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新规落地,互金行业将迎新一轮洗牌

2017年12月08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2017年可以说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再次大热的一年,趣店、拍拍贷等多家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公司也在今年先后完成了赴美上市。然而就在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互金整治办”)与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整治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通知》”),此次监管规定落地更快、要求更严,直击现金贷业务痛点。《通知》势必会对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在金融监管将愈加严格的大势之下,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将随之产生深刻的变革。



《通知》体现的几大原则


《通知》秉承了“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的精神,又重点体现了以下几点监管原则:

强调“金融准入”以及“放贷资质”,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是经营放贷业务的必要前提;

金融监管不断趋严,网络小额贷款已率先被清理整顿,不再批设网络小贷公司;

*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行为,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联合贷款、助贷,从而防控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转移。

* 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放贷机构要遵守“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lient)”原则,不得诱人举债,避免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并要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 从资金来源到放贷用途,对网络小额贷款实行全程多头管控,防范“多头借贷”、“以贷养贷”、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不断提高杠杆率等现象。

 加大处罚打击力度,将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取缔驱逐出市场。


《通知》的重点内容解读

明确“现金贷”业务特征


《通知》中虽未给出“现金贷”业务的定义,但明确了目前“现金贷”业务的几个主要特征,即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通知》也是主要针对此类“四无”贷款业务进行整顿,那么对此表述具体应如何理解呢?


 场景依托:可以理解为借款用户的借款需求所产生于的特定的场景,比如“消费场景”“生产经营场景”以及“负债管理场景”等,各场景会有对应的借款需求。


* 指定用途: 实践中对于借款用途的描述常常较为宽泛,如果仅写明了“用途”而缺乏对于资金流向和借款实际用途的追踪核实,是否可以理解为指定用途,这一点还有待明确。从严格理解的角度来看,指定用途中“指定”的意思,应是需要与借款用户的场景需求相匹配,且进一步需要通过资金用途的检验合适,否则都将归入“无指定用途”。


* 客户群体限定: “限定”可以从多个角度理解,例如借款用户职业、性别、学历、信用状况、收入情况等。具体的限定标准有待明确,但是从提高风控能力的角度来看,客户群体限定至少应严格控制不具有收入来源的群体。


 抵押: 抵押是否应扩大理解为包括质押及部分情形下的保证,有待后续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的进一步认定。


* 对于以上特征的解读《通知》中缺乏更加细致的解释说明,还有待后期在实践和后续出台的法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对网络小额贷款的强力整顿措施


《通知》从机构资质、业务类型和资金来源等三方面,对网络小贷机构进行整顿规范。


01

机构资质方面

网络小额贷款牌照放贷按最严格标准监管,《通知》明确规定不再批设网络小贷公司,和网传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相比,《通知》多出了一项: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可谓是更加严格;已批设机构需要重新审查业务资质;现有的牌照也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此外,《通知》强调了小贷公司的属地管理,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将受限,且将进一步出台有关细则,未来从事跨省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审批权限将收归中央。


02

业务类型方面

规范网络小贷的业务类型。网络小贷公司经营的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业务都被叫停。“校园贷”的监管要点,在于排除特定的学生借款群体。 实践中,在客群层面完全排除学生群体,较难有绝对有效的方法,许多平台通过用户年龄、身份证信息核查、学信网学籍信息查询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加以排除。禁止“首付贷”则在于排除购房借款用途。《通知》对于网络小贷公司业务的限制,使得公司必须强化贷前“场景”“用途”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各项证明等方式加以排除,这不仅会增加公司运营成本,同时也会导致借款人用户体验下降,将对网络小贷公司产生不小的冲击。

 

03

资金来源方面

对资金来源的限制,可谓是此次监管措施的一记“狠招”。首先,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融入资金。鉴于当下现金贷业务有大量资金来自于P2P平台,此规定一出,很多现金贷平台的资金将成为“无源之水”。其次,针对业内网络小贷公司通过场外债权拆分转让,或者发行小额贷款的资产支持证券(ABS),避开杠杆率限制的做法,《通知》规定:“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明确了网络小贷公司的ABS等融资均不能出表,合并计算杠杆率,从而降低网络小贷的高杠杆率现象。这对于以ABS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蚂蚁金服“借呗”等产品,将是一种限制。

 

再者,在P2P和ABS之外,《通知》也限制了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通知》进一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的“助贷”业务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不参与实质风控,通常是坐拥“无风险收益”,而是由助贷机构通过保证金或回购等方式承担全部风险。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此次监管机构在《通知》中专门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规制。此前赴美上市的趣店(“QD”)的招股说明书中也披露了此类“助贷”模式的做法,在此次监管落地后,这种做法将面临被叫停。受此次《通知》监管的影响,趣店股价也大幅下跌,最近一日收盘价为11.49美元。

 

《通知》从通过限制网络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避免过多资金流入现金贷市场,从资金源头预防现金贷的过热发展。


延伸到P2P领域的监管


此次《通知》对现金贷业务的整顿最直接影响到的是网络小贷公司,但同时也对P2P公司有一定的规范意义。首先先带大家区分一下网络小贷公司和P2P,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二者同属于网络借贷。P2P,也即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P2P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而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如上文提到的,《通知》要求P2P平台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规定从客户来源方面对现金贷业务的发展进行了限制,也堵住了P2P平台通过自有借款端或与外部现金贷助贷平台合作经营现金贷的路。同时还要求P2P平台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对于P2P机构而言,《通知》的出台,使其既要面对现金贷、校园贷等周边业务的紧缩,也要面对自身整改的压力,且根据各地金融办对P2P的整改措施来看,P2P网贷机构介入现金贷业务的程度,以及整改效果,也可能会影响其在地方金融办的备案结果。


《通知》对行业的影响



面对近年来愈加泛滥的现金贷业务,《通知》为规范和整顿现有的市场秩序树立了较为明确的标准和指导,监管的及时介入能有效抑资本大量涌入“现金贷”领域的势头,并且《通知》极大限制了现金贷业务的资金来源和杠杆率,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的现金贷将大量消亡,而代之以新的消费信贷客群、风控规则与利率水平。

 

短期内,《通知》的落地可能会促使现金贷领域的隐藏风险加速暴露,借款者续借无门使得行业真实的不良率将会显现;监管的紧迫感有可能刺激放贷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加大催收力度,激化与借款人矛盾;逾期率飙升、资金链断裂会导致部分平台倒闭;部分现金贷机构可能会潜入线下或游离出监管视野导致地下钱庄死灰复燃等。

 

但是从长远来看监管具有必要性和积极意义,经整顿规范后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将逐渐趋于有序、稳定,对于规范的从业者来说是重大利好。本次规范严整现金贷“灰色地带”,让现金贷业务开展更加规范化,回归本源、脱虚求实,更好发挥出便利性的金融服务作用,对于普惠金融发展亦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需要看到,此次《通知》的很多监管措施都是临时性的,尚有很多不明确和有待细化规范之处。为保证市场的正常良好发展,监管部门还需迅速完成对市场的有效整顿,出台更加长期、科学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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