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事件索赔“路漫漫”?欧美经验可借鉴!

2018年07月25日 广东侨外移民


针对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长春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中国最高层近日接连严厉表态,强调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23日下午,长春警方已经对长生生物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和4名公司高管依法审查。查处个案之后,问题疫苗的受害者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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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2005年6月1日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同条例第46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然而,该《条例》并未就补偿方式、范围和计算标准进行说明,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定得过于模糊,举证又较为困难,让很多受害家庭的补偿最终难以实现。


那么,欧美国家对问题疫苗引发的伤害是如何赔偿的呢?事实上,在欧美不少国家在疫苗问题上已建立起国家责任机制,由国家来肩负起赔偿或救济的责任。以英国为例,上世纪70年代英国曾经爆发过百日咳疫苗和麻腮风三联疫苗事件。后来虽证明跟两种疫苗本身无直接关联,但英国政府依旧给予受到疫苗接种中的受害者相应赔偿。对此,英国政府还在1979年出台了《疫苗损害补偿法》,由国家补偿受损害的家庭,并且赔偿逐年提高,金额从最开始的1万英镑,一步步提高到12万英镑。到目前为止,英国政府至少为疫苗赔偿了1.6亿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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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的困难常常让很多问题疫苗受害家庭陷入索赔无望的惨境。对此,美国政府提出 “无过错也要赔偿” 的原则,即提出索赔的人无需证明自己的伤害是由于医疗机构或疫苗生产商的过失所引起的。据统计,近80%的赔偿案例,并没确认是疫苗导致的问题,也都予以赔付。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从每支疫苗的销售收入中,提取0.75美元税费,成立疫苗伤害赔偿信托基金,用来赔偿不良反应伤害,最高赔付可高达25万美元。截至2018年7月1日,美国政府已对6085人进行了赔偿,赔偿金高达39亿美元。


抛却劣质疫苗、假疫苗不说,合格的疫苗确实也存在着一定的概率致使接种者出现不良反应,引发疾病,甚至出现致残、致死的严重后果。目前中国亟待通过美国、英国类似的专门法律,一旦疫苗接种出现问题,可以立即启动补偿申请措施,不让受害家庭因医治、照顾孩子而饱受贫困、痛苦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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