦想,而美国失去了我们所带来的价值。”

 

“在准备离境返回中国之时,我在想:如果我没有资格留在美国,那么谁会有呢?”




作为美国达拉斯地区的知名移民律师之一,宝琴律师很客气地只是转发而没有发表任何评论。现在应朋友圈众多朋友的要求,干脆以这个题目,在这里同大家全面地分享一下有关这个“H-1B”的热门话题好了。这篇公众号文章和介绍,既是为了给这位斯坦福华人才女提供一点参考线索,以利于她明年屡败屡战之再接再厉,同时也是为了帮助后来人不再重蹈她此番“H-1B”的努力未能如愿以偿的扼腕覆辙。

 

需要特别声明一点:这篇文章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一个关于热门新闻故事的背景介绍,既不是律师点评,更不是法律意见。所以,我们这里不谈法言法语,而是以通俗易懂的“大白话”的方式,就下面这几个方面的新闻背景故事和话题,与大家来聊聊天:

 

第一,什么是H-1B?

第二,H-1B有哪些关键要素?

第三,为什么会有抽签的程序?

第四,申请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什么是“H-1B”:

 

“H-1B”是美国移民法上的一个非移民类的工作签证的类别,全称是“非移民类外籍劳工签证”。所谓的“非移民类”就是指这个签证的批准和使用都是有一定期限的:通常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三年,到期之前虽然可以提出延期,但是一个人在美国境内连续持有该签证工作的总长度,加在一起不得超过六年。这就是所谓的“H-1B六年大限”的来处。


如果一个人持有“H-1B”连续六年到期的时候,持有人(移民法上称之为“受益人”)则不能继续延期而必须离开美国。当受益人离开并在美国境外呆满一年以后,就又可以重新申请“H-1B”签证返回美国就业,并开始又一轮的“六年大限”了。实际上,由于六年大限而被迫离开美国的比例很低,这是因为大部分的“H-1B”的受益人一般都可以在这“六年大限”之内,通过雇主为其申请的“劳工证”(PERM)的程序,完成了最终的移民申请的过程,拿到“永久居留”的身份,也就是获得了大家熟悉的美国“绿卡”,从而完成了从“非移民”到“移民”类别的“蝶化”过程,再不受这个“非移民类”的工作签证的时效限制了。


其次,申请“H-1B”有哪些关键的要素:

 

“H-1B”签证,是美国移民法中一个非常独特的类别。说它“独特”,是由于美国移民法中专门为它“单独”设立的几个所有其他类别的工作签证都完全没有的非常“特别”的规定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下面四个方面:

 

1.   特种职业:


这里的“特种职业”不是指的行业分类。比如说中国把锁匠和开保险柜的行业列为“特种行业”。这里的“特种职业”也不是特殊技能上的划分,比如说“裁缝”或“速记员”,甚至过去常有而现在罕见的挑担走乡里为民众补锅修盆的“小炉匠”等等,虽然这些都是真正意义上的“特种职业”的专业从业人员,但是他们都不符合美国移民法上的“特种职业”的定义。美国移民法上的“特种职业”,英文名叫做“Specialty Occupation”。根据美国移民局的解释,所谓的“特种职业”就是特指:


受益人拟从事的职业,因其工作职责和内容是如此的复杂,以至于通常的行业准入标准大多都会要求该岗位的工人必须具备该专业领域的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由此可见,医生、律师、会计师或工程师等“职位”,基本上都是不言而喻地符合这个基本要求和前提的。同理,包括中小学在内的教师和大学里的“助教”和“助教”以上的职务,基本上也都符合这个“特种职业”的要求。当然,美国的中小学里还有一个特别的工种叫做“Teacher's Aid”,翻译成中文的可以叫做“课堂助理”,这样的职务就不一定要求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作为准入标准了。因而,这一类的“课堂助理”名义提出的“H-1B”申请也就一定会被美国移民提出其可批性方面的挑战的。

 

上面的这个纽约时报故事中的主人翁,即这位“斯坦福才女”被拒的“H-1B”申请的职位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专业的工作,虽然我们并不知道她将担任的具体的职务与头衔是什么,但是仅从字面上来看,似乎应该符合上面的这个“特种专业”的大前提。所以,她的问题应该不是出在这个职务本身。下面我们会继续分析她之所以还是会“必然”被拒的原因所在。


 

2.   通行工资:


这里说的“通行工资”,既不是美国联邦法律上的“法定最低工资”,也不是该地区或该行业的“平均工资”。这里的“通行工资”是美国政府杜撰出来的一个“人为标准”,英文叫做“Prevailing Wage”。按照笔者将近三十年的观察,这个所谓的“通行工资”,大概处于同行业的“平均工资”与“最高工资”之间的那么一个区间,也就是大概在行业工薪曲线的75%左右的高位标准上。

 

美国政府之所以要做这么一个强行的人为规定,背后的立法出发点说是为了保障外籍劳工的权益,确保外籍劳工不被美国雇主剥削。但是现实当中,除了谷歌、微软这样的硅谷高科技或美国的大公司这样的企业巨人们,因为人才竞争激烈而且实力雄厚,原本工资标准差不多就是这个标准,所以不是问题以外,这个“通行工资”与底层的真实世界之间,其实是严重脱节的。尤其是对于被美国历届总统与美国政府始终如一地美誉为所谓“美国经济的脊梁骨”,也就是美国的“中小企业”来说,这样的人为虚高的工资标准,基本上是他们支付不起的!

 

此外,美国移民法以及美国劳动法中关于“H-1B”相关的很多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都是法律规定必须由雇主来支出的“企业成本”,不得转嫁给“受益人”个人的。而且,如果一个企业雇佣的“H-1B”的外籍员工达到一定的比例或人数的时候,这个企业还会被美国政府定义为“外籍劳工依赖性雇主”(H-1B Dependent Employer)。一旦触发这个临界点,这家企业就会被要求支付很多惩罚性的“依赖性雇主特别申请费”,从而进一步地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虽然这些规定初衷可能不坏,甚至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客观上却导致了很多美国的中小企业主们不堪重负,从而宁愿以“两厢情愿”的“议价”方式,一拍即合地雇佣美国当地的员工,而省去那么多的复杂的H-1B的申请程序,也避免了支付超出现实市场行情的政府强制性的人为的“通行工资”标准。这实际上导致了本来就已经稀缺的外籍劳工尤其是面临从学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们在美国的就业市场的进一步萎缩!

 

斯坦福的这位华裔才女在她自己的文章中说到她用自己和家人的资源和财源,支付了她在斯坦福的三年学费,并给美国带来了价值,而且还是加州一家高科技初创企业的投资人之一。那么我们可以假设她的公司为她自己申请的这个“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职务,应该“不差钱”,所以,虽然我们不了解具体的内情,但是基本上可以排除她的问题也不会出现在这个极不合理的“H-1B”的“通行工资”的问题上。


下面我们会进一步分析这位牛津毕业的香港律师的“H-1B”被拒的其他的可能的原因所在。


3.   外籍劳工条件申请


英文叫做“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简称“LCA”。这个申请是在向美国移民局正式提出“H-1B”申请之前的一个“预申请”,是由美国的雇主向美国的劳工部提出的一个“H-1B”申请所要求的专用的“先决条件”。此关不过,就无法进行到向移民局提出的下一步的正式申请!




这个申请说简单也非常简单,基本上就是雇主在预制表格上打勾就可以了。但是,说复杂,这份很多页的表格却也非常复杂。一言以蔽之,通篇基本上就是一个“雇主宣言”(Employer Attestation)。在这个“雇主宣言”中,雇主主要是以在表格上“打勾”和最后签字的方式,向美国的劳工部庄重承诺下面几个主要方面的保证:

 

a.  美国雇主雇佣这个外籍员工的时候,保证会按照不低于政府核定的“通行工资”的标准,来实际支付该外籍员工的薪水,不会盘剥。


b.  该外籍员工一定会享受到本地员工同等的各种福利和权益。


c.  该“H-1B”申请期间,企业没有正在进行的罢工活动或抗议活动。



总之,很多页的文件,通篇都是类似的“雇主宣言”,包括了雇佣该“H-1B”的外籍员工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取代美国员工或导致美国劳动就业市场或工资标准的下滑等等、等等。简单地说,这就是一份雇主的承诺,基本上只要雇主愿意帮一个人提出“H-1B”申请的话,通常雇主对于签署这样的一份格式文件一般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斯坦福才女本人就是这家初创公司的投资人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她就是“雇主”或雇主之一。所以,她的“H-1B”申请在雇主的支持方面不会有任何问题。可见她的“H-1B”被拒与这个“雇主宣言”的独特要求也应该没有任何关系。


她的问题出在哪里呢?我们下面会继续分析:



4. 年度配额:


这个特点现在俨然成了“H-1B”领域众多麻烦中的最大的拦路虎,也是所有在美国各大院校留学的中华学子完成“禅变”的最大障碍。如果说成功拿到留学签证,顺利进入美国高校开始了正式的留学生涯是移民美国途中的万里长征第一步的话,那么,毕业之后的就业之门,对于大多数的学子们来说,就是通往“彼岸”的“独木桥”了。而现在这个独木桥上又平添了一个细细小小长长窄窄拥拥挤挤的"瓶颈":年度配额!

 


这个年度配额,其实不是一个新概念,而是美国国会在当初创立这个“H-1B”非移民类工作签证的类别授权的原始点上就是一个“胎里生”的孪生兄弟:每年6万5千人,不问来处,不问去处,全美国一年只能接受6万5千名“H-1B”的外籍劳工。先来先得,晚到明年再见!


历史上这个问题第一次出现的时候是1994年,当时我们就在达拉斯本地的华人报纸上撰写了一篇整版的文章,解析了这个现象并提供了相关的对应措施。国会后来临时立法,将6万5千名的年度配额连续几年予以加倍,以中国式“大跃进”的方式,集中突击性地解决了随后三年的年度配额不足的矛盾。

 

这些都是历史了。目前的现状是:每年依旧回归到了原先的6万5千名的全球配额。唯一的改善是国会授权为“在美国境内的高等院校获得过高级学历的受益人”单独设立了一个新的区分,并给予了这一类的受益人一个新的额外的2万名的年度配额授权,供这些受益人专属使用。


实际操作程序上是:符合条件的高学历受益人首先进入这个专属的2万名的人才库中去抽签。如果在这个专属的额外的2万名中没有抽中的话,这些人的申请会被自动放回普通的6万5千名的正常的年度配额中去,再次参与统一的抽签。所以,符合条件的(特指在美国境内的大学获得过硕士以上学位的)受益人,实际上有了两次抽签的待遇,因而他们的中签机会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由于美国移民法上对于“高级学历”(Advanced Degree)的解释是特指“硕士”或以上的学历。而且,由于来美国留学的华夏学子们大部分都是在国内本科毕业以后再出来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佼佼者,所以,对于大部分的华裔留学生来说,这个单立的2万名“美国高校高级学位获得者”的额度,基本上就是让他们多出了一轮中签的机会,算是一个利好的进步。


本文提到的这位“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华夏才女,已经是中签胜出的幸运者,所以,她的“H-1B”的被拒与这个年度配额的稀缺性之间也毫无关系。那么,她的申请失败的关键点在哪里呢? 


 

下面我们来做一个逻辑上的研判:



上面提到的这个美国移民法上最为独特的“H-1B”签证类别中的四大要素或特点,其实也就是这一个类别的非移民类工作签证申请中特别需要注意,而且绝对不能出错的地方。就像所谓的“通行工资”(Prevailing Wage)一样,千万不能望文生义地想当然。


这个“通行工资”的确定,说起来简单,其实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当然,也有其他的变通或替代方法,但是这些替代选项要么更加复杂,要么一般的中小企业不具备条件(比如说:“行业工会谈判”的结果),要么成本太高(比如说独自进行的本地区行业薪酬评估)等等因素,通常还是通过向所在州的劳动部门的“工时与薪酬部”(Hour & Wage Division)申报和审核,确立起来比较简单和快捷。而且,这样的“官方”结果也更加具备权威性,申请送进移民局以后在这个问题上受到挑战或挑刺的风险也就小很多。

 

既然上面提到的这四项“H-1B”申请的关键要素,从表面上看,似乎都不应该导致这位来自中国、并同时拥有英国牛津大学法学硕士和美国斯坦福大学工商企业管理硕士学位的香港顶级国际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大律师,以其美国高科技初创企业投资人身份在美国的“H-1B”工作签证的申请被拒,难道真是因为她在纽约时报上发表的文章中指出的那样,是由于:“美国因为反移民情绪而失去了”她以及她们给美国带来的价值吗?

 

其实不然!

 

上面列举的这“四项基本原则”,各有各的内涵,是不能简单从字面上理解的。其中很多关键的地方,没有经验的人是极有可能处理失当的。“于童”作为一个外国留学生,即便是法学专业毕业的高材生,甚至是香港的执业律师,她是不可能对美国所有的法律,尤其是美国的移民法以及移民法上对于“H-1B”的申请程序都能够面面俱到地了解得非常透彻。


虽然有“谷歌”和“百度”,但是在现在这样一个信息大爆炸的网络时代,鱼目混珠的现象真假难辨,面对各种说法,读者也是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去甄别和取舍的。就像我们曾经看到的一个网络段子中说的那样:


“您的百度搜索结果,不能等同我的法学院毕业证书”!

 

在这种情形下,找到一个认真负责并且很有经验的专业和敬业的移民律师,就成了重中之重了!

 

不敢说便宜的就一定不好,但是一般来讲,贵还是有贵的道理的。尤其是医生、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服务,更是如此。我们很多人有疑难杂症去医院的时候,往往会选择更加昂贵的“专家门诊”,而在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律师和会计师的选择的时候,似乎更加在意“比价”而不是“性价比”了。这真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其他方面或许不一样,但是,医务、法务和财务这三个方面的专业服务,完全不同于选购青菜、萝卜和鸡蛋,绝对不是一个比价的问题。然而,有些朋友往往是在出了问题以后才如梦初醒,而此时可能也为时已晚了。

 

昨天夜里,当我打开李宝琴律师朋友圈刚刚转发的那个微信帖子的链接并仔细读完以后,我立即就在那个公众号的文章下面跟了一个贴,发了下面的这段评论,只是不知道他们会不会选择放行将其发布出来:

 

“斯坦福出了这么个才女,智商也真够掉价的!她找的这个律师怎么不想一想就把一个只有法律和工商管理学历的人送进移民局去申请‘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专业工作了呢?显然这个‘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专业根本不需要专业学术背景,仅靠自学就能成才。那这不是正好自我否定了吗?正好证明了美国移民局的结论一点都没错:这个职位显然不符合“H-1B”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即:“H-1B”申请的受益人所从事的职务与工作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之高,通常至少需要该专业领域本科学历的系统学术培训方能胜任!!!自己不懂不足为怪,没找对律师还自以为清高和委屈呢”!

 

该微信公众号发表的这篇第一人称的文章,似乎是从英文版的纽约时报上翻译过来的。根据这位杰出人才发表在纽约时报上的自我描述来看,这位“于童”(英文名:Frida Yu)以第一人称发文,不仅知识丰富,动用的是自己和家庭的资源支付的斯坦福大学商学院的学费,而且毕业以后还可以在加州继续投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初创企业,可见家境也不错,显然不会为了节省区区一两千块钱的律师费而去选择一个初出茅庐的新律师来处理她的如此重要的“H-1B”申请案件的。另外,从这位具有中国、英国两国法律学历并且在香港的国际顶级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大律师的专业素质来判断,她在英文和法律两个方面应该都是一流的专业水准。


所以,如果最后的真相是她觉得这件事“求人不如靠自己”而最后决定自己亲历亲为,没请律师而是自己办理了这起“H-1B”申请案的话,我也一点都不觉得奇怪。而且,从美国移民局给了她两次补充材料的机会,她的两次答辩显然都没有回答到点子上的这么一个简单事实来看,我也宁愿相信这是她自己不专业的手笔而不是“美国移民律师”的误判和差错。

 


那么,她的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呢?


她的问题出在了对于基本的法律和法规的理解精准程度上了!

 

从“于童”发表在纽约时报上的文字来看,她或她的代理律师可能认为既然她拥有了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又有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工商企业管理硕士学位,理所当然地也就远远超出或者满足了本文开始提到的美国非移民类“H-1B”工作签证之四大关键要素第一条中关于“特种职业”(SpecialtyOccupation)所必须具备“本科学历”的基本要求了。所以她们非常地困惑:为什么美国移民局却如此毫无道理地坚持错误地判定她仍然不符合她们理解程度上的这个“特种职业”的“学士”学位的起步要求条件呢?

 

这就是“杯具”所在了!


第一,美国移民法中关于“H-1B”被定义为“特种职业“,其实包含了来两个不同部分却同样重要的缺一不可的关键内容:其一是这个职务本身必须首先要是一个“特种职业”,而无论受益人本身具备何种资质。比如说,“双语翻译”这个职业,在“岗位”定义上已经存在问题了!


这是因为很多移民家庭的孩子就是在双语环境中长大的,这些孩子们高中毕业的时候,就已经具备了娴熟的标准和地道的双语能力,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从容不迫地自由和自然地完全胜任一般的翻译工作,而无需某一个特定专业的学士学位。

 

所以,单纯的“双语翻译”的头衔极有可能会受到移民局的挑战,而不管受益人是否具有某种外国语言或文学专业的学士、硕士甚至是博士学位!此类的“补件通知”通常会对这个“岗位”的“特种职业”属性提出挑战,而不是“受益人”的个人资质!然而,在这个“斯坦福才女”的个案中,按照字面描述和逻辑判断,“大数据与人工智能”这样的工作岗位,原则上应该是具备了“特种职业”的岗位属性,所以,问题应该不是出在这里。

 

第二,美国移民法中关于“H-1B”类别的“特种职业”的第二层面上的要求是:在拟就任的岗位或职务已经符合美国移民法中关于“H-1B”之“特种职业”要求的前提下,将要担当这个职务的“受益人”本人也必须要同时具备该“特种职业”所要求的基本准入资质(Qualification)。

 

换句话说:如果这个“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岗位确实满足了“职务”类别上的“特种职业”的属性的话,从事这个岗位的“受益人”也必须要满足这个岗位通常要求的准入资质。那么,什么样的人能够胜任这样的岗位呢?计算机专业?电子工程专业?数学专业如何?自动控制理论专业对不对口?还有“工业自动化专业”行不行?精密仪器专业靠边吗?法学专业可以吗?工商企管硕士相关吗?等等、等等。


这就是美国移民局之所以一而再地发出“补充材料”通知的用心良苦:连续不断地给申请人一个机会再加一个机会地让她们来正面回答和解释:为什么这位才华横溢的女律师和投资人同时也具备了胜任这项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相关工作的基本“资质”。

 

换句话说,“本科以上”的学历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学位指标,不是只要受益人有了一个本科以上的学历就可以往后看下一项了,而是受益人的本科以上的学位是否是与所从事的工作紧密联系或相关学科或专业的学历。所以,一个“路桥工程师”的“H-1B”申请,是不能拿受益人拥有的哈佛大学的“数学博士”学位证书来替代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大学“土木工程系”或“桥梁建筑系”专业的学士学位的学历要求的!这是两个根本的不同概念!

 

然而,这位才女和她的代理律师(如果真的不是她自己亲自办案的话),要么根本就没有搞懂美国移民局在“补充材料”的信中所列举出来的要求或要点,要么就是错误地解读了美国移民法上关于“H-1B”专属的这个“特种职业”的相关文字了。


总之,她们最后给移民局提供了一些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及的令人眩目的诸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的推荐信”和与美国前政府高官的合影照片等内容,却不知道这些所谓的“证据”实际上与美国移民局的期盼值相差十万八千里。而且,这些明显的炫耀在移民局提出的这唯一和具体关键点的合法性问题上丝毫不具备任何的相关性。结果就是大家看到的可想而知了!

(照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

 

这就是这位顶尖人才兼硅谷高科技投资人这一次的“H-1B”工作签证申请过程中完全没有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她本人被限期离境或者她的代理律师在她被迫离境至今都还没有完全搞明白的所有问题的症结所在!否则,就不会有那篇纽约时报的情感文章了!

 

这位被迫离境的高材生在纽约时报的文章中不解地提出了“谷歌”在内的超级公司都是移民创立的。但是她或许不知道,美国的移民法上真的是允许外国留学生毕业以后在美国个人创业,并通过自己创办的企业为自己办理“H-1B”工作签证的!只不过那不是今天在这里的话题和要点。


总之,归根结底,这个故事中的美国雇主并没有合理、充分地正面回答美国移民局在要求补充材料的通知中提出的这么一个简单问题:


受益人的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学士学位、及其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乃至她的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工商企管硕士学位,是如何能够满足其拟就职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职务相关的“学士学位”的基本专业资质要求的?

 

她们显然非常的自信,居然错失了两次补充材料的良机,真是太可惜了......!

 

对了,不知道各位看到这里,是否注意到我们上面提到的美国移民法中关于“H-1B”这个“特种职业”基本要求的时候,使用了这样一个措辞:“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这个说法其实玄妙至极!

 

现实意义就是:当美国的移民法规在向有些不具备这些直接相关的学历资质要求的朋友们关上大门的时候,立法机构却同时也在法规当中,为这些没有相关专业的对应学位的朋友们悄然地打开了一扇窗……

 

简单地说,美国移民局是完全接受中国概念上的“同等学历”的说法,而且即便那些从来没有上过一天的“成人大学”、“夜校”或参加过“成人自学考试”等“学历”的人,美国移民法甚至还允许受益人用过去的相关实际工作经历和年限,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折抵大学的学历和学位,并且这样的“折抵”,在美国移民法上,是具备完全合法的“同等学历”的官方效率,也完全可以适用于“H-1B”所要求的“特种职业“的个人资质要求的!

 

显然,这位香港大律师不一定了解,或者她的代理律师在收到美国移民局的第二次补充材料的通知时,又一次地忘记同她一起讨论这个话题了……这是最大的一个遗憾!

 

所以,当我读到这位因“H-1B”申请被拒,并因此已经在移民局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离开美国的斯坦福才女“Frida Yu”在她的纽约时报的文章中,充满激情地呼喊出了下面这句话的时候:

 

“如果我没有资格留在美国,那么谁会有呢”?


说实话,我真的无语了。


因为,在我们熟知的美国移民局的正常作业程序中,给出两次补充材料的机会确确实实地属于非常非常少见的了。移民局通常的做法是在收到第一次的补充材料回复以后,会根据补充证据的完满和充分程度,直接做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一般不会有第二次补充材料的通知了。在极少见的情况下,当移民局收到补充材料以后,如果主审官员仍然觉得还是没有完全满意地回答所有的问题,但是似乎也就是差那么一点点的时候,有时候也会发出另外一份新的“拒绝意向书”(Intent to Deny),从而实际上再给了申请人一个最后辩解的机会。

 

像“于童”这样,先后收到两次“补充材料”的通知,绝对是美国移民局的审批官员几乎是破例的“大慈大悲”,一而再地给了她两次的答辩机会,已经是非常弥足珍贵的荣幸和关爱有加了。没想到这位杰出人才自己不解,错失良机后,反而在纽约时报上指责美国总统和美国的移民限制政策导致了她被迫离境的同时,也让美国失去了世界竞争力。

 

综上所述,大家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斯坦福华人才女”的个“H-1B”申请被拒案件,是可惜的、不幸的,或许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无论如何,受益人的被迫离境与美国总统和美国政府,乃至美国移民政策的宽与松之间,实在是一点点的系都没有

 

按照“Frida Yu”自己的说法,这位才女也是在香港的国际顶级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大律师,不管这个美国的“H-1B”的申请案子是她自己亲自操刀处理的,还是花了很大的律师费在美国当地聘请的移民律师代理的,虽然说起来都是“律师”办的案,但是,不同领域的法律,在其各自的概念和理解,乃至对于类似问题的处置经验上,还是有其不同的特色和局限性的。尤其是在美国,律师,就像医生一样,分工是非常细致和明确的。

 

这就是为什么人们总是说:专业的事情一定要交给专业的人士去做!

 

令人扼腕的是:根据上面提到的那篇文章中的表述,这位中国女律师兼硅谷创业者,居然把这些申请过程中极其浅显的初级错误所导致的可以预见必然结果,统统归罪于川普总统的移民政策,并且还有很多读者为之鸣冤叫屈,在我看来,也真的实在是冤枉至极


说实话,这样的资质和背景、这样的岗位和表述,如果这样的申请如果能够获批的话,那个主审的移民官必须吃错了药才有可能会发生!而且,即便幸运地蒙混过了关,将来随时都有可能被美国移民局质量管控部门在做内部审计(InternalAudit)时发现,而被发出“撤销意向书”(Intent to Revoke)的!

 

结论:这起不幸的牛津与斯坦福双硕士的华裔才女“H-1B”工作签证被拒一案,真的不能错怪了别人。尤其是美国总统和美国移民局在这件事上,纯属“躺枪”,这“锅”真的不该让他们背!


如果这位斯坦福才女仍然希望她在硅谷投资的初创公司能够继续发扬光大,并愿意亲自参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弄潮领军的话,我们由衷地希望她明年4月1日之前重新办理新的H-1B申请的时候,一定不要自己处理了,最好花钱找一个比较靠谱的美国专业移民律师来协助与代理,以增加自己的成功率。

 

“H-1B”抽签中奖不容易,学子们请继续努力!

 

能够中签靠运气,找对律师靠智慧。千辛万苦熬至此,切莫毁在自己手!这就是本帖的目的:对于这位斯坦福的才女来说,覆水已难收,只能明年再试了。但是对于明年的其他莘莘学子们来说,则需要从这起遗憾的名家失败的个案中吸取教训,以提高明年自己的“H-1B”申请获批的可能性。

 

这就是: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祝“中国政法大学”的小学妹明年再试的时候能够吸取教训,从而处置得当,并一举成功。更祝所有今年没有抽中的、以及明年毕业将参与抽签的所有的中国学子们都能够在4个月以后的H-1B申请大战中如愿以偿、万事如意!



以上内容授权转载于李宝琴律师事务所(Yu, South & Associates)微信公众号YSA-USA-9988,不代表走进美国媒体观点。想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YSA-USA-9988


关注走进美国,我们用心推送北美最实用资讯


走进美国 CheerinUS.com

美国旅游、购房、买车、投资、教育

本地商家黄页、分类信息、社区论坛


投稿 / 合作 / 广告:

4697320074

[email protected]

微信联系人: seasonbbl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