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市长街头啃饼饼
美国最扯蛋的《洋葱日报》发表社论文章《美国反腐越反越腐?美国能管住腐败吗?》一石激起千层浪,美国网友浪打浪,纷纷在网上跟帖:要说哪个人特别高尚,手握权力面对诱惑不贪污那是鬼扯,美国人民认为,反腐这件事,还得从小事,从制|度做起。
美国反贪从一只信封做起
在美国,有关贪官的新闻很少。不是媒体不报道。美国没有任何一家报纸、电视台是共和党或民主党主办的,因而不会遮掩,不会粉饰。若发现贪官,一定穷追猛打。
巴尔的摩市曾有一位黑人女市长希拉-狄克逊被媒体披露有贪污嫌疑。狄克逊是2007年被选为巴尔的摩市长的。她上任后,铁腕打击黑社会,巴尔的摩治安明显好转,命案数量大幅下降至20年最低水平。
可惜她无法抗拒钱财的诱惑,追求生活享受,比如穿上皮草衣服。她的生活习惯的改变,引起了人们的注意。2008年6月,马里兰州检察官开始进行调查,而后起诉她贪污盗窃等数项罪行。经过法院取证和审讯,2009年12月,陪审团认定贪污罪成立:她贪污了价值1500美元的礼品卡。这些礼品卡来自民众的捐献,是准备送给低收入家庭的。她用这些礼品卡给自己添置服装、录像机、DVD等。其中有许多礼品卡是她前男友捐献的。可以确定的贪污数目是600美元。
狄克逊表示认罪,辞去市长职务,并服从法官的判决:捐献45000美元给一个慈善基金会,当社会义工500小时。
这就是闻名全美的市长贪污事件。
总体来说,美国官员贪污的案例很少很少。美国不靠反贪局。前几年国内报道,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穆新成的私人资产达2亿人民币。显然,反贪污、反腐败,不能靠“人治”,必须靠“法治”。美国的法制其实很简单,就是法规定得很细很具体,很容易“执法必严”。举个例子:
在美国生活的人,都会收到来自政府部门的信件。政府部门信封的上方,你能发现一行字:Penaltyforprivateuse, $300。意思是:政府的信封被私用,罚款3百美元。官员、包括一般公务员,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公私分明。一只信封,看似微不足道。加上免贴邮票4毛5分,也没有多少钱。但是,美国官员似乎都知道“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的“不拿群众一针一线”;都比中国人更懂得“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由于法规很细、执法必严,久而久之,美国官员就养成了一种习惯,事事循规蹈矩,“夹着尾巴做官”。国内有些媒体嘲讽攻击骆 家辉“作秀”,真的是冤枉他了。他自己背行李,不坐头等舱,不住五星饭店,等等,都是自然而然的事。习惯成自然。即便来到中国,也很难叫他“入乡随俗”。
美国官员受贿胆太小
美国的市长,通常官职远远没有中国的大,因为美国的市的规模,普遍比中国的小得多。但是,美国市长还是握有一定的权力的。市长虽然是选民投票选出来的,但面对金钱的诱惑,把持不住,便忘了选民,忘了竞选时的誓言。其结果,便是被揭露、受审讯、坐监狱。
德州小城市梅丽莎市前市长多尔曼被判刑33个月,坐联邦监狱,刑满释放后,再接受三年监督。
多尔曼的罪状是,在任职期间,他向一个开发商索贿7万美元,开发商分三次共给了3万美元。多尔曼为开发商所做的是,将梅丽莎市政府的管辖和服务延伸到开发商的那块土地上,从而使得他获得开发和销售权。
还有纽泽西州的哈密尔顿市前市长本茨文戈被判处入狱3年2个月,除退还受贿所得外,罚款3千美元。
本茨文戈的罪状是,向一个学区的保险经纪索贿12400美元。保险经纪担心失去保险合同,于是给了他贿金。
罗德岛州中瀑市前市长莫罗被判处入狱2年,并罚款25000美元。他的罪状是:接受他的朋友、一个承包商的馈赠。作为回报,他给他的这个朋友一个合同,由他翻新市府的楼房。
他的承包商朋友给他的馈赠是:在他住房里安置了一台火炉,并花了16000多美元为他的第二个房子进行翻新装修。加起来,差不多2万美元,就将他送入监狱,断送了其大好前程。
2010年,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特市前市长佩雷兹,也因受贿,被关进监狱。哈特福特市有条街需要重新开发,原开发商力求继续保持开发权。开发商为佩雷兹住宅翻新,材料与人工费为4万美元。佩雷兹未从腰包里掏出一分钱。
佩雷兹被判处8年徒刑,其中包括入狱服刑3年,而后3年缓刑。所以,他至少3年吃牢饭,随后3年受管制。
上述案件,在中国人看来,好像数额并不起眼,毕竟,在美国用的是美金。美国人死脑筋,他们知道联邦政府有规定:政府人员收礼,包括请客吃饭等,每次不能超过20美元,从同一个来源(个人或公司)一年的收礼限度是50美元。所以,你若送盒月饼,美国的市长都未必敢收。美国政要若受贿败露,基本都低头认罪,争取坦白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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