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澳华联会会章 7.2 及 7.3 条之规定(会章 7.2:任何会员之行为足以损害本会利益、或攻击本会,或心智不健全者,经出席理事会议之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投票决议,本会可以取消该会员之会籍。会章 7.3:若经出席理事会议之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投票表决认为某一会员不宜再作为本会会员时,应先通知该会员有关理事会正考虑终止其会员资格。最少有十四天时间让会员可亲自或委派代表或以书面提出辩解。)
南澳华联会第 21 届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通过从 2018 年 7 月 2 日起终止陈昭泉南澳华联会会籍的提议。
今后陈昭泉的任何所作所为,均不代表南澳华联会,由其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另附:在 5 月 20 日新的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之后,所有陈昭泉以南澳华联会的名义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其本人承担。
南澳华联会第 21 届理事会
201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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